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反腐败体制
[内容提要]新加坡是目前亚洲为数极少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重视法律在肃贪倡廉中的重要作用,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肃贪倡廉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是新加坡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新加坡宪法明文禁止公务员经商,在刑法典中专设一章“公务人员或与公务人员有关的犯罪”,把公务员利用职务收受酬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一些行政法律中对廉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实施以俸养廉政策,建立与高薪制度相结合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注重发挥贪污调查局作为独立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民众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投诉和检举。这些举措,对制止贪污,保持政府公务员的廉洁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新加坡的经验,对我国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在历史上,新加坡的贪污腐败现象也很严重。但是,1959年李光耀上任之后,新加坡每前进一步,其廉洁水平就提高一步。新加坡经过长期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和依法治理贪污工作,目前已成为亚洲地区和国际上廉洁程度评价较高的国家。新加坡的政治透明度、法治建设和投资环境为其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反腐败机制
(一)立法
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和《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定。
在亚洲国家中,新加坡是目前为数极少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加坡政府内也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乘发展商品经济之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乱支公款、乱发执照,导致政府腐败,民心浮动,经济停滞,危机重重。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平息人民对政府的不满,缓解社会矛盾,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铲除腐败的决心,新加坡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贪。表现在:一方面,加强惩治贪污犯罪的刑事立法;另一方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预防腐败的产生。新加坡很重视法律在肃贪倡廉中的重要作用,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肃贪倡廉工作制度化、法律化。
涉及廉政内容的法律主要有:
1.宪法。新加坡宪法禁止公务员经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性的职位,并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宪法规定禁止担任营利职位和从事经商活动的主体,不仅包括总统,而且包括内阁成员,即总理和各部长。因为这些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担任营利性职位或者从事商业活动,就会成为既是追求利润和效益的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同时又是掌握国家权力和管理社会的人,这就很难保证其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也就很难避免。因此,新加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总统和内阁成员不得担任营利性职务,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此举目的在于维护政府的公正廉洁形象,提高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2.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新加坡在一些行政法律中对廉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有些是专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如《公务员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等。这些法律使新加坡对各级公职人员形成一套既严格、完善,又具体实用的管理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形成一套“步步设防”的约束机制。
《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是一个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行政法律,也是一个保障公务员廉洁奉公、防止腐败的行政法律。该条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员每年必须申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情况。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每年7月1日,每个官员都要填写一份个人财产申报表;二是当一个人在获得政府聘用令之后,必须在上任之前申报自己的财产。申报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利息、股票、证券;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个人负债情况。(2)公务员购买股票必须经过批准。(3)不准许公务员私人经营买卖或做兼职。(4)不准公务员接受任何人赠送的礼品。礼品包括现金、物品、股票、债券等。(5)公务员不得接受宴请。
