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协调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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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经济协调基本内涵

所谓国际经济协调,是指面对经济全球化历史潮流,各国应当把“双赢”或“多赢”作为基本的追求目标,发扬合作精神,努力在国际经济规范的体系框架之内,调整和改进自身的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政府行为,缓和和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可能产生的贸易摩擦与冲突,进而建立和改进外部经济环境,以推动自身经济较快且稳定的发展,并有利于全球经济的顺利前进。要有效开展一国的国际经济协调,首先必须全面把握它的基本内涵。

(一)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含义

一定要看到,国际经济协调的界定明晰而又内涵丰富,蕴含诸多内容。

1.基本的经济理念

它是一个基本的经济理念。这就是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之下,各国在进行对外经贸活动过程中间,必须把与贸易伙伴的合作共赢作为自己的基本方向,力求友好相待、和睦共处;彼此的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则需要依据国际经济规范加以衡量和约束;出现贸易纠纷与摩擦时,应当本着合作互助的态度予以积极解决;一旦自身的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政府行为有悖全球化历史潮流和国际经济规则,则应该坚决予以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世界经济现实的客观需要。总之,这些经济观念理当牢固地扎根于一国经济决策层和管理层头脑之中,并努力付诸实施。

2.根本的决策思路

它是一种根本的决策思路。这就是说,面对经济全球化历史潮流,一国开展各种对外经贸活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都应该把国际经济协调当作自己的根本思路。于是,在遭遇种种错综复杂的国际风浪时,在面对贸易对手各种蛮横无理的挑战时,在受到国内不同声音的激烈批评和指责时,敢不敢继续坚持开展和能不能长期有效开展这种国际经济协调,便是衡量一国政府是否将其真正作为根本决策思路的试金石。

3.对外经济机制内核

它是一系列对外经济机制的内核。一项对外经贸政策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还必须通过众多具体机制的设置和履行加以落实。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和环节所设置的相关机制,可以有着各自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不过,它们必须围绕国际经济协调这个运作主轴来设计和实行,或者说,这些对外经济机制应该散发一种让人可以体会到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浓烈气息。

4.涉外经贸策略的基石

它是诸多涉外经贸策略的基石。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直面瞬息万变的风云际会,一国采取恰当适时的诸多策略手段,是其实现自身经济目标的重要保障。这样,有时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守原则,有时需要灵活多变地改换做法,有时应该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有时或许置身事外地不发声音最为恰当,等等。它们都可能是一国在特定时刻对特定问题的一种恰当策略。但是,无论具体局势如何发展变化,一般而言,它们都应该建立在协调合作基础之上,或者说,它们都需要蕴含一种国际经济协调精神。

毫无疑问,国际经济协调运作与那种“冷战”思维及其产物是格格不入的。这意味着,它总是在不断地抵御和排除“冷战”思维及其产物的种种干扰之中,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与日益完善。总之,只有这样比较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了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内涵,一国才谈得上在国际经济舞台展开纵横捭阖的相关运作,并获取一个又一个的经济硕果。

(二)国际经济协调相关理念

各国开展任何具体的国际经济协调运作,总是在一定指导思路支配下进行的。而任何指导思路的形成和实施,自然与决策者所拥有的经济理念紧密相关。毫无疑问,倘若一国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不能自觉秉持或坚决维护那些事关根本的经济理念,那么,它们绝对无法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始终坚持国际协调的正确方向。可见,确立和弘扬一些正确、适时的基本经济理念,是一国长期开展国际经济协调运作的必要条件。这里且列举数个重要的经济理念。

1.关于经济全球化

之所以要确立和弘扬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理念和重大思路,说到底是当今世界处于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背景的客观需要。于是,对待经济全球化的看法和态度问题便无可回避。

