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协调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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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经济协调的其他准则

(一)密切关注国内经济制度变革相配合

国际经济的协调运作虽则离不开同贸易对手进行磋商和谈判,但是,它决不只是一个磋商或谈判的问题,而同样需要我国对外经贸制度和宏观政策的配合和呼应,即依靠后者的调整和改革来进一步理顺国际经贸关系。缺乏国内相关制度与政策变革的有力支撑,处在贸易谈判第一线的国际协调活动往往无功而返。著名WTO研究学者约翰·H.杰克逊在其代表作里就明确指出:“任何政府间的协调活动,尤其是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协调,都需要一系列复杂的、由国际或国内体制配合的各种政府间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政府都会受制于其一整套国内的复杂体制”。(引自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第8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显然,那些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羁绊的国内体制,自然应该予以变革或扬弃。

必须看到,这样做有着多方面的重大理由。首先,国际经济协调的核心内容是制度协调。一般而言,政策协调常常是制度协调的一种外在表现。所以,围绕国内制度变革来进行不少国际协调运作可谓实至名归。其次,制度的特质决定其尤其利于国际协调的进一步深化。制度具有持久性,由此引出的国际承诺既可信又可行,制度能够影响未来的权力分配,由此形成的国际协调成果既可顺利兑现又具可持续性。制度这些如此体现国际协调精髓的重大特质自然是重要的推动力。另外,国内制度因素明显约束一国的国际协调。它可以直接影响本国的对外经贸运作,也是开展国际协调运作务须关注的一大制度背景。反之,倘若国内制度安排与国际制度环境不尽吻合甚或有所悖逆的话,那么,前者同样会受到后者的明显制约,并面临需要变革的前景。这种两重关系使得国内制度的相应变革顺理成章地成为一国进行国际经济协调的一个基本要素。

那么,这种国内经济制度的相应变革应该如何进行呢?

要重视它与国际经贸规范基本协调。国际经贸规范集中体现了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市场经济之客观要求,又是一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必经之路。因此,一国必须通过国际协调的诸多手段,来推动国内经济制度安排与国际经贸规范逐步接轨。

要重视它与市场的积极协调。一国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状况合理提出自己的经贸诉求,还要理性地处置贸易对方具有市场合理性的相关诉求。同时,依据市场经济的需求推进国内经济制度的改革。还要关注和解决市场过程中各种经济力量与社会阶层的正当诉求。必须看到,在国际经济协调运作中,市场因素是一个比较易于被忽略的问题。

要重视它与贸易伙伴开展制度方面的适当协调。国际经济协调在很多方面势必涉及制度的演进与变革。事实上,不少政策变动和经贸谈判本身就是围绕各自的制度安排而展开的。需要注意的是,当某类问题比较集中地成为产生贸易纠纷与摩擦的导火索时,多少暗示着某一方或双方的有关制度安排需要加以改进或变动了。

要重视各种经济力量的利益协调。一国制度安排务必以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确保各种经济力量的利益平衡为要旨。实现这种利益平衡,必须改革和调整原有制度安排。这样,在增设意在推进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时,在试图接受贸易对手的某些重要诉求时,都必须充分关注这个问题。

毋庸置疑,国际经济协调运作促成的国内制度变革,迫切需要一国各个部门、地区、行业的密切配合,需要通过经济体制与相关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进一步深化。哈佛大学的丹尼·罗德里克就直接指出:“世易贸易组织成员资格意味着实行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是某个特定类别的改革。”(引自伯纳德·侯克曼等编《发展、贸易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手册》第7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3年版)讲到底,它时常可能涉及全局性和战略层面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由整个国家最高决策层加以筹划和统领,才能行之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重视文化因素的独特功能

一国的文化背景对其经济发展具有潜在且独特的功能,绝不可以等闲视之。通常来说,这里所谓的文化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传统的文化背景。这是各国基于自身历史与道德等原因而形成的一种源远流长的基本理念与信条。例如,东方社会的儒家学说,美国的实用主义,南欧与西欧不同的宗教熏陶,伊斯兰国家的宗教藩篱,等等,都对本国大多数人的思想理念产生着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从而显著决定着其经济发展之实际道路和制度安排的诸多特殊性。

二是整个社会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与诠释。一国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历史潮流,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经济功能,同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市场经济的种种冲击。于是整个社会对它具有主导性的理解、反应和诠释,并由此形成相应的规则、机制和习惯《市场的结构》一书认为:“在市场中,由文化和历史形成的特定规则和惯例支配着供应商、顾客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引自尼尔·弗雷格斯坦《市场的结构》第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便构成一种新形成的文化氛围。如果一个社会默认垄断现象、欺诈行为通行无阻、钱权结合的寻租现象随处可见,那么,长久下去该国发展就隐含着巨大的根本性隐患,并越来越缺乏应有的国际经济协调能力。

