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协调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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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经济协调的具体应用

(一)坚定地以贸易利益均沾为运作主轴

既然贸易摩擦主要起因于双方贸易利益分配的不一致,既然要通过协调运作化解贸易纠纷和推动经济合作,那么,这种经济协调自然不能离开利益均沾这个根本原则,不能偏离贸易利益须作恰当分配这条基本标准。特别是,在涉及自身经贸利益可能受损情况下,该原则的实施就往往易于被动摇或放弃,从而带来更大得多的经贸利益损害。具体地说,这条所谓的利益均沾原则,至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体现。

其一,要牢固树立“双赢”或“多赢”观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竞争活动固然仍旧激烈,但已不纯粹是“商场如战场”的氛围,而应该追求一种“双赢”或“多赢”的结果。通常来讲,这种“双赢”或“多赢”主要是指贸易双方或实行妥协的各方都实现了自己基本或主要的利益追求,而各自的贸易利益一般都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层面或方面。所以,“双赢”并不一定是就同一层面或方面的利得而言的。简单地机械地强调这种“双赢”各得百分之多少,恐怕是一种偏狭的理解和判断。诺贝尔经济奖得主托马斯·谢林强调:“博弈一方的所失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的所得;对博弈双方而言,寻求一个双赢结果就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引自谢林《冲突的战略》第5页,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其二,要正确判断和深入研究贸易对方的主要利益诉求。这样做有几方面需要。国际贸易活动只有互利互惠才能顺利开展,而实现其主要利益必然是对方的基本考虑。不了解人家的这种利益诉求,无疑会放弃很多贸易机会。当双方发生贸易冲突时,如何针对各自的主要诉求进行磋商和妥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在贸易冲突一时无法解决时,抓准对方的经济软肋作为谈判筹码,亦可能促进矛盾的缓解。

其三,要树立追求次优结果的思路。必须看到,在发生激烈贸易冲突的条件下,任何一方都绝无可能求得经济上的最优解,而充其量只能获得次优的结果。在这种状况下,那种只试图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愿考虑他人的立场,等于是彻底放弃了经济协调机制这种独特的政策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树立追求次优结果的思路是国际经济协调得以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伯纳德·霍克曼和迈克尔·考斯泰基所撰《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一书画龙点睛地表明:“当多边贸易谈判成为相互妥协的尝试时,谈判的结局就很少是帕累托最优。”(引自该书第51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显然,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经济协调运作,自然亦包括双边贸易谈判。

其四,要有必要时做出某些重大让步的魄力和准备。国际经济协调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时候并不能简单地采用就事论事的做法,而需要有个通盘的战略考虑。鉴于此,为了在甲问题上获取重大的利益或机遇,有时就可能需要在乙问题上做出较大的让步或必要的利益损失。只要两相比较利大于弊,这类贸易让步一般就值得考虑进行。所以,用全局性的战略头脑来把握和看待某些贸易让步十分重要。针对如何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一事,一部名为《双赢之道》的经济学著作认为:“事实上,认为除输赢以外便无他选的想法反倒非常幼稚。通常的结果是,每一方都赢(若谈判获得成功),每一方都输(若谈判遭到失败)。”基于此,“本书将为争端提供分步骤的解决方案,以使各方求同存异,公平地解决争端,每一方都能获胜。”(引自史蒂文·布拉姆斯等《双赢之道》第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这就是说,为了确保贸易谈判获得成功,有时作一些适当的让步是需要的。否则,双方或多方都会成为输家。

(二)善于辨识“政治因素”的实际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一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常常会遭遇“政治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它们常常可能导致人们做出不恰当甚或错误的判断,并由此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其带来的实际结果自然是损害国际经济协调运作的正常开展。

