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列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想和实践使依法治国理论走向现实
列宁依法治国思想是在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列宁依法治国思想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生产力高速发展,无产阶级日益壮大,马克思主义广泛传播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列宁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与公平正义、法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构建等若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列宁的社会主义法治论
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列宁领导的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不仅验证了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理论的正确性,深化了马克思法学的基本原理,还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保障民主思想、立法原则、执法守法的理念、权力监督等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确保我国依法治国战略顺利实施,借鉴他的依法治国理论是十分必要的。
1.保障人民民主思想
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和领导者,列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并赋予民主极高的地位和价值。这包括两个意思:①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②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维持它取得的胜利。建国前后,列宁多次撰文强调,必须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各项原则和形式,并认为“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实行民主。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列宁领导人民创建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绝大多数劳动者真正参加管理国家,是第一次使无产阶级和大多数人享受民主权利的国家形式。这个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才能吸引人民群众,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与此同时,列宁还强调社会主义法律对于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制裁,强调法律是镇压敌人反抗、保障人民民主的强大武器——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看成是阶级社会里最高类型的民主。法律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工具,要对那些妄图恢复反动统治的剥削者和压迫者等实行镇压,强力粉碎他们的反抗,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2.社会主义立法原则
列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认为加强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他曾针对当时俄国有人提出进入社会主义无需太多法令的错误观点,尖锐地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还提出了社会主义立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第一,民主立法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是在总结群众斗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而不是按照“计划”或由法学家杜撰出来的,因此,制定法律应当坚持民主原则,要使法律真正体现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吸引广大工人和劳动人民参加立法。列宁指出:“民主的组织原则,其最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这就是说,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第二,法制统一的原则。为了防止法出多门,1920年12月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对立法权作了明确规定: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颁布全国通行的法律的权力。从而在源头上保证了全国法制的统一。1922年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更加明确地阐释了法制统一的思想,认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第三,法随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立、改、废的原则。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律不能一成不变,必须随着革命斗争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修改补充、彻底废除或另立新的法律。他指出:“如果法律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得废除或者修改”,“我们根据经验知道,修改法令是必要的,因为遇到了新的困难,是新的困难不断促使我们进行修改”。与此同时,列宁又提醒人们,法律的修改要十分慎重、实事求是,不能随心所欲、任意为之,否则法律就失去了稳定性和权威性。第四,法律可以继承但不能照抄旧法的原则。列宁认为,法律具有继承性,在制定、修改和补充社会主义法律的活动中应当注意全面正确地吸收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既不能拒绝吸收,又不能照搬照抄,应当批判地继承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1922年在制定《苏俄民法典》时,列宁曾明确指出:“不要因袭(确切点说,不要被那些昏庸的资产阶级旧法学家所愚弄,他们总是因袭)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而要创造新的”。同时,“西欧各国文献中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一定要吸收进来”。第五,坚持党对立法的指导原则。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而“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党的主张和政策要变为国家意志,变为法律,也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立法程序来做出决定,党不能代替权力机关立法。正如列宁所指出:“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列宁的这些思想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中的宝贵内容。
3.执法、守法的理念
列宁曾反复强调指出,法令“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得不到切实的贯彻,那么纵然法制非常完备,也无异于一纸空文。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列宁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产党员没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有效性和约束力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党组织和党员更不能例外。列宁特别强调,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更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按照法律办事,把自己的一切活动置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列宁认为,对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追究查办,要依法严惩不贷。“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的贯彻实行。第二,司法独立。列宁认为,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和依法办事。列宁多次强调要正确处理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主张党的机关和共产党员要带头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这种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列宁还反复强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排除种种干扰,避免以种种借口袒护罪犯的做法,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对袒护罪犯、不尽职责、玩忽职守的人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送交法庭审判。第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了提高执法水准,列宁十分重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为此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首先,要纯洁司法队伍。其次,要吸收一批受过“充分的法学教育,能够抵制一切纯地方影响的可靠的共产党员”,充实司法队伍。列宁认为,只有集中最优秀的司法人才,即“具有真正现代素质的人才”“同西欧优秀人才相比并不逊色的人才”才能形成一支懂法律、守法律、忠于人民利益的优质司法队伍,才能保证法律全面准确的实施,从而更有效地治理国家。