《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工作态度甚至衣饰举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公务员不能向下属借款,向亲友借款不得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工资;公务员不准接受宴请,不准进酒吧、舞厅、红灯区等;公务员必须按时上班,上班时衣着整洁正派,不准穿时装或奇装异服,不准留长发。这使所有公务员都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非界限非常清楚,很容易使公务员做到道德自律,对于预防腐败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为了惩罚公务员的不法行为或者渎职行为,新加坡根据宪法的精神,于1970年7月1日制定了《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3.刑事法律。在新加坡,除制定了刑法典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使刑法典与单行刑事法律并存。在刑法典中专设一章“公务人员或与公务人员有关的犯罪”,该章把公务员利用职务收受酬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犯罪主体和酬金概念等作了具体规定。
除刑法典外,还制定了专门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如《防止贪污法》。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对1937年殖民时期的“反贪污条例”进行了修改,颁布了《防止贪污法》。此后,根据反贪污腐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大修改,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受贿的主体,尤其对贿赂犯罪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法完备、严密、易于操作,有效地保证了政府官员的廉洁和机构的高效。
还有《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新加坡1988年3月颁布的一部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典关于没收贪污所得利益的专门法律,该法律详尽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中适用没收贪污所得的利益的命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没收所得财产的范围等,操作性很强。
(二)建立严格的公务员制度
新加坡的公职人员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务官,包括国会议员、总统、内阁成员。新加坡是内阁制国家,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等组成。第二类为政府雇员,既包括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各类工作人员,也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雇员。他们由国家专门的人事部门选聘,不受领导层变化的影响,除非自动辞职或犯错误被开除,否则便能终身任职,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等国家福利。
在新加坡政府内设有两个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公共服务委员会是新加坡人事制度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机关公务员的编制、任用、晋升、调迁、免职及开除和法律控制,负责计划和实施由新加坡政府、外国政府及地方和外国团体、基金会提供的进修、训练和奖学金等事务。公共服务署隶属于财政部,其具体职责是管理公务员即负责发放手册方式分送各机关使用的有关公务员的指示;负责制定人事发展政策和公务员培训政策;对行政管理官员和公共部门高级官员的管理;负责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研究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工资福利情况,使公务员工资福利不致与私营企业差距太大等。
新加坡实施以俸养廉政策,确保公务员抵制诱惑。新加坡政府认为,低收入是贪污的重要因素,一个收入少的公务员会以辅助收入为理由来辩护其贪污行为。因此,政府有责任确保公务员有高收入,以此来减少贪污。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新加坡政府就曾经连续四次给公务员加薪20%。1989年后,新加坡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同时,政府每年还通过咨询机构调查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一旦公务员工资低于私营企业人员时,就给予提高工资,以保证公务员有最高的收入;政府也借此与私营企业争夺人才,促进私营企业提高工资水平,促进社会稳定。2000年,新加坡部长级公务人员月薪为48488新元,加上花红等,年收入超过100万元新元,合人民币近500万元;局长级月薪20000新元左右,年收入也可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俸养廉制度使得新加坡的公务员对待腐败的态度是不必贪污、不想贪污也不敢贪污。
与以俸养廉制度相结合的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它是一种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规定每一个在职人员每月必须拿出22%的薪金储蓄起来,国家贴补薪金数额的18%,共计薪金总额的40%存入在职人员名下,作为在职人员的公积金。其目的是为解决在职人员购买住房、医疗保险、养老金等问题。由于缴纳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利率高,所以存入年头越久,公积金的数额就越高。但是,当公务员违法贪污后,他的全部公积金或者养老金就会自动取消,如数上缴国库。因此,一般的公务员,尤其是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都不敢冒着失去公积金或养老金的危险而违法贪污。合理的公积金制度,对于试图贪污受贿的公务人员有较强的心理抑制作用。此外,公务员还享有医疗福利、贷款优惠、住房优惠、集体保险等多种福利待遇。“这对于制止贪污,保持政府公务员的廉洁起到了相当有效的作用。”
新加坡公职人员的工资较普通老百姓而言是相当高的,但公务员的薪酬与商界、律师界、医疗界相比,并不是最高的。所以,新加坡政府在给予公务员相当高的薪酬的同时,仍倡导奉献精神。
新加坡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官员廉洁的制度,如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宣誓制度、行为跟踪制度等。申报财产制度,对公务员起到警示作用。在新加坡,一旦成为公务员,必须申报财产,做资产宣誓证词。公务员不申报或做虚假申报都是犯罪。对于申报的财产说不清来源,特别是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予满意答复,那么说不清的财产则被推定为贪污所得。因此,公务员一旦涉嫌贪污,其申报财产的资料就是调查和指控的重要证据。