应当看到,人们通常所谓的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政治因素,实际上包含着不尽相同的众多含义。它有时是指出于国际政治战略所采取的思路和政策;有时是指夹杂偏狭意识形态而确定的思路和政策;有时是指追求执掌政权利益而推行的权宜性做法;有时是指为了维护集团利益而展开的政坛博弈;有时是指基于商务外交战略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有时是指以政治之名而行经济之实的讨价还价手段;有时是指贸易政策有些特性所形成的独特做法;有时是指出自经济伦理所构筑的政策思路;有时是指用于实际拖延需要的模糊提法等。不难看出,对于这些含义不尽相同的“政治因素”,人们不宜笼统地一概而论。1979年,美国政府愿意与中国签署相互提供贸易最惠国待遇的政府协议,无疑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是,中国政府并未同样“政治挂帅”,而是抓住了美国给予的这个契机,从而开创出我国外贸大发展的大好局面。在笔者看来,在近35年来的对外开放事业中,这是我国正确对待和处置“政治因素”的一个典范。

基于此,倘若就其产生原因和实际性质两方面加以探究的话,那么,这类所谓的政治因素大致可以划为四大类型予以区别对待:第一类确实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因素,即出于政治考虑所做出的决策。第二类实际上是基于经济因素的决策,只不过表面上可能会给人以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印象。第三类实际上是出于文化因素的宣示,它们与政治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第四类实际上是一种权宜性的策略手段。换言之,它们的大多数实质上只能归类于经济、文化和策略等方面的影响因素。由此而来,它们发挥的实际作用亦明显不同,有着波及范围、影响程度和实际后果的显著差异。

这样,人们应该正确区分它们的各自性质,并对它们的实际作用予以具体恰当的分析。比方说,后三类情况并不是什么真正的政治因素,其中并无什么明显的政治动机或阴谋所在。人们对此大可不必作茧自缚,把原本比较单纯的问题搞得过于复杂化了。一定要看到,动辄从政治角度解读和处置国际经济事务,是一种偏狭的思维方式,会延误或危害许多正常的国际协调运作。

(三)认真对待贸易对手的主要诉求

强调这个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即在国际经贸纠纷当中,争执双方所追求的实际利益并不直接对立,所提出的主要诉求未必互相直接冲突。因而,只要秉持国际经济协调精神予以认真对待和积极处置,那么,完全可能妥善解决这类经贸纠纷。

所谓认真对待,首先是准确搞清对方主要诉求的含义。在这里,认真听取对方的主张表述,正确梳理对方的主要诉求,切忌用自己的思维定式去揣测、理解或阐释其相关主张与具体目标,是最为紧要的第一步。否则,根本就不存在展开相关经济协调的必要的基础。

所谓认真对待,同时是指仔细探究如何与对方诉求进行协调。这样,全面而细致地剖析双方主张的异同点,力求寻觅和探索有望协调或让步的地方,深入研究实际运作所拥有的操作空间,制定切实可行的协调方案,都需要进行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和巴里·J.奈尔伯夫在《策略思维》一书特别强调:“你可以从别人的角度观察这个世界。正确做到这一点对于确定你的最佳策略是必不可少的……博弈论要求你设身处地,仔细分析自己若处于对方的境地,思路会有什么变化,哪怕你完全不能同意他们的见解。”(引自该书第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在他们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策略思维,也是他们该书所提出两个最让人有收获的策略思想中的一个。

所谓认真对待,还包括了深刻透视其背后的真实意图。于是,开展国际经济协调运作,绝不能拘泥于一些表面事实和公开说法,更不能被一些掩盖着对方实质目的的虚假现象所迷惑。必须看到,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博弈过程中,一方有时提出的某些诉求并非其真正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而只是它为了达到既定实际经济目标所用的一个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事实上,有些诉求即便被满足,也未必给对方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何况,只有针对其真实意图展开的经济协调,才可能获取这种协调努力的真正成功,且有事半功倍的明显绩效。

