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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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货物的质量

1.2.1 货物质量的含义

货物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

1.2.2 货物质量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货物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加上市场交易习惯各不相同,故表示质量的方法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列成表1-2。

表1-2 货物质量的表示方法

1.凭实物买卖

凭实物买卖通常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质量(Actual Quality)买卖和凭样品(Sample)买卖两种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质量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货物交付。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

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等贸易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货物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当样品由卖方提供时,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当样品由买方提供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选择的样品品质应注意须具有充分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 Sample),并以此样品提供给买方。在将样品即原样(Original Sample),或称标准样品(Type Sample)送交买方的同时,应保留与送交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即留样(Keep Sample)或称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做核对之用。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凭买方样品买卖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由于买方对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熟悉,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买方出样在我国对外交易中也时有采用,但在确认按买方提交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应充分考虑该样品所代表的货物在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可行性,以防止日后交货的困难。在实际业务中,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卖方可以根据买方的来样仿制或选择质量相近的自产品的样品提交买方,即提交回样(Return Sample)或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请其确认,而不直接按买方样品成交。买方一旦确认以回样或对等样品作为双方交易的依据,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在出口业务中凡以买方样品作为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时,为防止发生意外纠纷,一般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

样品无论由买方提供还是由卖方提供,一经双方确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因此,一些质量稳定的产品可以采用凭样品成交,而一些质量不易稳定的产品及某些交货质量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炭、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使用凭样品买卖。对于那些必须采用凭样品成交,而在某些制造、加工技术上确实有困难,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的产品,则应在订立合同时特别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者“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还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局)在一批产品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有时,封样也可以由出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有些样品往往只是被用来反映某种产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而不作为全部质量的反映,如只表示货物色彩的色彩样品(Color Sample),表示纺织品质地、花样款式的花样款式样品(Pattern Sample)等,该货物其他的质量内容则通过文字说明来表示。卖方将由样品及文字说明组成的质量内容提交买方确认,以此成交,并作为日后制作成品、履行交货义务的质量依据。

凭样品买卖适用于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业品等货物的交易。

2.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文字说明的方法表示货物质量,这种方法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

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性能等。由于各种货物有其特定的结构和用途,所以规格也各不相同。用规格确定货物质量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办法简明、方便、准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实例1-1】

漂白棉布

纱支30支×36支

密度72×69

幅阔38英寸×121.5码

【实例1-2】

我国出口大米

水分≤1% 碎米粒≤35% 杂质含量≤1%

【实例1-3】

东北大豆

水分<15% 含油量>17% 不完善粒<7% 杂质<1%

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做的分类,如大、中、小,重、中、轻,一、二、三(或1、2、3),甲、乙、丙,A、B、C等。这种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等级的货物具有不同的规格,当双方对等级内容不熟悉时,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以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当然,如果交易双方都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或理解一致时,则只须列明等级即可。

【实例1-4】

我国出口的钨砂,按其所含三氧化钨和锡、砷、硫等成分的不同,分为:

等级 三氧化钨 锡 砷 硫

特级 ≥70% ≤0.2% ≤0.2% ≤0.8%

一级 ≥65% ≤0.2% ≤0.2% ≤0.8%

二级 ≥65% ≤1.5% ≤0.2% ≤0.8%

【实例1-5】

出口鲜鸡蛋,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

特级 每枚蛋净重60~65克

超级 每枚蛋净重55~60克

大级 每枚蛋净重50~55克

一级 每枚蛋净重45~50克

二级 每枚蛋净重40~45克

三级 每枚蛋净重35~40克

【实例1-6】

中国绿茶

特珍眉特级 货号 41022

特珍眉一级 货号 9317

特珍眉二级 货号 9307

标准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它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等。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标准等。我国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常常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货品质量的依据,凭标准买卖。例如,买卖德国工业品时,常常使用《德国工业品标准》;买卖美国小麦时,往往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并非所有标准对世界各国的进出口货物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认同的国际标准应积极采用。例如,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9000标准系列”(ISO 9000标准系列)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EAN条形码”就能帮助出口国提高其产品质量和知名度,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国的标准常常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某个国家或某个部门颁布的某类产品的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买卖货物采用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年份。例如,盐酸四环素糖衣片,250mg,按1973年英国药典[Tetracycline HCL Tablets(Sugar Coated),250mg,B.P.(British Pharmacopoeia,1973)]。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水产品的质量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混合、调配,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二是指生产国有农副产品收获后,对产品进行广泛的抽样,从中制定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凡不够标准要求的,均按其差异程度决定其减价多少。两种抽样均可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也可以委托检验人员进行。为了在执行合同时不致发生争执,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是何年或何季度的F.A.Q.,或者同时规定具体的要求,如1992年产中国花生仁F.A.Q.,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

所谓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但是,这种方法有些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

我国许多产品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如我国出口的生丝规定有6A、5A、4A、3A、2A、A、B、C、D、E、F、G 12个品级。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或我国自己规定的标准。

(2)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

牌名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牌号,简称品牌;商标则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上行销已久、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买方或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的产品,可以凭牌号或商标来规定货物的质量,这种方法称为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如红双喜牌乒乓球、中华牌香烟、欧米茄牌手表等。凭牌名或商标买卖通常是凭卖方的牌名或商标,但有时候买方在熟知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常常要求在卖方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名或商标,这就是所谓定牌。使用定牌,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经营渠道和声誉,提高售价并扩大销售量。

(3)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质量全貌。对于这类产品,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外,通常还必须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具有的质量特征。

(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有些地区的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农副产品,具有独特的加工工艺,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信誉,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梅酒”;以某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以某个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地方为名称的“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庐山云雾茶”等。这些名称不仅标注了特定产品的产地,更重要的是无形中为这些产品的特殊质量和品位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实际业务中,用文字说明规定货物质量的办法常常与凭样品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结合使用,这时卖方既要承担交货质量符合文字说明的规定,又要承担与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