经济全球化是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人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它深刻影响乃至渗透到各国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顺应这种时代潮流来开展国际经济协调,务必是一国的基本立场。关于如何看待经济全球化这个基本理念的问题,三个代表人物的有关态度和言论可能特别令人深省。一个是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面对各种非议和否定经济全球化这股历史潮流的声音,他斩钉截铁地讲道:“反对全球化,无异于反对万有引力定律。”(转引自迈克·穆勒《没有壁垒的世界》第50页,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这实在是至理名言。另一个是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2002年,他在自己所撰的《全球化及其不满》一书中尖锐地指出:“如今,全球化正在全世界范围受到挑战。存在对全球化的不满,这种情绪的反映是很正当的。”(参见该书第20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总的来说,全书充满了对于全球化的负面后果和国际经济机构(特别是IMF)的抨击与责难,因而在学术界颇具争议。2006年,他又写了一本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著作,其书名叫作《让全球化造福全球》。该书则强调它的主旨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一旦被卷入了全球化,他是能够理解全球化如何才能发挥作用,或者说最起码也能够理解如何使全球化运行得更为有效这样的问题,因此,他们会对他们的政治领袖在重塑全球化方面提出相应要求。我希望本书有助于将这种美好的愿望变为现实。”(参见该书第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综观全书,他是基于经济全球化具有两面性这个基本判断,全面阐述了如何改革、应对和重塑全球化以使之造福全球。当然,其中不乏深刻的剖析和精辟的见解。再一个是著名的国际经济学家贾·巴格沃蒂。一方面,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捍卫全球化”的响亮口号,坚决反对一切旨在否定经济全球化的理论见解和政策主张。另一方面,针对全球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他还提出了三条准则:必须建立有效的制度来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与全球化允许和促进的速度相比,更快地实现社会目标;必须把握政策变革的最优速度和方向,而不是速度越快就越好。按照他的说法,它们“才能使得有益的全球化进程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好处”。(参见《捍卫全球化》第5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具体地说,既要充分发挥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又要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在积极维护和有力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前提下,也需要高度关注其伴随着的众多副产品,并努力予以有效的治理。例如,它对有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的严重冲击和引发贫富之间差距的扩大等恶性后果,确实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毫无疑问,笔者并不支持和认可那些反全球化的理论观点。正如著名国际经济学者罗伯特·吉尔平所说的:“许多被称为经济全球化后果的问题,实际上是国家政策和政府决定不幸造成的……通常被归咎于全球化而实际上是技术变化、各国政府政策或其他纯粹国内的因素造成的问题,随手就可以列出许多。”(引自《全球政治经济学》第33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但是,笔者还是主张应当高度重视这些理论批评中的合理内容。比方说,它们强调经济全球化会加剧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削弱本国相关的经济福利制度;产生财富分配的巨大差距;摧毁文明社会的道德源泉;导致货币投机活动几乎不受控制;诱惑人们为了经济利益而放弃环境与健康保护、民主及人权等。应该说,这些都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必须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然而,仅仅指明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恐怕还是不够全面或完整的。例如,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笔者就始终坚持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是一把“双刃剑”的基本观点。可是,进入21世纪后,大量事实已雄辩地证明,中国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中获取的经济利益显著地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这样说,中国是当今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最大得益者之一。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再笼统地强调“双刃剑”论无疑是不够全面的,它至少没有凸显出一种基本精神,即中国应当以更为积极进取的姿态去顺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和自由贸易的深入进行。事实上,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产生着各种各样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在不同领域、不同范围、不同层面有着并不完全一样的表现,同时带给不同国家的具体效应亦会有所差别。比方说,经济全球化这股时代潮流在近20年里给予中国的实际影响,是利益大于弊害。

还要正确地看待全球化下的国家经济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竞争活动固然仍旧激烈,但已不纯粹是“商场如战场”那种你死我活的氛围,而应该追求一种“双赢”或“多赢”的结果。通常来讲,这种“双赢”或“多赢”主要是指贸易双方或实行妥协的各方都实现了自己基本或主要的利益追求。那么,这种追求目标能实现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必须认识到,当今世界的经济竞争早已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即我的获利必定是他人的损失,而应该是做大蛋糕共同分享,竞争只是在于增大部分如何使自己获得更多。不具备这种互利“多赢”理念来展开所谓的经济竞争,微观经济主体将会碰得头破血流、寸步难行,而一个国家如此运行,则会将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弃如敝履,同样只可能成为孤家寡人,时常腹背受敌。所谓经济全球化,既包括贸易自由化,亦包括金融全球化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全球化。据此,基于经济全球化而开展的国际经济协调,自然是各门涉外经济分支学科都应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论题。就笔者所研读过的经济学文献而言,我国有些学者所撰的金融著作已比较充分地关注国际经济协调问题。比如说,王国刚主编的《全球金融发展趋势》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就体现出这个理论倾向。该书在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的八大趋势时,就明确把“国际金融协调和区域合作”列为一大趋势,还特别指明了这些年来各国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新共识,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的措施,包括:建立和发展区域性金融协调机制;改革相关国际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确立和贯彻统一监管规则和金融机构行为准则;推动主要国际货币国和地区之间在汇率事务方面的协调等。(参见该书第47—50页)此外,它还专门用最后一章阐述了“国际货币协调与合作”。在这里,它从资本流动、利率调整和经济周期等方面考察美元、欧元与日元之间的“动荡三角”,指明其症结在于相关国家不愿付出让渡部分货币主权、作出可信的政府承诺和事先协商好合作惩罚机制等代价,强调国际金融领域在构建国际协调机制方面明显落后于国际贸易领域和国际投资领域等。这些论述都给人以比较深刻的启示。(参见该书第304—335页)同时,各国在同一经济问题上的各自贸易利益,事实上常常会表现在不同的层面或方面。如果处置得当的话,则它们之间可以没有大的冲突或对立。