所谓认真对待,更在强调要有一种协调合作的处置态度。尤其是在双方贸易摩擦已经呈现剑拔弩张态势时,或者面临各种流言蜚语的阴险挑拨时,或者对方确已在外交、军事、政治等领域显露出钳制自己的种种迹象时,一国要继续秉持这种精神与态度来进行经济协调,委实需要前瞻眼光和宽广的胸怀。尽管要对这种协调的彻底失败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尽管要高度警觉对方可能耍弄各种小动作,但是,既然双方还愿意坐下来进行谈判协调,那么,就应当尽最大努力去促成其成功。倘若眼光更为远大的话,那么,甚至应该敢于树立这样的一种分析思路,即为了拓宽双方成功协调的范围和方面,以获取更大的经贸利益,甚至可以考虑先为对方政府尽量提供较大的赢面。《国际政治经济学》一书指出:根据帕特南的双层博弈模型,“若参加谈判的两国赢集均较大,双方的赢集出现交集的可能性越大,双方则越容易达成共识……执政者也希望对方的赢集越大越好。这样双方赢集更容易出现交集,谈判也更容易达成。为了使对方的赢集变大,执政者甚至会通过不同的渠道支持其谈判对手。”(引自《国际政治经济学》第1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换言之,有时候在贸易谈判中认同和支持对方政府的一些经济诉求,是为了有效实现自身的经济协调目标。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务实而又富于效率的协调策略思路。总之,没有协调合作的意愿和态度,任何经济谈判都无法获得成功,更谈不上取得更为广泛的丰硕的协调成果。

(四)巧于化解既得利益集团的各种干扰

必须指出,既得利益集团在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事务中始终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影响因素,是一股直接决定对外经贸政策的重要力量美国经济学者指出:“在代议制民主中,政府制定贸易政策,不仅是对一般选民利害的反应,而且是对特殊利益集团运动压力的反应。利益集团为了影响政策结果而参与政治过程。政治家对他们面对的激励做出反应,在财政收入和其他支持之间进行权衡,这些支持来自对利益集团需求的关注,却可能造成对选民的疏远,而这可能源于有社会成本之政策的实施。”(引自G. M.格罗斯曼等《利益集团与贸易政策》第129—13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因此,开展国际经济协调就需要巧妙化解它们的各种干扰,以坚持自己的正确方向。

就国际经济协调具体运作而言,既得利益集团的实际干扰大致具有这样的规律性:对外国同类进口商品,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各种借口,要求设置更多更严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反对政府部门采取更加开放自由的进口贸易措施;对自己商品遭遇外国贸易壁垒,常常对本国政府施加种种压力,企图迫使其在另外领域或方面采取反制措施或者作出让步,以达到缓解乃至消除自己面临的出口困境。所以,这类实用主义的做法往往有害于一国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亦无助于全球经贸活动的自由往来,更容易造成一国国际经济协调陷入被动与困难之中。

因此,一国对待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和呼声,应该确立一些基本的分析思路。特别是需要力图避免这类利益集团对于国际经济协调的严重干扰。

必须认识政策得益者与受损者的不对称反应。不能不看到,自由贸易的利益受损者易于形成集团力量,往往发出的反对声音相当强烈和集中。反之,自由贸易的多数得益者则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形成庞大的力量来公开维护这种有益于全社会的贸易政策。所以,决策者对于这两类相去甚远的社会反应,必须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轻易被看似强烈的反对声音所迷惑,从而放弃了正确的政策和做法。

应当公正处置国内利益集团的具体诉求。这就是说,既要充分尊重和努力实现各种利益集团正当合理的经济诉求,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与退让。后者是指,当这类经济诉求旨在维护该行业早已获取的垄断利益和高额利润时,当它们有损国家整体利益或违反本国既定的基本经济路线和方针时,当它们明显违背国际经贸规范或本国做出的国际承诺时,政府对此统统不应予以接受甚或适当考虑。

必须高度重视敏感领域的激烈经济博弈。必须注意到,在那些易于被国际经贸规范约束的经济领域,或者是那些政府予以重点关注的行业或运行项目中间,国内利益集团经常围绕其利益分配展开颇为激烈的经济博弈。这类经济博弈不少具有寻租行为的典型特征,且大大逾越了相关经济运作的清晰边界和国际规范所划定的底线,因而是一国政府务必高度警戒的。在这方面,关于产业扶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和大型国有企业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尤其需要人们给予较为周密的思考和运行。例如,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多数美国总统一直在与美国纺织业利益集团进行反复的经济博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证。具体可以参见I. M.戴斯勒《美国贸易政治》全书的多处论述,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年版。它可以引发人们深刻的思考。

