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中国人的精神(4)
我曾讲,孔子所教导的国家信仰是一套源于君子之道的荣誉法典。但现在,我必须告诉诸位,在孔子以前很遥远的时代里,中国已经流传着一套未诉诸文字的君子之道,它被称作“礼”——礼仪、礼节、礼俗。后来,出现了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和伟大的立法者——周公(公元前1135年)。他在孔子之前,最先明确、定型并制定了形成文字的君子之道——关于得体的行为方式的法律。这部由周公制定的第一部形成文字的君子法,就是著名的《周礼》,即周公之礼。它或许可以被视为前孔子时代中国的宗教,类似于前基督教时代犹太人的摩西法典,它是中国人的“旧约”。正是这套周礼——书面的君子之道,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婚姻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中国人至今仍将婚姻的圣礼称作周公之礼:周公的礼仪之道。在神圣的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前孔子时代的宗法体系使中国人建立起了家庭制度,令中国人的家庭得到了稳定、持久的维系。或许,我们可以把这套周公之礼称为“宗族信仰”,以区别于孔子后来所教导的国家信仰。
孔子在他所教导的国家信仰中,对上述宗族制度作了新的阐释。换句话说,孔子在其教导的国家信仰中赋予了君子之道以新的内涵,使其适用范围更广、内涵更深刻。宗族制度确立了婚姻的圣约,而孔子在赋予君子之道以更新、更广、更深刻内涵的同时,确立了一种“新约”。孔子所确立的这种新的圣约,不再被称作礼仪的“礼”,而被称作“名分大义”,我将其翻译为“有关名誉与职责的根本原则”,或曰荣誉法典。通过确立这种名分大义,孔子为中国人创立了一种国家信仰,全面取代了他们已经拥有的宗族信仰。
在孔子以前的宗族信仰里,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受婚姻的圣约所约束——受周公之礼约束,必须绝对遵守婚姻的盟约,确保这一盟约神圣不可侵犯。与之相类似,在孔子所树立的国家信仰下,君主和臣民之间受“名分大义”这一新圣约的约束,必须视宣誓效忠的盟约为神圣不可侵犯,并予以绝对遵守。简言之,孔子所确立的这种新的圣约——名分大义,就像早于他的时代所确立的周公之礼,是一套关于忠诚的圣约。如我所言,孔子正是以此赋予了君子之道以新的、更广泛和更深刻的内涵,赋予了旧的宗族信仰以新的内涵,将其升级为国家信仰。
换句话说,就像旧的宗族信仰确立了婚姻的圣约那样,孔子的国家信仰确立了忠诚的圣约。在宗族信仰中,依据婚姻的圣约,妻子必须绝对忠诚于丈夫,而在名分大义这套宣誓忠诚的圣约中,中国的民众必须绝对忠诚于君王。因此,孔子所教导的这一套忠诚的圣约,也可以被叫作忠君之礼或忠君之教。诸位可能记得我讲过,孔子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宣传君权神授,但更准确地说,孔子教导的是忠君之责神圣。孔子所教导的这种对君王神圣的、绝对的忠诚,与欧洲的君权神授不同,它的授权或理论依据不是来自超自然的存在——例如上帝或某种深奥的哲学——它依据的是君子之道,是人内心的荣誉感和廉耻感。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里,正是这种荣辱感使妻子忠诚于丈夫,而孔子所教导的绝对效忠君主的理论,也是来源于名分意识和荣辱感。这种荣辱感使商人信守诺言、履行合同,使赌徒按规则行赌并偿还他的债务。
我在谈到宗族信仰时讲过,这种旧的宗法体系,以及各国的教会信仰,正是通过确立婚姻圣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使家族得以确立的。同样,孔子所教导的国家信仰,是通过确立宣誓忠诚的圣约使国家得以确立的。如果诸位承认,第一位确立婚姻圣约和婚姻不可侵犯性的人,对人类以及文明的开端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话,也就能够理解,孔子确立的忠君圣约及其不可侵犯性,是一项多么伟大的工作!婚姻圣约确保了家族的稳定和持久,没有了它,人类将会灭绝。而忠君圣约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持久,没有了它,社会和文明都将崩塌殆尽,人类将退化成野蛮人或动物。因此我说,孔子为中华民族所做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一个关于“国家”的真正的概念——一个有着真实、理性、永久、绝对的基础的国家观念。通过这个观念的确立,他创建了一种信仰——国家信仰。
我也讲过,孔子将他关于国家信仰的教导,写进了他在生命的最后日子里所著的《春秋》一书。在这部书里,孔子首先制定了忠君的圣约,即名分大义或曰荣誉法典。故而,《春秋》也常被称作春秋名分大义,即春秋时代“有关名誉与职责的根本原则”。简而言之,它是春秋时代的基本准则,中华民族的大宪章,包含了神圣的盟约或曰社会契约,从而使全中国人民和整个国家都绝对地效忠于君主。这份圣约,不仅是中国的国家和政府,而且是中华文明唯一的真正宪法。因此孔子说过,后人将通过这部书来了解他,并明白他为这个世界做了什么。(知我者其为《春秋》乎?)
