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实务及范例大全(第3版)(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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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组织管理制度范例

一、公司组织职能设计规程

第一章 董事会

第一条 公司总裁统一管理全部业务。

第二条 专务董事辅佐总裁,受命负责专项业务。在总裁不能履职时代理总裁职务。

第三条 公司业务执行的审议权属董事会。

第四条 董事会每月例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开会。

第五条 董事会由总裁主持。总裁不能履职时,按董事会序位代行其职。

第六条 紧急事项如无法经董事会议决定时,总裁有权裁决。

第七条 董事会议决定事项包括:有关规章、决定事项;重要的事业计划;重大投资;业务或固定资产的让渡和接受;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监事负责对董事会业务执行的监察和会计审查。

第二章 监察室

第九条 监察室接受监事指令,负责以下业务:会计财务监察,业务监察,相关公司的经营监察,监察资料的搜集,其他监察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室

第十条 秘书科的业务分工为:董事事务及交际;董事会、其他重要会议会务;董事特命事项的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企划科的职能为:经营调查研究;长期事业计划;年度事业计划;季度、月度计划调整与检查;重要的新事业的调查与企划;特命事项的调查、企划;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合作;半年度预算编制与控制;市场调查;研究开发信息收集;专利事务;学术、新闻宣传;对特定部门的援助;新产品开发;对外宣传;广告宣传;部门调整。

第四章 总务部

第十二条 总务部的主要职能为:

(1)来宾接待。

(2)事务用品管理。

(3)公司印鉴、总经理印章的管理。

(4)文书管理,电话受理。

(5)公司内部通报。

(6)内部联系、协调。

(7)事务所整顿与管理。

(8)车辆管理。

(9)车辆保险。

(10)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11)外部有关法令的研究。

(12)填报统计资料和会计报表。

(13)劳动安全。

(14)社会保险。

(15)工资、奖金核算与支付。

(16)公司庆典、会议组织。

(17)保安工作。

第五章 财务部

第十三条 财务部的主要业务职能为:

(1)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和下达企业财务预算。

(2)对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3)其核算职能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核算。

(4)其预警提示职能是向董事长、总经理反馈公司资金的营运预警和提示。

第六章 物料部

第十四条 物料部的主要业务职能为:

(1)总部购买。

(2)各工厂购买。

(3)工厂设备订货。

(4)原材料采购。

(5)营业用车辆购买。

(6)购入商品的质量管理。

(7)供应商业务内容和业绩调查。

(8)机器、车辆的使用。

第七章 营业部

第十五条 促销科的业务职能为:

(1)销售市场调查。

(2)销售促进。

(3)营销计划。

(4)商品制造计划。

(5)商品出库管理。

(6)商品库存管理。

(7)商品运送。

(8)货款回收。

(9)销售报告与账簿保管。

(10)销售事务与统计。

(11)营业所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所主要负责所辖地区的销售业务,主要职能为:

(1)接受商品订货和提供售后服务。

(2)销售计划。

(3)销售渠道开拓与管理。

(4)营业员管理。

(5)货款回收。

(6)事业所及营业部职工用房管理。

(7)营业用车辆管理。

(B)其他销售业务。

第八章 工厂

第十七条 事务科的主要业务职能为:

(1)生产计划制订。

(2)填报会计账簿和统计资料。

(3)工作事务、人事、工资、福利管理。

(4)商品运输及保险事务负责。

(5)商品盘点和固定资产管理。

(6)工厂各类保险事务管理。

(7)商品及物料的收发、领用和库存管理。

(8)工厂内部总务、财务等事项。

第九章 研究部

第十八条 研究科的主要业务职能为:

(1)确定研究课题。

(2)搜集研究开发信息。

(3)对营业部营业活动提供援助。

(4)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基础研究。

(5)与外部有关机构共同研究。

(6)向学术或一般刊物投稿。

第十九条 检验科的业务职能为:

(1)商品检验。

(2)商品分类。

(3)制定商品规格。

第十章 开发部

第二十条 开发部的业务职能为:

(1)新商品的开发研究。

(2)对原材料、商品的开发研究。

(3)对营业部营销活动提供援助。

(4)评估开发项目。

(5)其他商品开发事项。

二、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和责任(以下简称机构、分工及权限),以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和有效率地运营。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用语,分别定义如下:

(1)所谓组织机构,系指在公司经理领导之下,分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2)所谓业务分工,系指各部门应该执行的基本任务。

(3)所谓权限,系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力。所谓责任,是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4)所谓管理者,系指部长、工厂厂长及其副职。