善于巧妙地实施应对利益集团的具体策略。在同各种利益集团进行经济互动的过程中,一国政府需要实施诸多进退自如的具体策略,防止因为它们的严重干扰而导致自身陷入被动的困境。这样,面对利益集团的众多诉求,一国政府有时候需要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有时候需要满腔热情地支持扶植,有时候需要若明若暗地提醒暗示,有时候需要迂回曲折地缓步前进,有时候需要借力使力地反制约束,等等。这些不同的策略手段,便是一国政府领导艺术的重要体现。

至于外国利益集团给予相关国际经活动的各种影响,一国政府同样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作为,以利于自身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和对外经贸事务。比方说,可以充分利用对方国家各种利益集团的相互关系为本国服务。当一国与某个发达国家发生贸易摩擦时,在正确判断各种利益集团的实际态度与影响力的基础上,就要尽可能多地团结和联合它们,以形成有利于缓解这些贸易摩擦的强大力量。具体来说,自己出口商品遭遇对方国家的贸易壁垒时,可以调动该国进口零售商集团制造舆论和进行游说,又可以推动该国许多出口集团发挥有利于削减贸易壁垒的作用,还可以适当引发消费者的不满情绪。这些都能够大大抵消其国内生产厂商给予政府的影响力。事实上,调整国内各种集团的利益分配和相互关系,始终是发达国家政府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和设置贸易壁垒的基本考虑之一。可见,向发达国家一些大公司适时发放一些生产订单,既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有利于国际经济协调的一个环节。

总之,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国能够巧妙而有效地化解既得利益集团的各种干扰,其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就具备比较扎实的基础和足够的底气,就相对易于得到对方的呼应和互动,从而有望胜利抵达国际协调的彼岸。

(五)擅长针对他国政策特性进行运作

开展国际经济协调要做到有的放矢、切实可行,还需要准确判断对方贸易政策的总体特征及其现实表现。应该说,如果一国不能紧扣对方国家贸易政策基本特征,那么,这种协调就很可能失却准星、难见功效。尤其是,有些发达国家经贸政策的基本特点格外鲜明,直接对相关经贸活动产生着显著甚或特殊的影响。大致而言,这类政策特点至少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加以探究和把握,并予以有针对性的处置。

第一,对待国际经贸规范的实际态度。各国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产生分歧或纠纷需要协调解决时,主要的衡量标杆和交流沟通的基础只能是国际经贸规范。所以,对方国家对待WTO规则的实际态度,是一国开展协调或斡旋首先要搞清楚的事情。例如,有些国家就具有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特征,或者巧于实用主义地利用WTO规则,或者常常借此兼营国内法规。美国对待WTO的态度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发人深思的是,约翰·M.杰克逊早在1997年就作了这样的判断:“美国自相矛盾的政策使得人们难以预料其未来,但是,尤其是过去十来年所发生的事,说明美国已逐步从原先绝对支持最惠国与多边主义,转向更‘实用的’——也可以说‘暂时的’方法——以双边与‘款待朋友’的方式,处理贸易伙伴关系。新的WTO及其演变是否会影响美国与其他成员对多边主义的思考,还有待观察。”(参见《世界贸易体制》第194—19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事实已经证明,美国正在采取一种将WTO边缘化的具体战略。

第二,决策机制不同及其具体影响。各国决定和实行相关经贸政策的权力机构和实际机制大相径庭,由此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经济效应自然亦不尽相同。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不具备真正的外贸决策权力(如这种权力属于本国立法机构),或缺乏足够的决策权力(如受到本国立法部门的严重掣肘),或出现多重的决策机构(如政府架构不合理所致),或提出的相关政策带有变化无常或言而无信的嫌疑,那么,其国际经济协调的能力、信用和效果,都会受到贸易对手一定甚至很大的质疑。

第三,设置贸易壁垒的基本倾向。各国都会在一定条件下设置贸易壁垒,以应对外国商品对本国经济的严重冲击。可是,贸易壁垒的设置却会出自不同的目的、依据和背景,从而直接对双方贸易纠纷造成不一样的特征和后果。比方说,“公平竞争”是WTO十分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一大前提条件,自然是世界各国愿意且必须遵循的。可是,有些国家却把它同自由贸易相对立,还为此搞出了不少不利于自由贸易的新花样。

