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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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结论

综上,单边贸易立法、自由贸易协定和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已经实现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不同程度的挂钩,但劳工标准内容各不相同,实施模式各具特色,并适用不同的劳动争端解决机制,由此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劳工标准实施体系的分化趋势。这种分化趋势一方面深刻影响各国的劳动关系与所涉领域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问题,另一方面会对一国的国际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状况产生深刻影响。

第一,涉及他国境内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立法,由于其单边性特征,导致实践中贸易关系不可预测和不稳定。通常情况下,单边贸易立法被发达国家使用,用于试图解决其声称的发展中国家劳工待遇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他国在管辖范围内制定本国劳工标准的权力,参见鄂晓梅《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制——贸易壁垒的新趋向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有干涉他国主权之嫌,长期以来备受诟病。因此,应该予以坚决抵制。否则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将被严重削弱,同时还意味着其国内社会事务将遭遇外来的强行干预。

第二,《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都明确拒绝纳入劳工议题,然而普惠制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外合法机制,被欧美等主要经济体扩大适用,将劳工标准纳入其中。欧盟和美国在适用《关贸总协定》“授权条款”时,要求受惠国遵守其所设定的劳工标准,这实际上构成适用该“授权条款”的附加条件。另外,普惠制被欧盟和美国认为是一种单方措施,是推行劳工标准的有效做法,因为普惠制下受惠国因违反劳工标准而被中止贸易优惠,实施起来更容易。因此说普惠制贸易协定纳入劳工条款,体现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公平的贸易关系。

虽然说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取决于缔约各方的意愿,是主权国家协商和谈判的结果,体现的是缔约各方的国家意志,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同意原则和缔约自由原则的运用。但是,这绝不能排除缔约各方的谈判能力和国家实力对谈判结果产生的重大影响,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主导影响力。但是从理论上讲,各国有权利依据自身情况接受和实施其所选择的国际劳工标准。换言之,与贸易政策挂钩的劳工标准是可以选择的,如何设计对本国贸易和劳动者权利有利的劳工标准实施体系是主权国家的选择。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有权选择其主张的劳工标准,经与谈判各方达成一致纳入贸易协定中。不过在设计本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时,值得关注的一个事实是,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援引核心劳工标准或是援引劳工公约相关标准,充分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劳工标准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然而,主权国家在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选择纳入各不相同的劳工标准,并适用相互有别的劳工争端解决机制,这将导致在不同的贸易法律框架下解释和适用这些劳工标准,加剧国际劳动法的碎片化,从长远的观点看,将可能削弱对工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并对国际贸易投资产生越来越多不利的影响。因此,理论上应构建一种机制以确保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与国际劳工标准保持一致。

由此可见,尽管多边贸易体制明确拒绝纳入劳工标准议题,但多边贸易体制并未明确禁止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纳入劳工标准,这客观上促使劳工标准被纳入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中。欧盟和美国的实践表明多边主义已经让位给区域路径,并且有可能通过区域层面的实践创造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纳入劳工标准的可能性。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劳工标准实施的出发点在于促进劳工权利的保护,而不能被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提倡通过政府间的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反对采用贸易制裁的方式促进劳工权利保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上述研究显示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纳入劳工条款,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仍然非常敏感。发展中国家一般情况下均拒绝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但也有例外,如智利);而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除在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条款外,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条款也比较消极。

第三,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主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加工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和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供应链条发生作用。其目的在于限制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的产品准入,并设法削弱这些劳工标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对于提高劳工标准的有效性却受制于多种因素。因此,在全球性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势下,应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或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纳入国家劳动法律关系当中,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实施劳工标准和保护劳动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