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协调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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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经济协调的内涵、理念与目标

(一)准确把握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内涵

要有效开展国际经济协调,首先是全面准确地把握它的基本内涵,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应该说,国际经济协调一词,定义明晰而又内涵丰富,蕴含着不同层次的诸多内容。

所谓的国际经济协调是指,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各国应当把“双赢”或“多赢”作为基本的追求目标,发扬合作互助的精神,努力在国际经济规范的体系框架之内,调整和改进自身的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政府行为,缓和和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可能产生的贸易摩擦与冲突,进而建立和改进良好的平和的外部经济环境,以积极推动自身经济较快且稳定的发展,并有利于全球经济的顺利前进。

国际经济协调具有多层次含义。首先,它是一个基本的经济理念。人们应该秉持这样的理念去看待和处置一切国际经济事务,而一国政府更必须致力于全社会弘扬这种适时的经济理念。其次,它是一种根本的决策思路。一国对外经贸战略的确定,各项涉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应该依据国际经济协调的根本思路来进行和深化。再次,它是一系列对外经济机制的内核。一国众多对外经济机制的设置,有着各自的具体功能,但是它们都必须围绕一个核心加以运转。这个运转的核心就是国际经济协调。最后,它是诸多涉外经贸策略的基石。面对国际经济的激烈博弈,一国应当审时度势、灵活多变,针对不同时刻和不同问题采取诸多的不同策略。但是,它们一般都应该建立在国际经济协调的基础之上。

国际经济协调的具体运作大致可以分为“谈判”和“协调与合作”两大类。比较而言,前者虽则看来是一种最为常见且显眼的做法,却仅仅属于一种狭义的协调方式,而后者则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容和多种具体方式。一般而言,体制性协调、政策性协调、机制性协调、技术性协调、策略性协调和伦理性协调都是经常被应用的具体方式。可以看出,“协调与合作”的核心内容是所谓的制度协调。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说过这样一段话:“为什么聚集于制度?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制度一直被人类用来使其相互交往具有稳定性。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并且会提供特定的激励框架,从而形成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制度由正式规则(法律、宪法、规则)、非正式规则(习惯、道德、行为准则)及其实施效果构成。实施可由第三方承担(法律执行、社会流放),也可由第二方承担(报复),或由第一方承担(行为自律)。制度和所使用的技术一道,通过决定构成生产总成本的交易和转换(生产)成本来影响经济绩效。由于在制度和所用技术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市场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于制度框架。”(引自约翰·N.德勒巴克等编《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第14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这段论述正好可以用来诠释这里提及的制度协调。

必须强调,国际经济协调运作与那种“冷战”思维及其产物是格格不入的。换言之,一切来自冷战思维或僵硬的思维定式的认识和判断,将无法接受或理解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精神和重要位置。然而,只有这样比较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了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内涵,一国才谈得上在国际经济舞台展开纵横捭阖的相关运作,并获取一个又一个的经济硕果。

(二)牢固树立正确适时的经济理念

国际经济协调总是在一定经济理念支配下进行和深化的。因此,只有树立正确适时的经济理念,才可能有效推行一切顺应经济全球化时代潮流的协调运作。特别要强调,诸如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适度贸易保护一类的经济理念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另外,对于不少人们耳熟能详的用语和提法,亦必须赋予鲜活的时代精神,加以全面和准确把握。

其中,关于“经济主权”的理念即为典型的一例。毫无疑问,一国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本是天经地义的神圣职责,对此不能有丝毫的异议和动摇,否则就有卖国行径的嫌疑。问题在于,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经济主权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让渡和变动,实际上不再拥有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内涵及其运作方式。例如,已经参加WTO的近160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都必须认真遵循这个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规则,这等于是把自己制定经济政策的某些权力让渡给了这个超国家的经济组织。在这种情势下,那些让渡出去的权力还能简单视为自己的经济主权吗?还能无所顾忌地想要如何就如何做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这意味着,一国准确把握自身经济主权的实际边界及其运作方式,便有了非常实际而重大的意义。