(5)所谓监督者,系指管理者以外的责任者。

第三条 执行业务的原则。

公司的业务必须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指令系统的统一。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规定的系统,由上级发给下级。

(2)进行工作分工时,必须明确地维持其分管界限,以使业务圆满地进行。

(3)为谋求合作和业务的圆满进行,必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努力搞好协调工作。

(4)要明确以政策为中心实施计划,确认实施结果,并将实施计划与结果一起迅速报告。

第四条 行使权限的原则。

权限须按下列原则行使:

(1)权限的行使者。原则上必须由该负责人员亲自行使权限。但是,在执行业务上认为有必要时,在取得直接上级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任给下级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或者令他们代行权限。并且管理者可以限制下级负责人的一部分权限或限定其行使期限。

(2)权限行使的基准。在有其他预先规定了的一般性的、总括性的或具体的基准的情况下,权限的行使必须服从这一基准。

(3)权限的委任或代行。在负责人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代行其权限。在负责人将其权限的全部或一部分委任给其他人或令其代行权限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负责人不得亲自行使其权限。

(4)对于行使权限的干涉。上级负责人不得干涉下级负责人行使权限。但下级不应排斥上级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

(5)负责人之间的协商。当负责人之间相互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方式解决。

①有主管权限者,则由其负责实施。

②双方都是同一个上级负责人的属下时,由该上级负责人决定。

③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不相同时,由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之间协商决定。

(6)执行单位和分工的执行是以科或营业所为单位时,由管理者统一负责。

第二章 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公司经理。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常勤董事。

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常勤董事根据分工,统理委托的工作。当公司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职者依次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

公司经理召集董事会,并担任主席。

监事和顾问可出席董事会,并发表意见。

公司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 公司经理职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后,由公司经理执行。

(1)全面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和管理活动,负责检查和绩效考核,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运营内外部环境。

(2)负责和组织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完成责任目标和年度计划。

(3)对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正确决策,认真领导,杜绝重大事故、失误发生。

(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预算、决策和利润分配;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5)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加薪和晋级以及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6)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工队伍。

(7)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8)搞好社会公共关系,认真处理周边邻里关系和谐,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9)履行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完成集团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公司经理的权限。

即便是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需要紧急处理时,公司经理也可以及时地处理,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以求得董事的认可。

第十条 常设董事会。

在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常设董事会作为最高的经营协议机构,确定经营的具体执行方针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式,并辅佐经理工作。

常设董事会的管理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任监事。

从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中选出常任监事。常任监事除由法令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职能外,遵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方针,其具体职能由公司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 咨询员。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从卸任董事或监事中选出咨询员若干名。咨询员的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顾问。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在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员中选聘若干名顾问,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身份。

工作人员的身份分为公司职员和公司见习职员。

第十五条 录用。

在特别规定的“从业人员录用规定”的基础上录用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机构。

在公司经理之下,作为执行业务的单位,设立室、部和工厂。在企业中原则上设科。为进行特定地区的营业工作的管理,设立营业所。

在室和科的业务运作中,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可设立股或驻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七条 职务等级。

在室、部、工厂、营业所、科、股和办事处中分设室长、部长、工厂厂长、营业所长、科长、股长和办事处主任。

可以委任董事担任以上管理职务。也可以委托顾问或特约人员担任管理职务或监督职务。

第十八条 副职。

根据需要可在室、部和工厂中设立副职。由其协助工作或令其代行一部分职务。

第十九条 主任研究员。

在研究室内,作为指导和促进调查及试验研究工作的责任者,设立主任研究员。

第二十条 股长助手、班长。

必要时,可设股长助手。在现场工作中设班长。

第二十一条 管理者代理和监督者代理。

在管理者和监督者因故不能履职时,可设代理者。

第二十二条 参谋和特约人员。

必要时,可在工作人员以外设立参谋和特约人员,委托他们担任工作或请他们协助工作。参谋从退职的管理者中、特约人员从有学识有经验者中分别由公司经理任免或调动。

第四章 业务分工

第二十三条 业务分工。

原则上按执行业务的单位来确定业务分工。

第二十四条 秘书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秘书工作。

(2)人事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计划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计划工作。