三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伦理。基于文化背景而形成的一国经济伦理,深刻渗透在本国贸易政策之中,并直接对其国际经济协调运作产生作用。例如,有些国家特别注重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利,因而其贸易壁垒就有比较严苛的一面,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非议和反对;有些国家无法全面遏制本国的经济欺诈行为和垄断现象,因而难以应允对方提出的某些尚属合理的竞争要求,丧失了一些国际经济协调的主动权等。

特别要指出,文化因素给予一国国际经济协调运作的影响,既十分广泛深刻,又是潜移默化的。一般而言,一国文化至少在两个基本方面影响其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实际后果。

一方面,一国主流文化给予本国政府决策者和管理层的潜移默化的深刻浸润,导致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确定国际协调的基本方向与具体目标时会有所不同,在实现协调的方式与风格上会出现差异,在深化协调的筹划与策略中会各显神通,在评价协调的成果与前景时会存在区别。这样一来,本国政府在面对同一事件或现象时,完全可能会做出有所差别甚至大相径庭的决策、判断与运行,从而直接影响到该国具体国际协调运作的成功实施。美国学者在谈论全球谈判时,是这样总结它与文化因素之间的关系的:“总之,谈判者用来实施某一策略的行为是有文化差异的。预先考虑这些差异将有助于谈判者理解差异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加强或阻止对方的策略。”(引自珍妮·M.布雷特《全球谈判》第6—1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另一方面,对方国家主流文化给予其站在国际协调第一线的官员们的潜在制约,同样产生着一些特殊的影响。这表现在:其一,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于同样一件事情或一个问题,会出现大相径庭的判断和反应。因为他们的判断基础依然离不开心理因素,离不开自己固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其二,对方政府开展国际协调一定会受文化因素所施加的无形约束。因为要让双方政府代表忽视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并接受与其文化传统与意识形态相悖的经济协议,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三,对方政府灵活应用协调策略离不开自身的文化背景。因为跨文化的国际协调获取成功固然需要采取灵活的协调策略,但是,有些协调策略仍然可能被某些文化背景的人士所反感和排斥。其四,文化差异可能会不必要地激化贸易冲突。因为在贸易争端激化的环境中,文化差异带来的理解错误、沟通错误以及应用错误,尤其易于发生。很明显,这类文化因素给予一国国际经济协调的特殊影响,都是需要人们认真对待和谨慎处置的。

这样,每个国家在开展国际经济协调运作过程中,必须充分意识到文化背景居中的独特作用,既要正视本国文化背景的特点及其不足之处,又要考虑对方国家文化背景带来的某些协调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展开文化层面上的沟通与协调。尤其是围绕市场经济意识与经济伦理方面的深入协调,有着广阔的前景。事实上,因为忽略文化背景要素而导致国际协调失利,可谓不乏其例。正如著名美国学者罗伯特·吉尔平在其《全球国际政治经济学》一书结束语里所论述的:“任何层次上的管理,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国际的,都要依靠共同的信仰,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共同的特性。”(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国际政治经济学》第36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在笔者看来,按照该书对于文化因素的多层次理解,其见解是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

(三)敢于履行积极进取的进攻型战略

一国如果试图驾轻就熟地运用国际经济协调机制以推进自身贸易增长,就不能对国际贸易纠纷与冲突采取消极被动的应付态度,而应当确立和实施积极的进攻型协调战略。

这种所谓的进攻型协调战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其一,它把国际协调主要看作为推动本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强大动力,而并不是什么被动的应付或沉重的负担。换言之,它是以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来看待和处置国际经济协调运作的。西方学者在论述创造性问题求解策略时,第一条就强调“主动出击”策略。在这里,它描述了:采取主动,令事情发生;积极地寻找新思想和革新;不让消极的环境影响你的行为和决策;做你能做的事;如果你做错了什么,要承认它,并从错误中学习等具体策略。(参见赫·斯科特·福格勒等《创造性问题求解的策略》第1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其实,这些同样正是对进攻性协调战略的描述和概括。其二,要深层次、广范围地思考和应对本国可能面临的国际经济协调问题。即绝不能仅仅着眼于目前的贸易摩擦来研究它们,同时必须具有前瞻的眼光和深刻的思考,还要密切关注今后的发展趋势及其可能遭遇的新问题。其三,要进一步积极推动本国国际经济协调系列机制的尽快建立和完善。而这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更要着眼于削弱和铲除相关经贸摩擦的产生根源,即要釜底抽薪,而不是扬汤止沸。其四,要努力促成本国逐步成为多边贸易体制里开展经济协调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一种消弭对抗与冲突、促进合作与互动的积极作用。这就需要培育和造就一大批善于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专门人才。

