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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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一般是指由其自行和自愿制定的企业内部行为守则,它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母公司、所有子公司及该公司供应链条上的合作方等必须遵守行为守则中关于劳工标准的规定。对于不遵守者,跨国公司将直接取消与其签订的订货合同。参见周长征《跨国公司生产行为守则与中国劳动标准》,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269~287页。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急剧增长,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引发大量舆论抨击和社会批评。为了解决因其对外投资与跨国采购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各跨国公司纷纷改变政策,制定行为守则,如耐克、锐步等大型跨国公司。参见吴峰《劳工标准视野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及中国的应对》,《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9期。它们通过对供应商与合约工厂的劳工标准进行监督,使整个跨国公司的生产和在供应链条上的劳工标准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参见周少青《论三重框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河北法学》2004年第11期。

然而,由于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由企业自愿选定实施,没有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因此其实施效果令人质疑。在实践中,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往往被用于促进公司的商业目的,逐渐蜕变为没有实际作用的“形象工程”。周少青:《论三重框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河北法学》2004年第11期。因此,公众希冀制定一个独立的、由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在此背景下,出现了由第三方机构制定的基于劳工标准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其中包括联合国前任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提出的“全球契约”计划、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等向全球推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以及美国非政府组织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简称FLA)提出的《工作场所生产守则》等。不同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其内容各不相同,主要体现在对劳工权利的规定方面。

无论是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还是社会责任标准体系,都是一种民间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工标准体系,由企业自愿选定实施,这也体现出民间劳工标准实施机制的发展特点。由于其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不需要履行自由贸易的相关国家义务,因此其选定实施的劳工标准一般比较具体,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另外,多数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涉及的劳工标准,是在参照跨国公司母国的国内法和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当然也会根据相关行业惯例、标准或者企业自身的意愿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承诺遵守投资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参见周长征《跨国公司生产行为守则与中国劳动标准》,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269~287页;余晓敏《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与中国外资企业劳工标准——一项“跨国—国家—地方”分析框架下的实证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对实际订单的约束和控制成为跨国公司实施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一种强制力。目前,劳工标准愈发成为获取跨国公司订单不可或缺的附加条件,一些贸易大国对跨国公司获得SA8000认证越来越重视。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对其全球供应商和承包商实施社会责任评估与审核,只有通过审核才能获得合作机会。例如沃尔玛公司,它制定的供应商守则中包含多项劳动者基本权利,公司每年定期组织评估,以确保合约工厂有效实施行为守则。参见陈小华《世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现状与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9期。

在美国的投资领域,投资对象国必须满足其关于劳工标准的要求。如美国加利福尼亚退休基金会就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管理规定,不得向在劳工标准、新闻自由、股民保护和融资透明度等方面不符合其要求的国家投资。参见杨贝《美国对华贸易壁垒中的劳工标准——一种类型化分析处理的尝试》,《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在德国,德国进口商协会也制定了《社会行为准则》,要求德国进口商必须按照规定通过SA8000认证,并对供应商进行社会行为审查。参见吴峰《劳工标准视野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及中国的应对》,《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9期。在中国大陆地区,截至2010年9月底,已有339家企业通过了SA8000认证,这些企业绝大部分为广东、江苏、福建等沿海地区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参见SAAS官网,http://www.saasaccreditation.org/certfacilitieslist.htm, 2010 -11 -10,转引自杨贝《美国对华贸易壁垒中的劳工标准——一种类型化分析处理的尝试》,《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约束作用更为直接,它通过经济的无国界威慑力潜在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工权利保护实践,以确保全球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及产品全部符合其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而不符合特定劳工标准的企业将付出失去市场的代价。这充分说明,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对外向型企业有实际约束力。

但是,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对于提高劳工标准的有效性却受制于多种因素,这些制约性因素既涉及不同层面的结构性力量(如跨国公司、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取决于各参与方(如管理方、地方工会、工厂工人及其代表)在实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中的沟通与互动。参见余晓敏《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与中国外资企业劳工标准——一项“跨国—国家—地方”分析框架下的实证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比如在结构性力量方面,有研究显示,虽然实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使劳动条件有所改善,但它是以加大工人劳动强度并降低工人工资为代价的。由于在全球性生产体系中,跨国公司与供应链条上的公司之间、资本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以及实施守则自上而下的方式都导致成本转嫁。

因此,在全球性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势下,只有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纳入国家劳动法律关系当中,才有可能有效地实施劳工标准和保护劳动者权利。参见余晓敏《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与中国外资企业劳工标准——一项“跨国—国家—地方”分析框架下的实证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黄岩《工厂外的赶工游戏——以珠三角地区的赶货生产为例》,《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