4.重视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国家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而进行的监察督促活动,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列宁十分重视法律监督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他说:“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是全社会的事情,党组织、专门的法律机关、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法律的实施。第三,坚决主张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院。列宁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不仅包括对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应该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明确了法律监督的范围。第四,主张加强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地方检察长由中央任命。中央总检察长、最高法庭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要受党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三个机关的最密切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的最高监督机关,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为了使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它的任何委员都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员部、任何主管机关及任何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兼职。列宁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实际有效地抵制地方影响,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同时,列宁还认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有效性、约束力具有普遍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党员也不例外,因此也应加强对党员的法律监督,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第五,主张强化群众监督。列宁认为,苏维埃俄国的全部权力属于苏维埃全体劳动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对已通过的法律、法令,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非党的工农群众对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才能落到实处,并认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走向社会主义的第一步”。为了建立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法律监督机制,列宁主张: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检举、揭发和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权利。其次,让人民群众选派代表,参加专门设立的监督机构,实行间接监督。列宁告诫工人,不但要学习和掌握法律,而且要监督法律的实行。他说:“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有效些。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实行”。列宁特别强调让“各地农民(必须是非党农民)参加中央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工作”。
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是保证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条件,也是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环节。列宁不仅深刻阐明了法律监督的意义,而且对于如何实施法律监督、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律监督制度提出了科学设想:第一,明确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第二,明确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第三,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自身建设;第四,强化群众监督机制。列宁主张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他认为,只有吸收工农群众参加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才能使国家监督机构由形式监督机关变为人民的、社会主义的监督机关。
(二)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时代论
列宁的保障人民民主、社会主义立法原则、执法、司法和权力监督等依法治国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坚持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
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它是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本质。民主是一种制度,我们的政治制度要取信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如何使民主制度真正实现,如何在宪法上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上,列宁起草了很多法律草案,详细阐述人民权利问题。在选举上,列宁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普选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民主的委员会。”在政治自由方面,列宁给工人的信中指出:“我们的苏维埃把城市和乡村中的一切好房屋从富人手里夺了过来,并把所有这些房屋交给了工人和农民,作为他们集会结社之用。这就是我们的劳动者的集会自由!这就是我们的苏维埃宪法、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意义和内容!”为实现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物质条件,列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将一切公共场所免费地提供给人民集会。与此同时,列宁强调出版自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他分别撰写了《关于出版自由》《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等文章,对出版自由作了透彻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有出版报纸刊物的自由,就是由资本家独占报刊,这实际上并非出版自由,而是资产阶级和百万富翁欺骗被压迫被剥削人民群众的自由。实施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并且为实现这一权利提供物质基础。
2.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对立法的问题,有人表示迟疑,列宁果断起草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土地法令》四个重要的法令,并提出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民主立法原则、党的领导立法原则还是法制统一原则,都贯穿于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全过程。在政策与法律关系上,他的观点是:要用党的政策来指导立法,法律是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国家意志;党不能代替权力机关立法,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在统一性和可变性方面,他确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为立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和颁布在全国通行的法律,从“源头”上保证了全国法制的统一。同时,他还注重时代的变化和借鉴西方立法经验。他说:“社会主义实现得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东西结合的好坏”。“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所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发生效力。
3.有效的权力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权力滥用和异化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可以说触目惊心。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建立和完善对法律的监督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列宁曾经指出:“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加有效些。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执行”。列宁提出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素养,同时实行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由于列宁早逝,他的法律监督思想没有被法律化、具体化,这就使斯大林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领导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以多种方式建立权力监督机制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和坚持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制,防止个别领导运用手中权力干扰选举秩序,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手中权力,这是党内权力监督方面要做的功课。建立健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制度保障,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完善保护、奖励、保密、举报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在法律和政策上支持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监督的组织和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威慑力。要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的监督;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特别是对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严厉制裁时,要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监督的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