第二章 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基本情况与基本特点
第一节 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基本情况
自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并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一系列发展战略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总体上看,我国呈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但是,由于某些领域的制度、机制改革的滞后,以及一些特殊的历史、自然条件等原因,我国仍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产生了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甚至发生了一些重大群体性烈性事件。
一般社会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与经济建设之事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逐渐深入,社会持续发展,利益面临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社会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领域呈上升势头。我国人均GDP在2003年突破了1000美元关口,在2006年越过了2000美元门槛,在2008年突破了3000美元大关。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就可能进入矛盾凸显期。
2012年12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发布2013年社会蓝皮书:《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该蓝皮书指出:我国在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管理等方面,仍然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现阶段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时期,社会矛盾多样而复杂。近些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达到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对各类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的分析表明,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30%左右;其他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20%左右。
2010年1月,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在未来十年,群体性事件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也将成为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最大挑战。
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主要可以划分为城镇、农村两大单元。
一 城镇社会群体性事件
城镇社会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关系争议。这类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企业改制、工人下岗、资源枯竭型国有矿山的关闭等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害职工利益,加上相应的社会与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工人的利益受损,有的工人面临生存与发展困难,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减少。有的企业欠薪、断保,甚至欠薪逃匿。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案件的数量上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新的挑战。根据相关统计,全国大约有1500万户各类企业。2014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其中的数据显示,在2013年的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了拖欠工资和待遇不公等案件17.4万件,为343万劳动者追发工资和待遇补偿等188亿多元。案件数量与涉及的金额,分别比2012年同期增长24.7%与54.6%。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了涉及劳动报酬之争议案件16.5万件,涉及劳动者21.7万人。虽然比2012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依然处于高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拖欠员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更是时常导致劳动关系争议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是城镇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在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低,群众利益受损,安置不当等,引起群体性事件。
三是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诸如治安问题、行政执法问题、非法集资问题、金融风波问题等,解决不好,都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 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
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及六个方面。
一是征地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在部分农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三乱”现象,即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三是基层选举过程中违规操作与舞弊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四是计划生育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守旧、落后的生育观念,兼之少数民族地区存在地方民族主义,从而较为容易从单个的个人行为变为群体性行为。
五是土地承包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六是边疆民族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绝大多数,聚居在边疆地区。边疆民族地区的和谐,对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生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背景复杂,不仅给当地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冲击与干扰,更关系国家稳定大局,其潜在危害十分严重。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演化成为某种社会危机之导火索,不利于国家顺利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应当给予积极关注。
在上述各类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由征地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主要地位。在我国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富集区与开发区,水电资源与矿产资源开发往往需要征用农民土地,站/群矛盾、矿/群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主体之一。
综合城镇、农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有较高比例。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提供的数据,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城乡全部群体性事件的65%。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研究员主持的项目组,对中国农村社会形势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该项目组对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问卷调查,获得632份有效问卷,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有463份,占73.2%。2004年1月以来,该项目组共收到172封农民控告信,信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有109封,占63.4%。2005年全国共发生由征地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19700起,约占全部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65%。征地矛盾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社会冲突的焦点。根据西部地区某省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在关于土地纠纷的上访中,矿/群矛盾引起的上访率达到28%。
社会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社会现象,尤其是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更是普遍多发的现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乃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之持续过程。
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形势较好。但是,应当居安思危,自始至终保持清醒头脑,深刻地认识我国社会发展之阶段性特征,科学地分析影响社会和谐之矛盾、问题及其原因。敢于正视矛盾,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之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之因素,努力地、不断地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研究引起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因,探索我国基层政府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综合能力体系构建与对策,是贯彻中共中央“改革、稳定、发展”大政方针的重要方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