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理论和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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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依法治国基础论

一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治思想奠定了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尽管很少使用“法治”这一概念,但是,蕴藏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观念,是对前人法治思想的批判和超越,是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观念产生于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产生之前,空想社会主义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演进。1516年英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学家托马斯·莫尔发表的《乌托邦》,就对消灭剥削制度、建立财产公有的国家进行了描述。19世纪,大工业将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伴随着资本主义手工业向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转化,统一的世界性市场形成,整个世界进入一个新时期。与此同时,无产阶级也开始走向世界的历史舞台,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中唯一将自身解放与人类解放相统一的阶级,他们的意志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的真实价值取向,其所处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决定了它的革命性,这也为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阶级基础。马克思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治观和整体的法治思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方向性的借鉴。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的本质和法治价值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人类社会发展基本矛盾时,一直以改造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为契机,没有放弃对法治思想的探索,其对法的本质,法治过程中自由、平等、公正的基本价值,人与法的关系有着丰富的论述。

1.法的本质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首次阐发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并以之为理论原理,揭示了法的起源与运动发展规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利,即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第309页。。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就是指“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183页。。这次“社会大分工”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进而导致氏族社会演变成国家,氏族习惯演变成阶级统治的工具,即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经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之后,就开始对资产阶级法律观和各种机会主义进行了理论清算,他们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传统的法本质观进行了彻底颠覆,深刻阐发了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名论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然而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无拘无束的主观臆断,而是由统治阶级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生产关系所产生。也就是说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或社会基础性的统一构成法的本质。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8页。。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法具有主观意志性和客观物质性的双重属性,法的客观物质性决定法的主观意志性,主观意志性是客观物质性的反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一再强调:“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第8页。。可见,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当某一法律反映经济规律时,它就推动社会的发展;当某一法律违反经济规律时,它就对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贯穿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全部。

马克思、恩格斯既强调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重要性,也强调法律权威的作用,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这是保卫无产阶级政权的客观需要,“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28页。。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的权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论述了国家与法的职能,提出国家和法两种职能的著名观点。他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560页。。恩格斯进一步阐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23页。。这不仅说明两种职能的关系,而且表明了任何社会的法律都需要“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强调了法的社会职能,即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性。

2.法治价值论

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核心。公平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标准。自由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是人的活动目标和价值追求。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精髓、价值与灵魂。

公平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先哲们法治精神的批判与吸收。古希腊的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也断言:“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城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第138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任何权利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在变革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是绝对的、抽象的,而是相对的、具体的,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运动规律去理解,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决定公平正义的内容,还决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必要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47页。。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公平问题上的虚伪性,有力批判了唯心主义公平观。总之,公平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理想社会的向往与追求,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道路。

自由平等始终贯穿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马克思认为,平等和自由不仅是在交换中得到尊重,还是一切价值交换生产的、现实的基础。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72页。。他强调,“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可以支配宇宙体的永恒运动;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打算在空中飞舞,那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71页。。所以,法符合公民自由的要求并为公民自由提供了特定保障。在论证自由的相对性时,马克思明确自由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自由的每一特定范围就是一定范围的自由,同样,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本性的一定范围的生活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85页。。在《论犹太人问题》里马克思也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438页。。马克思强调的所谓自由存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自由的实现不得以牺牲别人的自由为前提,也不得阻碍其他人自由的实现。在法治与自由平等的最终目标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回归人的本性,实现人的自由平等。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人本主义,主张人本主义与法律的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动力,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程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不平等的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制度极大地限制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消除了不平等的人身依附关系,取而代之的却是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极大地受制于资本。社会主义使人彻底摆脱了旧的生产关系,使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发展,使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现实前提。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强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281页。,以人为本,法源于人,法治的根本是人,法治是不可能离开人而独立存在的。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最终的落脚点是人。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民主政治的展望,进行了众多论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411页。。马克思强调,不是国家与法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国家与法。

马克思、恩格斯在肯定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反封建斗争中起过重大进步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它的虚假性,并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与此同时,马克思精辟地指出人权的含义、产生的物质根源和具体过程,指出人权“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56页。。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116页。,“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47页。。马克思、恩格斯也同时强调“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09页。,达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10页。。马克思认为“人由于出生就注定成为君主,这如同关于圣母玛丽亚的圣灵妊娠的教条一样,很少有可能成为形而上学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286页。。马克思认为自然出身不能作为君主产生的依据,更不能得出主权统一于君主的结论,君主主权是对人民主权的否定,“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280页。。民主制才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93页。。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只有建立属于人民的政权,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会得到有效保障,执法为民才得以实现。只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以制度化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权保持长期稳定。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颜晓峰:《建设法治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69页。

(二)马克思、恩格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对于一个有数千年人治历史的中国,无疑是国家治理领域的广泛深刻革命。我们党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以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发挥依法治国的人民主体力量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坚持人民当家做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人民主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我们应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确认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应坚持“以人为本”法治的基本原则。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184页。。马克思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灵魂是以人为本,法律是根据广大人民的意愿而制定或认可的,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和不懈追求,所以各种法律规范和规则界定和制约了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真正做到了“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应坚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一个人的利益诉求为终极目的,以人民权利为第一性,以人的需要为落脚点。

2.坚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作为传递社会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诉求

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作为历史层面,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也不相同。他要受到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正义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实现过程。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前发展提供巨大动力的公平正义,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的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每个人所处的地位和权力不同,每个人对财富和资源的占有程度和获取渠道也不同,贫富差距比较明显,阶层与阶层之间以及阶层内部的利益分化加剧,社会矛盾激化,仇富现象比比皆是,社会不公正不和谐不稳定的现象开始产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依法确定利益主体、利益范围,规划利益分配原则,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形成合理合法的社会利益格局。

创新发展法治理论和实践,构建以社会和人民合理需要为要旨的法治体系。要求立法者要按照事物发展变化的态势,建立与时俱进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如同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83、347页。,让法律“限制政府绝对权力”,使“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像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第7页。

3.坚持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统一,全面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治思想体系的最高宗旨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性是“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面向全人类利益的价值导向”。在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过程中,既要保持个人自由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内在张力,又要把人的价值和全人类利益放在突出位置。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是全面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的重要原则,更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有助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来全面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通过讲授、研讨、案例、体验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反腐倡廉教育有机结合,提升法治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写道:“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81页。由此不难看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只有行为主体自觉守法,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守法意识的形成,要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使人的需要与社会发展得以协调发展。同时坚持实体公正、程序正当、结果公平的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