2.关于国际贸易自由化

开展国际经贸活动必然面临一个基本思路与政策主张的选择问题,即主张自由贸易抑或坚守保护贸易。毫无疑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贸易自由化是唯一正确的抉择。

从经济学基本阐述看,在自由贸易条件之下,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发挥,从而全世界经济资源就可获取最佳的配置。这样,不仅世界各国的经济效率处于最佳境地,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为社会获取经济福利。同时,自由贸易还能间接产生许多的积极影响。例如,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能力,加快一国经济增长,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转变和培育正确适时的经济观念等。需要说明的是,在一部分有影响的西方学者心目中,同样是强调自由贸易的政策主张,还有单边与多边之分。例如,贾·巴格沃蒂就明确指出:“产生自大卫·李嘉图和约翰·穆勒,后被阿·马歇尔和弗·埃奇沃斯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发展了的贸易政策理论强有力地证明:一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是最有利的。无论其贸易伙伴实行自由贸易还是贸易保护,都是如此。根据这一思想,单边自由贸易被视为一剂良药。”(引自贾·巴格瓦蒂《贸易保护主义》第20—2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毫无疑问,开展国际经济协调所秉持的应该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理念,它更多地追求所谓的多边自由贸易,当然也认可单边自由贸易的积极做法。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来看,大力推行自由贸易业已成为共识,并充分体现在众多的国际经济协定里。而在现行的国际经贸规范中间,自由贸易理念更是贯穿其间的主线。事实上,坚持对外开放,坚持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国际经济协调,已经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对外经贸政策的主基调。比方说,即便是那些经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大多数亦先后放弃了原先那套传统做法,转而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实施实际上的自由贸易政策,积极推动自身融入国际经济轨道的步伐。其实际成果相当令人鼓舞。在谈到自由贸易理念的时候,人们不能不关注著名国际经济学者贾·巴格瓦蒂的有关论述。他在《现代自由贸易》(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今日自由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贸易保护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著作中,观点鲜明、言辞犀利,被西方学界称为“捍卫贸易自由化的斗士”。尤其是关于实现贸易自由化有四种不同方式以及如何看待它们的明确论断,则更加发人深思:“传统的单边主义(即指降低自己的贸易壁垒——引者注)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互惠在贸易自由化中都具有重要作用,而激进的单边主义(即指通常以威胁的方法要求其他国家单方面降低贸易壁垒——引者注)和特惠贸易协定则是世界贸易体系上的毒瘤。”(引自《今日自由贸易》第10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从我国改革开放成功经验来看,正是积极顺应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时代潮流,才使我国能够创造对外贸易奇迹,进而推进自身经济的迅猛崛起。追溯我国对外经贸政策30多年的历史轨迹,从原先比较典型的保护贸易政策,转到不作明确宣示而实际推行的比较自由的贸易政策,再进一步实施公开宣示的比较自由的贸易政策,最终直接接受和推进多边贸易组织要求的自由贸易政策。可以这样说,这些年来我国正是通过全球自由贸易获取了极其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谓是它的最大得益者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非但没有任何理由去反对和否定这种经济理念,反而应该饱含热情地去秉持和弘扬它,并使之成为广大国民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协调的有力武器。当深入理解自由贸易基本理念的时候,关注一下另一种独特的学术见解可能是需要的。美国学者罗伯托·昂格尔撰写的《重新想象的自由贸易》一书就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学术见解。他依据改革后的自由贸易活动应该让各种替代性制度和谐共处的基本思想,主张“世界应为各国提供更多退出世界贸易体制的机会,而不是进行限制。这种退出权必须明确,且必须通过多方议定的程序实施。”这是因为,“贸易体制的发展目标不只是实现自由贸易的最大化,而是促使各种发展战略及各种经济、政治与社会形态和谐共存。为此,我们必须把大部分精力用于调和开放与多样化(包括方向和组织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参见《重新想象的自由贸易》第150—15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应该说,它对开放与多样化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有启迪意义的思路。