毫无疑问,这个运作战略的真正确立及其完善需要具备多方面条件。例如,决策层和有关政府部门对国际经济协调的意义和作用必须具有相当的共识,整个社会要形成一种有利于开展国际协调的舆论氛围,研究和构筑相关协调机制的工作真正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在机构、规划、人员方面得到有效的落实等。换言之,这种协调运作战略只有在一个高度重视国际经济协调功能的国家才可能得以建立和实施,而其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恐怕亦是远远超出了常人的想象。

(四)坚决依托WTO这个国际经济舞台

要积极有效地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离不开WTO给予各国的广阔空间。这是因为,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是WTO的正式成员,它们有权利把这个权威性国际贸易组织当作自己进行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阵地,并努力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严格根据WTO的重要原则与基本规则来处理各种贸易摩擦,既合理合法,又行之有效,它们自然应该是各国开展这类运作的有用工具。之所以要坚决依托WTO这个经济舞台,主要是出自以下方面的考虑。

首先,WTO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经济平台。WTO目前拥有约160个成员,它们包括着世界上所有具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和少量单独关税区,涉及全球90%以上的贸易额。其制定的贸易规则就是国际经贸规范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甚或决定着全球的贸易格局和趋势。其运作的顺畅或坎坷,更是关乎世界经济的前途和命运。显然,这样一个“经济联合国”是各国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得以自由挥洒的最好舞台。

其次,WTO体系是国际经贸规范的集中体现。众所周知,国际经贸规范不仅是维护全球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圭臬,而且是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必要基础和运作准绳。WTO的规则体系虽则存有不少疏漏和缺陷,可是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相比较,还是比较成功的。例如,其规则体系适用的领域和范围比较广阔(如至少包括155个具体部门的服务贸易领域就必须遵循其规定),且还在进一步拓展;其依据相关规则来处置实际贸易纠纷的效果就相对显著(如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比较有效);其监督成员方贸易政策的措施就比较具体(如定期进行各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审议)等。这些机制和做法无疑为深入进行国际协调奠定着较为扎实的基础。

还有,WTO体系始终贯穿着国际经济协调精神。WTO的有关规则和机制甚至这个谈判场所本身都是国际经济协调的产物赛义德·尤素福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论述道:“国际互动和联系的大大增加需要制订各种各样的规则、标准、公约和议定书。没有这些东西,协调会出现失败,动荡会增多,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风险酬金会增大,交易成本会上升。”(参见杰拉尔德·迈耶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主编《发展经济学前沿》第175—17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其国际经济协调精神及其众多规则,还直接为广大成员方提供了构筑这类机制的思路和基础。它十分重视维护所有成员的基本经贸利益以及义务与权利的对等。而当一个成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出现严重失衡或面临困境时,它还通过适当的措施来加以救济和扶持。可见,它比较重视一国对外经济贸易增长的大致平衡。同时,它没有忽略各个成员之间贸易利益的基本协调。如一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其实施时间和次数上有一定的限制,还需要对其他成员进行补偿来解决贸易利益受损的问题。此外,它还关注到成员之间在不同贸易领域可能形成悬殊的利益差别。如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同发达国家的差距更为显著,就允许它们在提供贸易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可以附加一定条件或申请豁免。显然,这些规定和做法都有利于妥善处置和积极协调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总之,一个国家倘若试图积极开展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却不能充分认识WTO体系及其诸多规定所体现的国际协调精神,更不能有效利用这个经济舞台施展自己的协调能力,那么,它的相关努力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意味着,WTO的成员们都应该十分珍惜和充分利用WTO所提供的广阔的协调空间。

至于我国在履行这个重要原则时,还应认真思考两个问题。一是自己在WTO体系里边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总的来看,维护和推进WTO的国际经济协调精神及其机制,进而获取自身应有的经贸利益,当是我国参与WTO体系运作的基本定位。在这里,既要坚决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基本贸易利益,又不宜热衷于充当发达国家的对立面,应该是我国比较稳妥的做法。二是建立自己的国际经济协调系列机制已迫在眉睫。而这种系列机制的形成和逐步完善,需要充分借助WTO的有关规定以形成相关的基本思路,更离不开制度、法规、政策和策略等方面的相应建设。因此,我国应该为此殚精竭虑,以努力推进外经贸活动更加顺畅地发展。

