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共产党人依法治国思想历程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并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的探索,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继承和发展,江泽民依法治国理论的系统化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胡锦涛的和谐法治观。这些历史演进过程,为习近平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实践基础、物质保障。
1.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关于宪政的开启
宪法思想是毛泽东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不断探索,注重宪法建设,着手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性文件。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抗战时期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9年,他代表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了要“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又积极地投入草拟宪法的工作中去。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宪法制度,从而实现有法可依。1953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刚刚过去,毛泽东同志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提出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了我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这次会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胜利和发展的新的里程碑,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第一部宪法由此诞生。“五四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使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迈开了关键的一步。它不仅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根本原则。对于宪法的观点,毛泽东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本大法的颁布实施,为全国人民在法治上呈现出一条清晰的轨道。
人民立宪是毛泽东同志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宪法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的宪法制度,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适合无产阶级政权的崭新的民主宪政制度,而不仅仅是照搬照抄民国或者西方的宪法经验。人民立宪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体现在国体与政体的人民性上。《宪法大纲》也好,“五四宪法”也好,无产阶级宪法首先是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即解决了国家权利归属与权利行使方式的问题。其次,人民宪法是人民的,是为人民而服务的。在毛泽东看来,如果没有民主的基础,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集中”也就不是真正的集中。没有民主,也就不可能保障人民的权利。无产阶级宪法赋予了广大人民群众诸多的自由与权力,保障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此他指出:“人民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因为只有这种宪法才能真正成为人民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能否得到严格正确的实施,直接关系到依宪治国的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到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想要正确实施宪法,首先就要强调宪法的绝对权威性,而宪法的权威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的: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就要求我们“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因此宪法要管国家的一切规则,首先就是法律规则。一切法律规则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宪法必须是制定其他规则与法律的根本依据。另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它是一切组织及个人最基本的活动准则。一切组织、一切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毛泽东对此就作了强调:“(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宪法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是非常及时、正确的。因为权力具有腐蚀性,一旦失去法律的监督和道德的约束,容易发生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而且,中国政治法律文化具有“政者正也”的传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实行宪法,对于全国人民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政治报告决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由于多种原因,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
2.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共产党人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启
1978年以后,作为中国改革开放设计总指挥的邓小平,基于国际环境和国内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验教训,在学习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历程。
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关系及其内容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在1980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论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的民主与法制关系,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立法工作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邓小平多次指出“文化大革命”的重要教训之一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只有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才能为实现依法治国打下基础。守法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必依,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必须严格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一条基本原理。邓小平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从严不仅针对老百姓,而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认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反对特权。什么是特权?按照邓小平的理解,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邓小平认为只有消除特权,才能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在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方面。邓小平认为,1957年以后党内滋生的特权思想、个人崇拜正是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不正常的现象,所以,邓小平阐明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在党章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党章的形式确认了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制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1982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因此,党不能凌驾和超越宪法、法律。同时,邓小平还指出:“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并指示:“全党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是党在指导思想上和基本国策方面完成拨乱反正的标志,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后中国重新向法制社会迈进的一个新起点,党的领导是我们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邓小平关于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论述,为我们在新时期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的关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在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关系方面。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又服务于经济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法制建设也要同步开展。邓小平在总结过去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抓革命”方式“促生产”的惨痛教训后,提出既要重视经济建设,也要重视法制建设,二者必须并重的思想。首先,经济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中心。邓小平指出:“搞四个现代化,最主要的是搞经济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件事情一定要死扭住不放,一天也不能耽误”。因为“在国际事务中反对霸权主义,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归根到底,都要求我们的经济建设搞好”。其次,法制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法制对于经济建设具有特殊的作用:一方面,法律保障经济建设的正确方向,邓小平在《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一文中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另一方面,法制为经济建设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邓小平认识到经济建设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人们就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他说:“一心一意地搞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一心一意地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而要为经济建设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依靠法制来实现。“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1985年我国通过对经济犯罪实行严打,为经济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最后,要坚持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两手抓”方针。邓小平认为经济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但不是现代化建设的唯一工作,他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提醒我们:“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任务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各种任务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像经济与教育、科学,经济与政治、法律等,都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由于法制建设对于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既要重视经济建设又要重视法制建设。他曾反复的告诫人们:“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邓小平的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一并发展的思想,将法制建设理论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提到我国战略发展的新高度,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对我国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3.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关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初步建立,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江泽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继承与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的法治建设思想,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他借鉴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集中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由江泽民同志亲自主持的中央领导同志第三次法制讲座会上,他做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首次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并对依法治国的丰富内涵作了全面系统而深刻的论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涵盖了依法治国的主体、领导力量、依据、途径、任务、目标和要求。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他还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体现对依法治国战略意义的深刻认识,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执政方式的深刻把握,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次重大而深刻的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且科学地论述了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的关系。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宣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被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依法治国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标志着党中央在治国方略的认识上实现了更高的思想跨越。
江泽民还重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他认为在社会秩序维系和社会风气治理中,法治建设、思想道德都很重要,必须同时抓,不可偏废。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律的实施主要靠强制手段,通过外在力量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一种“他律”。而道德的产生先于法律,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的实施主要通过道德教育和舆论引导,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行为规范。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通过人们内心的良知和道德信念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它是一种内在约束,是一种“自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道德建设,以德治国。由此可见,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补充的两种治国方略,单纯靠法治或单纯靠德治都很难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尤其对中国有着浓厚“德治”传统的国家,只有做到“法治”与“德治”的和谐统一,才能确保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4.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对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
胡锦涛的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以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为出发点,对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的法治思想进行了借鉴,对当代经济、政治、文化和法治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总结,对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进行了升华。胡锦涛法治思想研究是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从胡锦涛讲话、中央文件、政治局学习资料中可以提炼胡锦涛法治思想的内容和价值。
2002年12月,胡锦涛就任总书记后,就以宪法作为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内容,在随后举行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多次围绕依法治国问题开展学习与研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等等。胡锦涛在2002年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 2007年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1年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胡锦涛依法治国主要实践是: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过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法治观中的“人”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个体意义上的人,每个人都是具有独立人格和个体意识的主体。每个具体的人都有需求,正是在需求这个动力之上,个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第二层含义是指群体意义上的人,即集体和人民。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因而人民理所当然就应该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是社会财富的占有者和享有者。所以,人民是主体,是创造者,人民应该被放在首要的位置。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中的“本”就是将人作为法治建设过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人和人的自由全面充分发展作为最高标准。社会的进步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是人的发展程度的反映,要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就必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法治的人本主义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所当然是以人为本,为了人、尊重人,为了人的全面充分发展。这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以人为目的,把满足人们需要,维护人们切实利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最重要标准和尺度。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更要考虑和关注平等对待、尊重人格与尊严,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前进的明证,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对人的发展进行阐释,并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总部署中将人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人为本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将人作为一切工作的核心,要使人的尊严得到充分的维护,确保人权实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将人的发展作为一切发展的根本,要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的始末,既要保证经济的繁荣又要兼顾人的全面提升。因此,我国在新时期全面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以及民主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人口资源环境研讨会上,胡锦涛进一步对人的全面发展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强调,所谓的以人为本,即将人的综合素质能力提升作为基本要求,以为人民谋幸福为根本,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使人民所有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让人民切切实实地从发展中得到实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人加快了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依法治国理论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依法治国需要认识传统文化意义上的中国,也需要研究现实发展问题以及法治目标实现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