3.关于贸易保护

涉及保护贸易的相关理念,需要分别从基本理论判断、适度贸易保护的主要内涵和国际规则许可范围三方面把握。

作为一种重要经贸理论,有些光辉四射的保护贸易学说,无论从其立言宗旨到实际论述,都非常有说服力,且影响十分深远。例如,弗·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便是一个典型例证。毋庸置疑,它们同一些出色的自由贸易理论一样,都值得人们高度尊重、认真研究和充分借鉴。当然,还有不少保护贸易学说的经济逻辑是顺畅的或能够成立,不过其实际应用则宜具体剖析,有些不一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另外,少数提倡保护贸易的理论主张,无论从经济逻辑抑或实际作用来看,都是令人难以苟同的。

作为一种基本贸易战略,贸易保护主义在当今世界已完全有悖时代潮流。经济全球化已把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卷入国际贸易激烈竞争的风口浪尖,其中不少国家自然会因此遭遇种种困难和曲折,不过这恐怕是它们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必经之路。这意味着,把保护贸易作为一国基本的贸易战略或贸易运作总体思路,绝对是一种错误的选择,只会导致本国外贸活动越来越步履维艰。

作为一项具体政策措施,保护贸易做法需要人们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并不能简单地一味反对或否定。相反,适度的贸易保护有时候更应予以必要的肯定。这是因为,恰当的保护贸易措施同自由贸易提倡用竞争机制刺激经济活动并非势不两立,而自由贸易也不可能无条件地绝对进行。在当今这种实力差距与交换不公平都相当显著的贸易格局下,要完全开展教科书式的自由贸易就显然行不通,即使一时实施了,也必然难以为继。换言之,经济后进国家依据国际规范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既是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的需要,又正是在为最终实施自由贸易积极创造条件。总之,在实际判断一项具体贸易政策时,一切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认为主张自由贸易就一定反对适度的贸易保护,是一种张冠李戴的误读。

贸易保护做法被应用得在理和恰当,自然需要正确把握贸易保护的含义及其运作条件。适度贸易保护的基本含义至少应当覆盖如下内容:其一,保护的目的,即推动后起国家的工业制成品行业与服务贸易行业发展壮大。其二,保护的对象,即经济后起国家起着支柱作用的少数新兴工业与服务行业。其三,保护的手段,即高税率的关税措施或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的变动。其四,保护的条件,即必须防止其保护成本过高、为少数集团谋利和悖逆国际经贸规范等弊端。其五,保护的时限,即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不能实行长期保护。

适度贸易保护还必须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实施范围。这是指任何WTO成员只有在如下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实施适度的贸易保护。这些特定情况主要有:农产品贸易,即农产品可以获取出口补贴,对进口农产品可以实行高关税,给予国内农产品以进口替代补贴;幼稚工业产品,即发展中成员可以对其幼稚工业产品实施一定时间的贸易保护;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即可以对违反国际经贸规范的外国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措施,或者进口国依据国际经贸规范实施保障措施;没有完全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即对于那些一国尚未承诺完全开放的服务贸易具体部门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其他例外条款规定,如国际收支平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国家安全及一般例外等条款所许可的适度贸易保护。

这些都明确地告诉人们,凡是同上述要求相背离的贸易保护措施,在理论上恐怕站不住脚,在经贸实践中也无法得到认可,因而是不可取的。关于贸易保护理念比较简明而全面的阐发,可以参见拙作《国际贸易学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80—86页)。

