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纳税人税务行政赔偿技巧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税务行政赔偿主要适用法律是1995年1月1日制定、2010年4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且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定义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被确认违法。
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
3.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没有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的是非法利益,均不发生税务行政赔偿。这里的损害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对尚未发生的损害,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虽有违法行为,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了,但是这种损害却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三)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他们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当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权利由上述人继承。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由其承受者继承。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涉外税务行政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涉外国家赔偿适用国内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涉外税务行政赔偿也适用这一原则。
(七)取得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下列情形虽有损害发生,税务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依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2.赔偿请求的形式。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当税务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可以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不同:
(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税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3)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三)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有比较严重的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类似于补偿的制度。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这是最主要的赔偿形式,简捷易行,适用范围广,能够迅速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二)返还财产
这是指对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后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前提是财产或者原物存在。
(三)恢复原状
这是指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形状或者性能。
五、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
(一)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予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