(2)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股东和股东大会的事务处理。

(2)保管公司经理和公司的印鉴。

(3)办理各种申请、诉讼、注册、公告、登记等的法律手续。

(4)办理专利、实用新方案和发明的法律手续。

(5)保管各种契约合同。

(6)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除外)的获得、借赁、修缮、处理和管理。

(7)对旅费、交通费的审查和支付,上班证件的发放与管理。

(8)文件的收发和公司内部的邮政以及誊写与打字。

(9)外来人员接待和见习人员接收,以及会客室和会议室管理。

(10)灾害的防止和对消防设施的管理。

(11)消耗性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和备用品的采购及使用。

(12)公司内部的清扫、警卫和管理。

(13)总公司经费预算和管理室预算的管理。

(14)调查从业人员的勤务情况,维持工作秩序。

(15)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差、外出和休假手续。

(16)管理安全卫生委员会。

(17)其他涉外事项和总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会计事务方面的工作。

(2)资金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事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该股是常驻工厂的机构。

(1)人事工作。

(2)总务工作。

(3)会计事务。

第二十九条 研究调查。

在研究室内设立以下执行业务的单位:

(1)调查科。

(2)研究科。

第三十条 调查科分担的工作事项。

(1)对技术的统一管理。

(2)技术资料与图书的管理。

(3)设计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研究科分担的工作事项。

(1)新产品和研制品的基础研究。

(2)新产品和研制品的设计和制作。

(3)产品的基本设计。

(4)产品的基础调查和性能改善研究。

(5)对专利、实用新方案和发明的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

在营业部设立如下执行业务的单位:

(1)开发科。

(2)第一销售科。

(3)第二销售科。

(4)业务科。

(5)营业所。

(6)驻外办事处。

第三十三条 工厂。

在工厂设立以下执行业务的单位:

(1)采购科。

(2)生产科。生产科设立工务股、特殊计量股和修理作业股。

(3)计划科。

(4)技术科。

(5)检查科。

(6)工程科。

(7)装配科。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高层管理者。

高层管理者在执行业务时,协助公司经理并服从其指挥,在共同管理公司的业务中,就所管业务的一切方面向公司经理负责。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接受公司经理或高层管理者的命令,按照特别规定的统一管理权限的规定,在共同策划所管部门的业务经营时,对下列事项负直接责任。

(1)根据公司的方针,决定所管部门的业务经营方针,并进行统一管理。

(2)对所管部门内各科工作的调查。

(3)与管理人员协作,起草公司的经营方针。

(4)起草所管部门的预算和实施预算。

(5)参加部长会议

(6)按照公司的教育计划,决定本部的教育和训练方针。

(7)呈报人事监督意见。

第三十六条 科长。

科长接受管理人员的命令,按照统一管理权限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负直接责任。

(1)根据部门的业务经营方针,执行所分担的业务。

(2)传达政府机关的通告、公司的通知和其他指示。

(3)与其他科协作,起草部门的经营方针。

(4)实施科内的教育和培训。

(5)改善作业或工作方法,并确定其标准。

(6)指导和监督下属。

(7)呈报科内的人事建议。

第三十七条 股长。

股长接受所属上司的命令,按照统一管理权限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负直接责任。

(1)执行业务和对勤务的监督与指导。

(2)决定业务和事务处理的要领。

(3)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提高业务效率。

(4)实施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班长。

班长接受股长的指挥,拥有下列职务权限。

(1)使班内人员彻底理解业务上的指示。

(2)监督和指导工作。

(3)呈报本班职工的人事建议。

第三十九条 主任研究员。

主任研究员负责指导研究室主任安排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章 会议与委员会

第四十条 会议与委员会。

按照组织制度,召开下列会议,成立下列委员会。

(1)常设董事会。

(2)部长会议。

(3)预算会议。

(4)产品设计会议。

(5)技术会议。

(6)季度生产会议。

(7)月度生产会议。

(8)公司、工厂提案委员会会议。

(9)工厂提案委员会。

(10)经营恳谈会。

(11)劳动协议会。

(12)薪资协议会。

第四十一条 其他会议。

会议的主席、委员长、干事及成员均由总经理任命。

第四十二条 运作。

会议和委员会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程运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规程释义。

当对本规定有关条款产生异议时,经总经理批准,由管理室长裁决。

第四十四条 效力。

本规定是公司的基本组织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一概无效。同样,一切违反本规定的指示、命令和其他行为均视为无效。

第四十五条 修订。

本规定的修订草案由管理室长提出,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实施。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应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上交董事长。董事长拟订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4)具有表决权的股东1/10以上提议时。

(5)监事会提议时。

(6)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明确而又具体的提案,提议人的电话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通知的内容包括:

(1)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和议题。

(4)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

(5)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期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完毕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票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就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2)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6)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会议召开情况制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节 组织管理表单

一、职务分配表

二、部门工作分类表

三、业务能力规定表

四、职位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