我绕了这么大的弯,才点到想要表达的主要意思,诸位恐怕已经有点不耐烦了,让我们言归正传。诸位应当记得我曾讲过,人类大众需要宗教——欧洲语境中的宗教——原因在于宗教给了他们一种庇护。通过信仰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大众能够找到生存的永恒感。而孔子所教导的哲学和道德体系,即儒家学说,却能够取代宗教的位置,使人们可以不必依赖宗教过活。那么,儒家学说中必然有一些东西,能够像宗教一样给普通大众以同样的安全感和永恒感。现在,我们终于找到它了,那就是孔子的国家信仰中“绝对效忠于君主的神圣职责”。
诸位应该能理解,由于对君王的这种绝对神圣的忠诚,在中华帝国的每一个男人、女人和孩童的心目中,皇帝被赋予了绝对的、至高无上的、超越一切的全能力量。正是这种对皇权的绝对信仰,给了中国人安全感,正如其他国家的大众因宗教信仰而得到安全感那样。这种对皇权的绝对信仰,还保证了中国人心目中国家的绝对稳定和持久。而国家的这种绝对稳定和持久,又让人们确信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最终令中国人相信种族的永恒。这种从神圣的忠君之责中衍生出来的对君王全能力量的信念,对种族永续的信念,使中国的普通大众拥有一种生命的永恒感,正如其他国家的宗教给予的对来生的信念一样。
同时,正如忠君思想确保了民族血脉的永续,儒家的祖先崇拜也确保了宗族血脉的延续。事实上,中国的祖先崇拜不建立在对来生的信念上,而是建立在种族永续的信念上。在弥留之际,让一个中国人感到慰藉的,不是对来生的信念,而是相信他的子子孙孙,他的所有亲人,都会记住他,怀念他,永远爱他。因此,对一个中国人来说,死亡就像是即将开始的一段漫长旅途,在幽冥之中,或许还有与亲人重逢的“可能”。总结起来,儒家的祖先崇拜和忠君之道,令中国人在活着的时候得到生命的永恒感,而当他们面临死亡时又得到一种安慰。在其他国家中,这种对大众的慰藉来源于信仰来生的宗教。也正是因为中国人将祖先崇拜提升到与忠君之道同等的高度,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孔子的整套学说,即我所讲的国家信仰,其实包含两部分:对君王的忠诚、对父母的孝顺,即汉语中的“忠孝”二字。中国人所说的三纲——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三个信仰,以重要性排序依次为:第一,绝对效忠于君主;第二,孝敬父母,崇拜祖先;第三,婚姻神圣,妻子绝对服从丈夫。上述三条中的后两条,已经包含在前孔子时代的宗族信仰中,而第一条——忠君之道——则是由孔子首倡,并最终制定为中华民族的国家信仰的。这一国家信仰,是孔子为中华民族立下的新宪章。三纲中的第一条——绝对效忠于君主,取代了或等同于其他宗教中的第一信条——对上帝的信仰。正因为儒教中有了这种相当于信仰上帝的内容,所以它能够取代宗教,使中国人甚至普通大众都没有感觉到有宗教存在之必要。
但是诸位可能要问,如果没有宗教所教导的对上帝的信仰,如何能够使人、使普通大众,遵守孔子所教导的道德规范?上帝的权威可以使人服从并遵守道德规范,儒家学说又如何使人绝对效忠于君主?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请允许我先指出诸位一个极大的误解,即误认为,使人遵从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来源于上帝的权威。我在此郑重指出,在欧洲,虽然婚姻的圣约和不可侵犯性来自教会的认可,而教会的权力源于上帝,但我讲过,那仅仅是一种表象。正如我们在所有没有教会宗教的国家所见到的那样,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在约束力,其实是荣辱感,即普通男女之间的君子之道。因此,令人服从道德规范的真正力量是道德感,是人内心的君子法。所以我说,信仰上帝绝非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条件。
