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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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善治是对“统治”与“治理”的超越

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传统的理性科层“统治”一直是公共事务管理的主流范式,其理想和标准为“善政”。直到20世纪90年代,由于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以计算机技术为主体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化的深入和拓展,“统治”范式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诟病而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的“治理”范式,“治理”范式的理想状态(完满状态)则为“善治”。“统治”是对历史传统本文把马克斯·韦伯的传统型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作为“历史传统”,因为近现代社会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理性型权威(法理型权威)。马克斯·韦伯权威类型说的主要内容在马克斯·韦伯关于权威的系列论述中,最著名的是他的权威类型说。韦伯依据大量史料,把权威归纳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和理性型权威(法理型权威)。(1)所谓传统型权威,是指建立在古老传统和惯例的神圣性之上的权威,比如通过王位继承获得的权威和服从等,按照韦伯的观点中国古代的帝权和宗族长老的权威都是传统型权威的不同形式。(2)所谓超凡魅力型权威,是指某个人凭借超人的才能、杰出的品格、英雄主义及其创立的典范、信仰而拥有的权威。革命年代产生的领袖、伟人获得的追随和服从是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典型表现。(3)所谓理性型权威(法理型权威),是指建立在对理性、法律及官僚体制和法定授权的信任、服从之上的权威。这种权威的产生不是基于对个人的忠诚,而是依赖非人格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规范。(非理性:魅力型和传统型)的超越,“统治”的理想状态是“善政”; “治理”是对“统治”(工具理性)的超越,“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善治”; “统治”只是“善政”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统治”并不必然与“善政”相联系,并不必然导致“善政”, “统治”的结果也可能是“暴政”、“恶政”;同理,“治理”只是“善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治理”并不必然与“善治”相联系,并不必然导致“善治”, “治理”的结果也可能是“恶治”。

传统的“统治”范式体现的是“祛魅化”,是以人性“恶”的预设、法治、效率和非人格化等“他律”为中心的功利主义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思想,其在否定了“君权神授”和自然法的神圣性的同时,也否定了伦理价值、伦理规范和美德的“自律”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和意义,造成了公共权力与道德的分离,使得“统治”范式的道德之“恶”的缺陷明显。在道德上,与传统的“统治”范式及其“善政”相比,“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自主自治性、主体间性和责任性等内涵、本质和特点,体现和突出了公共事务管理的“伦理必然性”,重启了公共权力与道德的复归,体现了对传统“统治”范式的道德超越,彰显了“治理”的道德之“善”。善治建立在“治理”的基础之上,是“治理”的理想标准和完美状态。“善治”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诉求,核心运行机制的“自律”本质,具有公共性属性、以人为本和对人权普遍性的尊重,则使公共权力与道德的再结合有了新的内涵和质的飞跃,反映了善治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伦理本质,也体现了善治对“治理”的道德上的完善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