第四,处置贸易纠纷的基本做法。当外国商品大量进口可能冲击东道国经济时,各国不同的处置手段同样会导致差别甚大的贸易格局和实际后果。这是非常值得出口国高度警觉的。例如,有的国家专门设置一类只打击重点进口国的产品壁垒,同时不去阻挡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既明显保护了某些产品的国内市场,又没有出现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强烈声音,不失为一种比较巧妙的保护手段。可是,对于有关当事国来说,这种做法却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悖逆了WTO的相关规定。

第五,处置贸易纠纷的特殊策略。某些国家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施展的具体策略同样拥有若干颇具深刻影响力的重要特点。例如,有的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或某些霸权,在出现具体贸易纠纷或摩擦的时候,热衷于采用速战速决的策略来解决问题。对于这类以强凌弱的处置手法,各国需要通过国际经济协调手段予以恰当的应对和必要的遏制。

(六)需要讲究协调的艺术与技巧

一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固然离不开良好的意愿和足够的耐心,但是,那些进行协调的艺术和策略常常在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其中,如何善于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实现自己的基本协调目标,就是这样一门值得深入探究的学问。因之,围绕这个主题来施展巧妙的协调艺术与策略,当可获取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必须依据实际力量对比制定恰当的经贸协调目标。在确定多边贸易体制里的协调目标时,既要客观面对发达国家拥有很大发言权的基本事实,又要积极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发展中国家处置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贸协调时,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又要认真对待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如出口贸易结构不合理、贸易条件较差、实际收益较低、遵循国际规范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等。在处置不同贸易领域的国际协调时,发展中国家务必针对自己在这些领域的实际发展水平予以区别对待,即在货物贸易方面,向发达国家既可以提出高要求,又能够做出较大的让步;在服务贸易方面,既可以提出较多的要求,又能够做出适当的让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目前还是采取防御性策略为宜,即力图避免被发达国家寻找到引发贸易纠纷的由头。

其次,应当运用国际经贸规范迫使对方接受相关协调。强调国际经济协调并非一味地姑息迁就和丧失其原则立场。应该看到,有些发达国家尽管经常引发贸易摩擦来威逼对方,可为了自己的基本经济利益,其实亦不会一味追求打贸易战而落个两败俱伤的结局。这意味着,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一国对那些明显违反国际规范的经济行为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同样是国际经济协调不可或缺的内容。例如,2002年春季,美国对进口钢材实行了紧急保障措施。在WTO专家组对此作出美国违规的裁决以后,美国最终实际上还是予以接受,正式宣布取消钢材进口附加税,从而结束了这场一度麦芒对针尖的贸易冲突。一定要看到,那些合理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对贸易摩擦常常是十分有效的润滑剂,因而也是实施国际经济协调的一种有用方式。

另外,善于灵活多变地运用多种协调策略。

这方面灵活多变的协调策略可谓甚多,需要奉行“退一步,进两步”的策略以化解贸易僵局,就是其中的一种做法。托马斯·谢林认为:“必须看到大多数的冲突都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冲突一方能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取决于另一方选择或决策的最佳平衡点。如果冲突一方率先妥协,双方讨价还价的可能性就变得十分明显”。(引自《冲突的战略》第5页,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所以,自己在某些问题上率先妥协以化解僵局,为的是寻求“最佳平衡点”,从而最终实现解决纠纷或有效合作的经济目标。在贸易摩擦面临僵持不下的局面时,为了不致出现两败俱伤的严重后果,对于一些并非涉及重大原则或根本性问题的贸易纷争,一国适时地采用暂时退让和迂回前进的策略就显得十分必要。例如,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可谓无处不在,而美国对该类“违规”行为的惩处最为严厉。我国首先应该努力改进这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力求防患于未然。一旦真的引发了什么贸易摩擦,我国一方面表现出积极的解决姿态,另一方面坦承自身面临的实际障碍和困难,恐怕是比较适宜而有效的做法。这种“退一步,进两步”策略的实际后果表现为,一国不少易于产生贸易摩擦的领域和部门就会明显减少由此带来的严重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