(五)严格维护应有的协调底线

一国主张国际经济协调并非一味姑息迁就或随意让步,更不是丧失原则。这就是说,严格维护应有的原则立场,是一国成功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一项重大前提条件,或者可以说,它是不容触犯的基本底线。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发达国家尽管经常引发贸易争端或摩擦来威逼对方,可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基本经济利益,它们亦会作出种种退让以避免落个两败俱伤的结局。这意味着,对那些明显违反自己原则立场的所作所为进行立场鲜明的抗争,既是国际经济协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样也完全是切实可行的做法。一般而言,一国的这种原则立场主要涉及:

一是本国的主权与尊严。凡是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以及亵渎祖国尊严的各种货色,一国非但不能列入自己进行国际协调运作的相关范围或领域,而且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这里提及的国家尊严既包括国家核心利益,亦涉及本国正式派出代表的人格,它们都涉及对方对本国根本地位和基本利益的充分尊重。著名国际关系学者亚历山大·温特指出:有四种国家利益需要特别关注。这些利益的形式因国家其他身份而异,但是,所有国家的根本需求是一样的。第一种是生存。它从根本上来说是指构成国家—社会复合体的个人。第二种是独立。它指国家—社会复合体有能力控制资源分配和政府选择。第三种是经济财富。它指保持社会中的生产方式,在延伸意义上也包括保护国家的资源基础。第四种是集体自尊。它指一个集团对自我有着良好感觉的需要,对尊重和地位的需求。(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29—23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应该说,这些国家利益正是构成一国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底线的最主要部分。

二是本国业已确立的路线、战略和重大方针。一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当然有着自己的根本指导思路和基本方针,而它们恰恰是在本国政府所确立的路线与战略指引下制定的。如果放弃了这些根本之道,等于自身的协调基础被彻底摧毁,那么,一国从根本上说还有什么需要再去努力协调的呢?

三是国际经贸规范。既然国际经贸规范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且成为维护当今世界经济秩序的基石和准则,那么,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都应该遵循和维护这些来之不易的基本国际规范。一定要看到,对于那些悖逆和损害基本国际经贸规范的所作所为,采取听之任之、忍让迁求的态度,最终将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彻底崩溃。因此,各国不仅要坚决遵循和维护已有的基本国际规范,还要善于运用国际经贸规范来迫使对方接受相关的协调运作。放弃国际经贸规范这条根本底线,是一种对国际社会不负责任的典型表现。兰德尔·L.卡尔弗特在《社会制度的理性选择理论:合作、协调与沟通》中专门指明:“参与人的沟通必须严格遵守一套对两个正式的参与人来说是共同知识的规则或规范。”(引自杰弗瑞·S.班克斯等编《政治经济学新方向》第2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按照作者的说法,“沟通”与“协调”两个提法并没有太多区别,很多时候为了语言的连贯进行了不同名称的择取。这就是说,即便仅仅为了国际经济协调运作本身的成功,人们同样必须在这个协调过程中坚守现行的国际经贸规范。

质言之,一国成功开展的国际经济协调运作,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不容触犯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倘若一国在进行国际协调的过程中,对方出现触犯这类底线的言行,那么,就应当予以坚决的抵制和反对。倘若对方触犯这类底线的言行具有蓄意或一再重演的性质,那么,一国就应该断然中止这种有违自己基本立场的所谓协调。

(六)始终不渝地坚持实践、试错和完善

国际经济协调本身就是个不断延续的过程。围绕某个问题的国际协调运作固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断涌现新的贸易纠纷更需要持之以恒的协调精神与做法。因此,那些业已证明卓有成效的协调手段与策略,一定要予以精心的呵护、积极的总结和坚决的推行。尤其对于那些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不久的国家来讲,构筑国际协调机制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尝试,人们千万不要因为出现各种不同的声音就轻易丢弃它们。托马斯·谢林指出:“许多讨价还价都是关于‘剩余’的‘分配’问题……在这个范围内,任何一点都是潜在互利的交易。有时候,这一范围是不确定的……有时候我们比较清楚范围的大小……在这种存在一定弹性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让步幅度加以一个可信的限制是有利的。”(引自《承诺的策略》第1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提示了两个重要的观点。一个是不要轻易放弃属于“潜在互利的交易”的讨价还价,即应该努力寻觅和抓住一切可以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机会和时点。另一个是在其范围大小比较清楚的情况下,提出的要价应当适可而止,即必须避免自己提出不切实际的诉求以毁坏本可获取的国际经济协调成果。显然,用这样一些观点来看待和处置我国国际协调的具体运作,确实不乏启迪之处。