4.关于经济主权

还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国际经济协调运作而言,有关经济主权的基本理念颇具典型性。这个经济理念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比较完整的把握和应用。一方面,一国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是天经地义的神圣职责,其他国家都不能无端加以干涉或反对。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主权的内涵发生着重要变化,原先属于主权范畴的某些内容已经产生性质上的变动。在这里,片面强调任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特别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强调“国家主权”,都可能把人们引向偏颇的思路和错误的决策,直接危害一国国际经济协调的有效开展。著名WTO研究专家约翰·I.杰克逊对于国家主权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与剖析,其学术见解很值得我国学者认真研究。他提出了“现代国家主权”概念,并把研究重点放在了“权力分配”的问题上。按他的说法是:“当‘主权’用于目前的政策辩论时,它确实指的是权力分配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指‘政府的决策权’。”(摘自《国家主权与WTO》第8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这其中包括了“纵向”的权力分配和“横向”的权力分配,而后者是指国家权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以及各种国际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

所谓经济主权的内涵发生重要变化,主要是指它出现了某些让渡或共享。这种主权的让渡或共享,来自国际经济组织或区域经济协定的明确规定,意味着它们不再由本国独自决定和随意实施。换言之,让渡或共享的相关内容不能再被视为一国经济主权的组成部分。必须指出,这类主权的让渡或共享是由参与各方共同谈判商定的,即所有参与国家都是自愿接受的,一般来说也是对等和公平的。它们对于全球与本国的经济发展,从总体上讲都是十分有益的,即它们无疑属于积极可取的国际协调成果。同时,它们的实施还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效力,不容许任何国家随意违反甚或肆意践踏。

例如,WTO的成员必须遵守多边贸易组织规则体系,如果自己国家原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与此相抵触或不吻合,则必须进行相应改革与调整。显然,原本归属于本国经济主权的这类自主决定权利,现在反倒无法由自己支配了。同样,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都必须按照相关协定的规定,不同程度地调整自身的关税与外贸政策,有的一体化水平高的组织(如欧盟)甚至连三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大部分制定权力,都须上缴给一个超国家的经济组织。可见,在这些情况下,把已经让渡出去的这类经济权利还要当作“经济主权”来对待,由此做出经济判断和提出政策主张,甚至去反对一些基于国际经贸规范的政策措施,实在是远离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

它充分说明,面对经济主权内涵的深刻变化,人们必须运用一种与时俱进的思维方式去处置国际经贸事务。倘若一味死守业已过时的主权理念,动辄用“主权”说法去反击一些国际经济纠纷所引发的国外言行,则既暴露出自己缺乏应有的国际视野,又可能将自己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更无法开展什么国际经济协调了。

(三)国际经济协调的具体运作

一讲到国际经济协调,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谈判与协商。毫无疑问,谈判与协商当然是国际协调的具体表现,而且是常见的一种做法。但是,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国际经济协调的具体运作却基本可以分为“谈判”和所谓的“协调与合作”两大类。比较而言,前者仅仅属于一种狭义的协调方式如果能够更多地了解有关理论观点的话,那么,就不太可能把谈判当作国际经济协调运作的主要方式甚或唯一途径。例如,《美国衰落的神话》一书就探讨了制度、机构和市场等因素给予国际协调的若干重要影响。其中,它特别强调了市场因素的一些积极作用,显然,这类国际协调都是谈判方式难以胜任的。(参见该书第86—103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不过它往往比较显眼;而后者则是一种全面而深入的协调运作,可有时带有相对隐蔽或不易被察觉的性质,或者还常常表现为似乎是前者带来的成果。因此,作为一种基础性理论研究,本书自然更倾向于后者的探索,但同时又包括对前者的阐述。这意味着,这里对于具体协调运作展开的深入论述,大多数都涉及谈判桌背后的运作管道与协调内容,而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谈判与协商的问题。

一讲到国际经济协调,人们还总是着眼于各国经济政策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样的解读可以说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为人们能够看到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协调毕竟首先和主要是围绕它们政策的彼此呼应、合作或妥协来展开的。然而,更多的协调运作或彼此妥协让步,涉及超越政策范畴的其他一些领域与范围,并且可能是在常人不易明显感受到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进行的,因而同样不是“政策协调”一词足以概括和包纳的。