一定要看到,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纠纷和冲突中,倘若一国政府对自己的经济主权有意无意地强调过头或操弄越界,那么,既可能不必要地引发本国民众非理性的甚至偏狭的情绪,又多少导致自身行为偏离国际经贸规范的既定要求,损害着自己的国际形象和经济地位,更会直接对自身的对外经贸和经济发展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著名美国学者约翰·H.杰克逊针对滥用“国家主权”现象专门展开了深入且犀利的阐发。其中有两段论述尤其发人深思。他尖锐地指出:“通常来讲,国家主权这一术语是一种回避剖析的借口或方式,有时这一概念的倡导者就是为了保护民族国家或内部权利拥有者和国家权力操纵者的活动免受批评,或者用以说明国际势力对他们行为的干预是不合法的。”他还认为:“主权观念还是国家平等这一概念的核心。然而,国家平等一词有时可能被滥用,有时又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发挥不现实的作用。”(引自《国家主权与WTO》第6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三)始终瞄准经贸利益这个基本目标

国际经济协调运作要行之有效,需要其实施者始终不渝和有的放矢地瞄准其既定的基本目标。这样,始终瞄准经贸利益这个基本目标,认准一国与贸易对手产生经贸纠纷的症结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积极运作,就显得至关重要。至于其他方面的种种考虑,一般则宜放在第二位。从这个基本角度研究和解决贸易摩擦问题,可谓是它的基石。

且以中美之间的贸易现状为例。不能不看到,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美国每年都出现巨额贸易逆差(近年来每年更高达8000亿美元以上),已成为其最大的经济“软肋”。同时,许多年之前我国一直就被美国视为“日本第二”,即我国是美国第二大贸易顺差国,而最近这些年来更是超过日本位于榜首。在这种贸易背景下,无论什么时候美国同我国发生贸易摩擦都是可以想象的。而且,一般来说,美国发起这种贸易摩擦的基本动机都在于维护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一些基本的国际经济现象,如美国已连续30年出现巨额贸易逆差、中国已连续多年是美国最大的贸易顺差国、中国每年出口额近40%最终进入美国等,能够帮助人们更加坚定地依据这里所阐述的原则去处置中美之间的经贸关系。

同样,发达国家在处理其他国际经贸事务中也立足于这个基本出发点。1993年以后,在“复关”和“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一度坚持中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复关”和加入WTO,而这个问题又恰恰是我国最需要强调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在1986年正式提出“复关”申请时,就是以包括必须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进入在内的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把美国这种主张简单地视为一种政治立场,则双方根本就无法进行卓有成效的对话和谈判。相反,我国正确判断了美国提出这种主张的真实动机,即它主要考虑的是今后中美经贸关系给予美国贸易利益的实际影响。于是,我国一方面坚定不移地坚持自己的发展中国家地位诉求,另一方面又在具体谈判中采取机动灵活的策略,愿意削减或取消我国“入世”之后作为发展中成员的某些优惠待遇,从而可以避免给美国带来许多新的贸易冲击。其结果是,我国终于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进入了WTO,而美国并未因此而遭受多大的贸易损害。这个基于正确判断而果敢予以有效协调的案例,应该说是我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一个十分成功的样板。

诚然,政治因素有时候完全有可能是导致某些贸易纠纷的主要缘由。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美国国会或总统的选举年),常常会冒出些无中生有的事件或舆论,直接酿成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就属于这种情况。可即便如此,这种贸易摩擦的产生根源还是与某些经济集团的贸易利益紧密相关。

所以,如果人们总是习惯于用政治原因来解释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的做法,那么,我国实际的应对措施有时就不利于双方贸易纠纷的顺利解决,更无法制定和实施正确有效的协调战略与策略。这是人们在国际经济协调过程中务必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