出现不同的声音来自多方面原因。有些是由于不太了解情况而产生的误会,有些是因为观念更新不够而暂时不理解,有些是出于不同策略的考虑而产生的相异看法,有些是针对失误或不当之处而提出的善意批评,有些则是代表某些行业或利益集团而发出的反对意见。这就需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置。具体而言,对于不理解或有所误会的看法,应该通过比较周全的宣传和解释予以恰当解决。那些善意批评和不同策略的主张,政府应当虚心听取、认真总结、尽量采纳。至于囿于行业或集团利益而发出的强烈反对,政府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能由此就犹豫退缩。否则,只会使自己的国家在今后诸多贸易摩擦中处于被动境地,难以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真正地趋利避害。

要正确对待本国所做的妥协与让步。国际经济协调离不开必要的妥协与让步,甚至可以这样说,妥协与让步是国际经济协调运作应有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妥协与让步就无所谓国际协调。所以,对于本国政府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做的妥协与让步,人们大可不必大惊小怪,更不宜轻易地反对和否定,关键是看其运作恰当与否。如果符合一国经济大局的战略部署,如果能够带来更加重要或多方面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妥协与让步就值得肯定和开展。更何况,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致力于开展国际经济协调,有时候还应具备一种更加大气的分析思路,即为了更好地维护全球经济这个大局,即便自己暂时做出一些利益牺牲亦能接受。美国经济学者考什克·巴苏的一段话颇值得深思。他说:“一些国家往往愿意为了更大的全球利益而做出一些小的牺牲,尽管它们不愿意只有自己这样做。这就是希望所在,因为根据这种观点,一些不大可能出现的理想结果也许就是潜在的均衡。”(引自杰拉尔德·迈耶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主编《发展经济学前沿》第55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这意味着,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协调过程中,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是极端自私自利的。相反,还有一些国家多少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即“愿意为了更大的全球利益而做出一些小的牺牲”。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论断为人们打开了国际经济协调的新视角和新思路。

要正确对待第一线的协调运作。站在国际协调运作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尽管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却仍然可能难以获致国人殷切期盼的理想结果,这种状况在广大发展中国家那里尤为显著。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源自诸多客观制约挤压了一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空间。这类客观制约特别表现在:一是自身实力的制约。在一个凭借实力讲话的现实世界里,一国经济话语权的大小是其在国际协调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基础。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国际协调中常常是明显“弱势”的一方。二是原先经济体制的制约。如果一国原先长期实行的经济体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运作和自由贸易的基本要求,那么,它更易于遭遇要求其深刻变革的巨大国际压力。三是自身视野的制约。如果一国相对不熟悉国际经贸规范,相对缺乏市场经济意识,相对缺乏前瞻眼光,那么,其在国际协调过程中试图从对手那里获取更大份额的经济利益,几乎是不太可能的。更何况,有些妥协与让步还是由于客观情势所迫而不得不为之。《世界经济谈判》一书明确认为:“当谈判陷入僵局,会有更糟的事情发生在己方之时,防御诉求者可能会理性地做出决定,接受一项包含无回报让步的协议(一个单赢协议)。”(引自约翰·奥德尔《世界经济谈判》第60页,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显然,在那种情势下,这种做法是谈判者唯一正确的选择。显然,上述这些具体制约都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倘若脱离这些制约背景来孤立地看待本国的某些具体协调成果,甚至依据自己的理想标准来判定它们的成败得失,则完全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苛求。

要正确对待可能出现的失误与不足。一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活动是一个不断实践的漫长过程,必然会出现一些误判、考虑不周甚或运作错误。只要其根本的指导方针和思路正确明晰,只要其有关决策能够实施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序,那么,人们就应该大力支持和呵护本国才刚刚培育起来的国际协调精神及其做法,并用爱护的态度去指出和纠正这些不当之处和失误做法,而不宜轻率地加以严厉指责和断然反对。需要提醒的是,简单的严厉指责和断然反对常常起着直接打击及否定国际经济协调运作本身的有害效果。

总之,在关心、爱护和支持本国积极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和丰富自己在国际协调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做法和经验,不断纠正和反省自己出现过的失误和过错,进而形成和完善自己的国际经济协调分析思路和系列机制,才是一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并能获取巨大利益的唯一正确的道路。

我国只要依据上述的分析思路来建立、实施和完善国际经济协调的相关机制及其运作,就一定能够充分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进而获得一个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以推动我国经济更加健康地发展。因此,本书的以下各章将从理论阐述和实践分析相结合的角度,进一步深入论述和发挥上述15个运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