质言之,国际经济协调所拥有的具体方式实际上并不像人们通常理解和把握得那么单一。这是尤其需要特别指明的。大概而言,由于国际经济协调的诱发因素和具体内容各不相同,这种具体的协调运作方式至少可以划分为六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笔者理解和分析,有些涉及国际协调的因素或现象并不能纳入协调方式的范围加以概括和阐发。比方讲,一国经贸战略的调整与变革,它或出自外部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动,或源于自身经济发展阶段的新转折,或基于其根本思路的显著转换,显然不是“国际经济协调”一词所能简单涵盖的。因此,这类战略性调整与变革的做法不宜视为一种国际经济协调方式。还有,那些因突发事件或偶发因素而起的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完全可以归属为一种策略性的协调方式而不必另列一类。

1.体制性协调

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经贸行为都多少受到一定制度背景的制约或影响。由此,两国经济体制存在的明显差异有时也会使它们之间的经贸活动遭受阻碍和削弱,甚至引发比较尖锐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国家都需要用是否符合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规范这两把衡量尺子,来衡量自身经济体制的成败得失。

前一把尺子衡量一国的经济体制是否顺应时代呼唤或者说有否“过时”问题。后一把尺子则直接决定一国经济体制能否被纳入国际经济体系,以及其国际经济协调在整体上是否得以全面而有效的实施。倘若其在这两把衡量尺子上存有这样那样的明显弊端或缺陷,那么,该国经济体制的调整和变革就势在必行了。于是,在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协调的具体运作中,这种体制性的调整与变革,既常常是贸易对手的重大诉求,又是自身促使对方做出其他方面重要妥协与让步的必要筹码。比方说,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获得成功,就是体制性协调十分成功的一个典型例证。

以中美经济体制为例,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代表,而中国还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当中,两者之间的差异甚为显著。这样,当两国贸易往来涉及制度层面的矛盾和歧见时,摩擦和冲突自然随之而起。例如,美国长期以来始终不愿承认中国拥有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虽则它的实际影响主要停留在反倾销等少数贸易领域里,可究其根源却出自经济制度的差异。要有效缓和或解决这类贸易纠纷,一般都需要双方在制度层面实现某种比较长期的协调,而这种协调通常又同政策或机制层面的积极合作密切相关。这意味着,它们在较短时间里只能有所平息而难以彻底解决。赵瑾在其《全球化与经济摩擦——日美经济摩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一书里,专门论述了“日美制度摩擦”,还具体讲到了日本展开规制缓和和美国进行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见该书第251—303页,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这里的“规制缓和”与“规制改革”就是体制性协调或机制性协调的具体表现。

2.政策性协调

政策性协调是基于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货币、对外经济以及汇率政策)之间的冲突所展开的协调。一国不满意另一国某些对国际经济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时也会由此爆发贸易纠纷。特别是,对于那些被认为直接导致自身贸易不平衡的对方政策措施,更易于形成尖锐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针对贸易纠纷与摩擦而展开的协调运作常常似乎比较集中于这类政策调整与变革。所以,有些人士往往易于把国际经济协调几乎当作政策协调的代名词。其实,两者远远不能相提并论。

另外,这种贸易摩擦的缓和或解决,或者说这种政策协调的有效性或成功概率,很大程度取决于所涉国家政府对相关政策的效果评估或实施弹性。这意味着,这种政策性协调并不只是对于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变革,而包含更为丰富的内容。

例如,贸易对手对于自己某项经济政策的效果评价,或者因为掌握错误或不实的信息与事实,或者由于应用的衡量尺度出现错乱或偏差,或者可能出自对方的主观臆断或不当的思维定式,或者源自国内各种经济力量的重大压力,都不可避免地会存有明显的差错抑或离谱的荒谬之处。这就需要进行有的放矢的特定协调活动。而这些协调并非直接去调整和变革自身的既定政策。同样,自己实施某项经济政策时,如果在时机的把握、力度的大小、尺度的宽严上能够审时度势且增强弹性,那么,其引发对方强烈反应的可能性或许会大大下降。可见,这种政策性协调并不一定是改变某项政策本身。目前,如何平抑发达国家对我国汇率政策的过度反应及其可能产生的冲突,便是一种比较紧迫的政策性协调运作。

3.机制性协调

一国经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自然同它的经济体制和政策直接相关。然而,由于与自己人文背景和实际国情密不可分,所以,即便经济体制相同或相似国家也会构筑一些各具特点的经济机制。这样,它们之间由此产生某些摩擦和冲突也在所难免,这同样需要进行机制层面上的国际协调运作。例如,美国同其他国家某些贸易纠纷的加剧,就同它的国会拥有巨大贸易决策权以及贸易授权机制的特点(如它具有一定时间性等)有着较密切的联系。

