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纳税人税务行政诉讼技巧
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税务行政诉讼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程序,同时也具有本部门的特点。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争议存在的客观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律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二)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4.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判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必须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即一方为税务机关的争议未必全是税务争议。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行政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行政诉讼一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税务行政诉讼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只能就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及税务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直接判决变更税务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诉讼期间,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不停止执行。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税务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应诉的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纳,法院则不予支持税务机关的主张。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四是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具体来说,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税务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凡是未经复议,当事人直接起诉,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或确定的方式,决定税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技巧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