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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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技巧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第一,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客体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责任。

第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实施了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税收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对此界限,《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已经作了规定。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予处罚。

第四,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1)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税务机关在其职权内设定设定权、实施权。

(2)依据法定。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3)形式法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4)程序法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到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四)处罚相当原则

处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做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七)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

(1)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1)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税务行政处罚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名称,编码,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缴纳罚款期限,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使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一下有关听证的程序,因为这直接牵涉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利益。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一定的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其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及以上的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及以上的罚款,具体申请及执行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纳税人应提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各1份。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2.听证会的召开

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听证会的召开,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听证过程中,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费用由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3.听证后案件处理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听证情况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交由承办单位完成听证后的各项事宜。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一)税务机关行政人员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税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税务行政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除了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税务机关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实行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税务机关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