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因某种经济机制不协调而生成的贸易摩擦具有局部和短期的性质,并不至于引发过于激烈的冲突和十分严重的后果。不过,它是以双方应当重视自身经济机制的完善和规范为前提条件的。换言之,只要相关方能够正视自己某项机制所存在的缺陷或严重不足,这种机制性协调并不会遭遇太大困难,此时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必要的耐心。反之,它则仍然可能给一国带来本可避免的严重经济后果。

4.技术性协调

技术性协调是指围绕国际经贸活动技术层面所进行的协调活动。其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贸易双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各种技术层面的规定和要求有着明显不同的理解和实践。这样,它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作尺度上必然易于产生摩擦和冲突。这在卫生检疫、环保以及技术标准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应该说,这类摩擦主要是围绕如何解读和遵守有关国际规则的问题而展开的。对于我国来讲,目前有些贸易摩擦的出现还同自身尚未改变传统运作方式或原先技术性规则尚未彻底调整,有着较直接或一定的联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此引发的贸易纠纷还不至于达到异常激烈乃至不可收拾的地步,但是,这类协调运作却可能带有比较具体、细微和烦琐的性质,并在较长时间里易于时起时伏。

5.策略性协调

策略性协调是一种出于策略需要而采用的妥协与让步行为,通常出现在几种僵持不下的对峙局面之中。一是“先予后取”的做法。从战略全局出发,为了能够获取其他方面更大的根本性或实质性利益,不得不在这样那样相对次要或具体的方面有所割舍或让步。二是“退一步,进两步”的考虑。有时候双方在某个问题上的分歧陷入似乎无法调和的境地,自己审时度势、灵动转圆,主动先手向对方做出一定的让步,以缓解本已紧绷的协调氛围,并为以后获取更多的利益埋下了伏笔。三是“各取所需”的判断。有时候双方在同一问题上展开激烈的博弈,实质上各自的诉求与利益并不在同一层面上。于是,将争议的主题进行分割剖析,在甲层面上满足对方的诉求,在乙层面上实现自己的主要利益,双方便可各得其所。四是“雪中送炭”的表现。看准对方政府所面临的重大国内压力,在一些并非涉及自己根本利益的问题和方面上予以积极配合,既帮助对方政府适当舒缓困境以获得更多的国际协调主动权,又使得自己获得更多的无形协调资本,显然这两方面都有利而无弊。五是“围魏救赵”的手段。表面上看,自己在甲问题上寸步不让,实质上最后只是把它作为一种协调筹码,用以在乙问题上获得大的突破。诸如此类妥协与让步的做法,讲到底都是不同策略手段的具体应用。

6.伦理性协调

经济伦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潜在而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支配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在一定条件下,两国不同的经济伦理标准也可能直接碰撞而引发贸易冲突。例如,有些发达国家民众关于劳工标准的价值观念和基本诉求,就明显超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运作水平。这样,他们难以接受经济落后国家那些似乎无视劳动者权利的做法(如过于低廉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过长的劳动时间、恶劣的生产环境等),进而就可能对后者的某些进口商品产生抵触情绪。这无形中酿就了某些贸易冲突的社会基础。这类贸易冲突的根本解决,唯一途径就是两国广大民众必须在经济伦理层面上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恰当的协调。不过,这往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则须扮演一个双重的协调角色,一方面对由此而生的贸易纠纷有准确的判断和恰当的应对,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双方经济伦理的沟通和协调。

还应当看到,这六种国际经济协调类型的区分,主要是着眼于理论分析思路的需要,利于从多元视角去全面探究它们的实际表现和各自特点。至于现实国际经贸易活动出现的一项具体纠纷,它常常可能是由多重原因引发的,或者会被人们进一步赋予多重含义,从而趋于复杂难解。换言之,一项具体贸易纠纷或许要同时展开多种方式的协调运作。例如,中美之间产生的纺织品贸易争端,固然是因为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但是,对于这个贸易摩擦起着推波助澜作用的是美国的各种力量,除了纺织品行业本身之外,其他力量更多的却可能是从制度、政策甚至伦理视角来看待和处置它的。也就是说,我国只有准确把握住引发这场贸易纠纷背后的多重动机,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妥善解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