(三)位高权重的独立机构
新加坡的廉政机构健全且完善。根据1960年颁布的《防止贪污法》,新加坡内阁设立了两个专门监察政府官员的专职机构:一是廉政署,二是贪污调查局。廉政署专门负责监督公务员申报个人财产和收入。贪污调查局创立于1952年,是新加坡调查、惩治腐败罪的权威机构。新加坡是世界上少数遏制贪污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新加坡有一个权力很大、工作效率很高的贪污调查局。
贪污调查局直属内阁总理领导,局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指挥和管辖。调查局成员的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薪水也比同级官员高。贪污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权重效高,信息灵通。其主要任务是调查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法定机构中的任何贪污嫌疑;负责向检察机关提请起诉包括行贿、受贿在内的贪污案件;研究贪污案件,提供防范方案。
贪污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根据《防止贪污法》,贪污调查局享有如下特权:第一,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而逮捕涉嫌贪污受贿的任何人。第二,调查权。贪污调查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无须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一切或任何有关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调查贪污受贿罪,有权入室调查,没收被认为是赃物或其他罪证的任何银行存款、股票或银行保管箱。第三,调查保障权。为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任何人揭发或出示任何情报、账目、文件、物品的充分证据”“未能向授权人报告这类情况或出示这类账目、文件、物品的任何人,应被视为犯罪,被指控罪名成立,应受到不超过2000美元的罚金,或被判处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项并罚”。第四,武力搜查权。如确认在某地方藏有罪证,治安法官或贪污调查局局长在必要时可以武力进入该地方搜查夺取和扣押任何文件、物品或财产。
这个专门化、特权化的反贪机构为新加坡的肃贪倡廉立下了汗马功劳。正是由于贪污调查局秉公执法,对公职人员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创造了良好的廉政环境,为新加坡树立了一个廉政形象。
(四)鼓励群众监督
新加坡鼓励民众投诉和检举,扩充反贪污的社会效果。民众的投诉和检举是新加坡获取反贪情报的重要来源,自1997年到2001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每年接到800—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新加坡采取了多种形式,利用传媒、广告、互联网、通信等现代方法,使大众时刻关注贪污问题,反贪机构与民众广泛联系,共同建立良好的反贪氛围,不断扩大廉政反贪的社会效果。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在严厉惩处贪污的同时,也注意对恶意指控的查究,宣称要不遗余力地追查“带毒钢笔的书写者”,并对其起诉。恶意举报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内容,而加以指控或投诉,意图使他人受到处罚。依据《防止贪污法》第28条的规定,恶意举报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处。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一旦定罪将被判处高达1万新元的罚金或长达1年的监禁,而且可能两者并处。
(五)强化公众教育
新加坡独立后,李光耀提出政府要在政治和行政方面保持高度廉洁,公务员必须做到“两手干净”。李光耀多次强调:“当一个公务员,就必须有奉献精神,谁败坏我们党,就要惩罚,否则党就会毁掉。”他主张执政党成员必须具有利他主义精神和自我牺牲精神,“当你加入行动党时,就像是加入神圣行列。”他在公务员培训班上说:“如果我们允许你们把手放进别人放钱的抽屉里,那么,政治上我们就完了。我们就会被人民大众所唾弃。”因此,人民行动党成立时就喊出“打倒贪污”的口号。
首先,在形式上,公职人员一律穿白色的衬衫和长裤。这是一个告诫,白色象征个人行为纯洁廉明。人民行动党把党旗的基本色调定为白色,以示清廉。
其次,强化公众教育,推行精英政策。新加坡政府十分注重提倡诚实、正直的价值观,对国民价值观的培养从小就开始,这就是:人必须通过努力工作以获取他们该得的,而不能通过偷窃他人功劳或让别人给予报偿等卑劣、违法手段获得。与此相适应,政府推行精英政策。从小学(三年级后按成绩分流)阶段就开始寻找从政人才,高标准选拔培养,并送往国外留学深造。学成回国后,一般都是直接进入高级公务员行列。这样的选择重个人才干,选出的人具有较高素质。20世纪90年代初,新加坡为了经济改革,政府组织集中全国120名精英人物,派到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以及建屋发展局、规划局等部门去改革治理,取得了显著成就。后来又将这些精英留在各个重要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委以重任。
二 机制效益的评估
(一)坚定的廉政和反贪理念
新加坡是世界少数几个能有效监控贪污的国家,最主要因素是官方确立了反贪污的坚决立场和政治领导层的不妥协态度。
新政府认为,新加坡缺乏天然资源,只有从管理上获得效益,首先就是政治领导必须廉洁,使黑金政治不存在,即“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认为,“不能有效地反对贪污,保持政府廉洁,就不会有公平有序的市场,不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这对于主要依赖国际贸易的新加坡来讲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同时,不能保持廉洁,政府就会失去公民的信任和支持,也就无法抵御反政府势力的进攻”。
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开始进行全面的基础建设,建立廉政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李光耀在任新加坡第一任总理之初就说:“当上总理,权力是有的,那是人民的权力,我决不能用来谋私。我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为公的人。新加坡的前途,就在这个 ‘正’字上和 ‘公’字上。”他认为:“人心是有情的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心是无形的碑,记载着为官者的千秋功罪。”