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怀疑论者,如上个世纪的伏尔泰和托马斯·潘恩,以及当代的理性主义者如海勒姆·马克西姆都提出:对上帝的信仰,是由宗教创始人发明,继而由牧师维持的一套骗辞。这是一种荒谬的诽谤。所有的伟人,所有富于智慧的圣哲,通常都信仰上帝。孔子也信神,尽管他绝少提及这一点。甚至,连拿破仑那样最识实务的俊杰也信奉上帝。正如赞美诗所言:“只有头脑庸俗浅薄的愚者,才会在心中说‘上帝不存在’。”不过,圣哲们对神的信仰,又不同于普通大众的信仰。正如斯宾诺莎所说,圣哲对神的信仰,是对宇宙神圣秩序的信仰。孔子曾讲:“五十而知天命。”天命,就是宇宙的神圣秩序。圣哲们对这一宇宙神圣秩序的叫法各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称之为宇宙的神圣意志,中国的哲学语言称之为“道”。但无论圣哲对它如何称呼,对宇宙神圣秩序的洞悉,使他们共同认识到遵守道德的绝对性和必然性,因为道德规范是宇宙神圣秩序的天然组成部分。
所以,虽说信仰上帝不是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条件,但对上帝的信仰,能使人认识到遵守道德规范的绝对的必要性。正是对这种绝对必要性的认识,使圣哲们服从并遵守道德准则,孔子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然而,引导圣哲们理解宇宙神圣秩序的这套逻辑,缺乏智慧的普通大众是无法理解的,他们因而也理解不了遵守道德规范的绝对必要性。马修·阿诺德就曾说过:“道德规范,总是先作为一种思想被理解,然后才被当作法则去奉行,这必然只有圣人才能做到。而大众既缺理解道德规范的智慧,亦无严格遵守道德规范的能力。”正因如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宾塞所教导的哲学和道德学说,只对学者们有意义和价值。
而宗教的价值正在于,它能够使人,甚至使那些缺乏智慧和能力的普通大众,恪守道德行为规范。那么,宗教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人们以为,宗教只要教人信仰上帝就可以了,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对此,我早已向诸位指明,真正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唯一的力量,是荣辱感,是人们内心的君子之道。孔子曾说:“能脱离人内心的道并非真正的道。”(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耶稣也曾传道曰:“神的国就在诸位心里。”所以,认为宗教只需教导信仰上帝就能令人遵守道德的观点是错误的。马丁·路德在《但以理书》的评注中说得好:“所谓上帝,不过是人内心托付其依赖、信念、希望和爱之所在。若托付真诚,则上帝为真;若所托虚妄,则上帝也是虚假的。”宗教教导的信仰上帝,只是一种托付,按我的说法,就是寻求庇护。路德又接着写道:“对上帝的托付和信仰,必须出于真心,否则便沦为虚妄。”换言之,如果真的信仰上帝,就必须真正懂得上帝,也就是要洞悉宇宙的神圣秩序,而我们知道,这是圣贤才能抵达的境界,绝非人人可及。由此可见,宗教教导的对上帝的信仰本就是虚幻的,而人们还误以为它能令大众安分、守德。人们把对上帝的信仰、对宗教教导的宇宙神圣秩序的信仰,十分贴切地称作一种信念、一种依赖,按我的说法,就叫寻求庇护。然而这种庇护,即宗教教导的对上帝的信仰,尽管虚幻,却极有益于使人遵守道德规范。因为,如前所述,对上帝的信仰能赋予大众一种存在的安全感和永恒感。歌德说:“虔诚,即宗教教导的对上帝的信仰,其本身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它能使人的头脑与情绪完全彻底地沉静下来,达到群体或个人完善的最高境界。”换句话说,宗教教导的对上帝的信仰,通过给人一种安全感和永恒感,能使人沉静下来,使其头脑和情绪获得必要的安谧,来感受内心的君子之道或曰荣辱感。而这一荣辱感,我重申一遍,是真正的、唯一能令人遵守道德规范的力量。
那么,如果教导对上帝的信仰只起辅助作用,那宗教使大众安分守德的根本方法是什么?是启示和灵感。马修·阿诺德说得真切:“从异教徒恩培多克勒到基督徒保罗,无论持何种信仰的高贵的灵魂,都坚信启示与灵感的必要性,主张靠激发人的生命的灵感来完善道德。”那么,什么是宗教所谓的启示,或人的生命灵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