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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公开维护社会公正
公正包括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前者要求利益的分配必须符合人们善与恶、好与坏的评判,实现与被分配者的付出、受损、地位等方面的完全匹配。后者则主要关注公正的实现过程,要求利益分配的过程可控,其过程对被分配者而言具有分配时间的一致性、规则的代表性,分配过程与规则不受任何私利的左右。实体性公正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受到人们先天条件、后天环境等的影响,实现绝对的实质性公正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目标。程序性公正强调对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使结果尽可能接近实质性公正的必由之路。而公开虽不必然导致公正,却是辅助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
公开意味着,利益分配的规则、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利益分配中考量的因素、利益分配的结果都要向当事人乃至公众公开。借此,一方面当事人或者公众可以参与提出不同的意见,供决策者或者执行者修正利益分配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压缩决策者或者执行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其徇私舞弊的可能。公开可以令所有当事人意识到,虽然分配结果与自身预期还有一定差距,但至少对所有当事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因此至少还可以称为是公平的。当然,公开绝不能等同于公正,其只是实现公正的条件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