新加坡领导人身体力行地搞廉政举世闻名。一方面,领导人以身作则,保持清正廉明、光明磊落的作风。李光耀在其执政之初,曾召开家庭会议,明确表示要执行廉政,请亲戚朋友们不要有靠他的权势而发财的幻想。李光耀曾自嘲地说:“我在新加坡培养了许多百万富翁,但我自己却不是,我也不能成为百万富翁。”
另外,领导人不搞裙带关系,对于贪污受贿的高级官员铁面无私、不徇私情。新加坡自独立以来,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受到查办的高级官员很多,有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前国防部政务部长、前建屋发展局主席陈家彦、前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黄循文、前全国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等。建国短短几十年时间里严惩了如此多的高级官员,且其中有的都是曾经有过重大政绩,同时又是同李光耀私交甚密的人,他们分别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惩处,足见新加坡最高领导人的廉政决心和风范。毋庸置疑,李光耀在新加坡一般公务员以及整个国人面前树立了端正为政的政治形象,也为推动新加坡的廉政建设进而促进新加坡政治的稳定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完备、详尽的反贪污法律体系
建立完备、详尽、严格、操作性强的反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为廉政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是新加坡反贪污措施的一个突出特点。
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了“公务人或与公务人员有关的犯罪”,对公务人员收受与其职务有关的非法报酬、非法经商和非法购买财产等犯罪行为和应判处的刑罚作了详尽规定。根据不同的犯罪形势,新加坡多次修改了《防止贪污法》,确保任何犯有贪污贿赂罪行的新加坡人逃不出法律的制裁。1989年,新加坡制定了《没收非法所得利益法》,对没收政府官员贪污贿赂所得非法利益作出详尽规定。此外,新加坡还制定了要求公务员严格遵守法律的具体条例和手册,如《公务员惩戒规则》《公务员指导手册》等。
新加坡的反贪污法律不仅详尽,而且可操作性强。例如在《防止贪污法》中,不仅严格详细地规定了公务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收受报酬,而且对官员如何处理那些无法推辞掉的礼品作了详细规定。《防止贪污法》规定,当公务员收到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尽快把它交给各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负责人。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由专人估价后,照价收买。《防止贪污法》中对于“报酬”有一个非常详细、界限也易掌握的概念性的规定,即包括:(1)金钱、礼品、贷款、赏金、奖金、高额保证金、其他财产和各种动产、不动产的利息;(2)提供官职、就业机会和承包契约;(3)支付款项、让与财产、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某种债务、债权和其他诸如此类的义务;(4)给予其帮助、袒护和各种好处,包括行使、延缓行使某种权利、职权和义务。
纵观新加坡的反贪污立法和执法,可谓立法严格、执法严明。例如,《防止贪污法》规定,一般的受贿行为要处以一万新元以下的罚金,或判处5年以下的监禁,或两罚并处。据报道,一位警长因接受一名被拘留者的母亲5000新元“咖啡钱”,随后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并返还5000新元的贿金。另外,根据《防止贪污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向公务员非法提供或给予报酬的行贿人,公务员有权逮捕并将其移交就近的警察局。否则,该公务员将构成犯罪,应判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这种立法可属世界罕见。
新加坡防止和制裁贪污腐败最显著的成效是走上法治道路。目前,有组织的集团性贪污已很难有存在的基础,政府部门贪污已受到有效控制,个人贪污发案数也下降了。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制定了严格的法律,采取了强有力的手段。防止公务员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章全面、细致、系统,无空可钻,使公务人员逐步形成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良性局面,而且政府保持制度的连续性,不轻易加以改变。
(三)严格执法
执法严厉是新加坡反腐败的重要特点之一。在新加坡,凡贪赃枉法者,一律会被施以重罚。
新加坡对腐败的定罪依据注重看质,而不是量,即主要依据是“是否贪污受贿”,而不是“贪污受贿多少”。所有的公务员人员,绝对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点儿不属于自己的钱物,否则,就触犯了法律。在新加坡,公务员受贿一盒香烟,接受家庭主妇几块钱小费等小事,都会受到难以置信的严厉制裁。这就可以避免腐败者以各种借口逃避制裁,可以较彻底地杜绝贪污营私腐败现象。如一个监狱管理官员仅因受贿15新元,为一罪犯购买香烟,而被判入狱一年并处罚金15新元。
执法严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家设有专门的反贪机构,法律赋予反贪机构广泛的权力,如对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人有权逮捕,有权搜查,有权没收赃物,有权进入各部门要求任何人提供证据,有权对容易发生贪污受贿行为的部门进行突击性检查;反贪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其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办案不受来自党政机关或个人的干涉;二是执法中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人来说,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犯罪,没有任何例外,不存在特权,不存在侥幸。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案便是一例。格林奈在商业事务局工作期间,一直负责查究商业犯罪,曾以判案公正、精明、快捷而闻名,获得过“杰出公务员”称号,是民众公认的“商业犯罪的克星”,威震全国。但是,当他1992年犯了两件“说谎罪”时,依然被判监禁3个月,开除公职,失去了每月1.2万元薪俸的职位,同时被取消了50万元公积金和30万元的退休金。
对于集团性犯罪,新加坡政府更是不手软,坚决采取“一窝端”的办法。1970—1971年,一些交通警察集体收受运输公司的贿赂,对运输公司违反交通的事件网开一面。案件查清后,政府严惩了所有的罪犯,将这个贪污集团一窝端掉,连根拔除。所以,新加坡多年来很少有集团性的大案要案发生。
新加坡自独立以来,由于其严格执法,严厉惩治贪污,在短短的几十年中,将一个贪污舞弊成风的政府转变为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新加坡在国际上赢得了诚实而廉洁的声誉。”
三 政策借鉴
(一)建立严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我们在反腐败领域首先应当建立起严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相比起来,我国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并不是没有,但就其完善、系统、详尽、细致、可操作性、严厉程度等方面,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要解决目前我国惩腐法规存在的刚性不足、弹性过大、查处环节多、抗干扰能力弱、查处时间长、打击不及时等主要问题,建立卓有成效的惩腐法规。首先,对腐败行为的界定要具体明确,惩罚规定要刚性显著,具有足够威慑力,查处程序要简便、民主、迅速,为反腐败倡廉提供法制保证。其次,应真正赋予办案机构独立职权,增强其执法权威性,使其能够自行决定适用灵活的工作方式,以对腐败分子形成威吓。此外,还应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把有关的制度法律化,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更大的约束作用,改变有的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现状。
同时,要坚持严格执法。对腐败现象决不姑息,只要发现腐败案件,不管涉及谁,不论有什么关系和背景,都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确保有纪有法必依,违纪违法必究,执纪执法必严。
(二)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
新加坡制止腐败的经验,除了依靠道德观念的制约、完善法制外,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
新加坡政府认识到,“一切有关政府官员的权力、工作条例力求简单明确,这样一来,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容易引起怀疑或招来投诉”。同时,政府对权力的各个关节点进行有效控制,尽量缩小公职人员自行处理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例如,批准执照和许可证不能一个人说了算,而是实行双重检查制度,确保一个官员的决定必须由另一个官员审查或监督。此外,还规定了官员轮换制度,即官员必须定期和制度化地从一个职能部门轮换到另一个部门工作。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减少了政府官员贪污腐化的机会。
与新加坡对比,我国各级机关的监督则存在力度不够、渠道不畅、体制不顺等问题,亟须从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入手,全面加大监督力度。
一要改革监督体系,逐步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这样可以使监督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得以充分发挥,改变目前“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好”的监督不到位的不良状况。
二要推进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职能错位问题,消除转轨时期行政权力寻租的条件。大力推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管理体制,解决资金管理特别是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以及部门之间存在的分配不公、互相攀比、党政干部心理失衡等一系列滋生腐败的问题。大力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要强化程序监督。在注重查处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的同时,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从偏重监督结果向注重监督权力行使程序的转变,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对官员廉洁从政的思想教育
新加坡特别重视对公务员进行“心治”教育,不仅要求公务员不谋私利,反对特权,而且教育公务员要带头树立廉政意识,树立为国民、为众人服务的思想。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我们在反腐倡廉教育上,首先要教育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做到常想立身之本、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敲慎独之钟,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其次,要处理好教育对象上的普遍与重点,既要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普遍教育,又要区分不同的教育对象,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要着重抓好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尤其对党政“一把手”,更要加大教育力度。
(四)适当提高公务员待遇
推行“以薪养廉”是新加坡保证廉洁的治本措施之一。他们的这种做法,我们未必全盘照搬,但逐步改革公职人员的工资制度,以制度确保公职人员有比较优厚的薪俸,使其不为生活所累,又使其个人价值在经济上得以体现,则是完全必要的。
一是适度提高公务员工资待遇。通过进一步精简机构,削减人员,减少支出以及加快经济发展等措施,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因为,公职人员基于长期教育和训练的成本投入获得国家录用,给予较高的报酬符合人才市场的公平原则;社会管理活动是复杂劳动,其价值量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国家为了避免权力介入市场,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限制了他们潜在价值的实现,亦应予以补偿。
二是工资待遇打破平均主义,实行按职位高低把工资待遇适当拉开档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从而激励公职人员的上进心。
三是分配方式要变实物发放为货币发放。实际上,我国民众对政府官员的不满很大程度上在于公车私用和公款吃喝等作风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出路只有通过改革,像住房和通信工具问题的改革一样,尽快将交通工具和具有实物分配性质的接待费用转化为货币分配方式,这样既可以适当增加公务员工资,又可以减少财政开支,有利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