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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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3.1 基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和具体质量,但由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货物的名称外,还应订明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质量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则有权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在规定质量指标时尽量不用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义不清的用语,所涉及的数据应力求明确,而且要切合实际,避免订得过高、过低、过繁或过细。

1.3.2 质量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质量必须严格与买卖合同规定的品质条款相符。但是,某些产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自然损耗,以及受生产工艺、产品本身特点等诸多方面的影响,难以保证交货质量与合同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为此,订立合同时可在质量条款中规定一些灵活条件。常见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两种。

1.质量机动幅度(Quality Latutide)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它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的确定。规定质量机动幅度主要有以下3种方法。

● 规定范围。例如,棉布幅阔35"/36",而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1英寸=2.54厘米,后同)到36英寸的范围内都算符合要求。

● 规定极限。对有些产品的品质规格,标明上下极限的字样,如最大、最多、最高(Maximum或Max)和最小、最少、最低(Minimum或Min)。

【实例1-7】

白糯米

碎粒(最高)25%

杂质(最多)0.2%

水分(最高)15%

● 规定上下差异。

【实例1-8】

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某一圆形物体的直径误差若干毫米。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即成为质量公差。

对于国际同行业有公认的品质公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如果国际同行业对特定指标并无公认的品质公差,或者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生产原因需要扩大公差范围时,也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品质公差的内容,即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误差。

卖方交货质量在质量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允许的范围内,即可以认为交货质量与合同相符,买方无权拒收,并且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做调整。但有些产品,也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这时就须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

1.3.3 品质表示方法的正确运用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而究竟采用何种表示方法,应根据货物的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货物品质的,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货物,如手工制作的工艺品等,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牌名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而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以上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滥用,而应当合理进行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货物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例如,同时采用凭样品和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这样会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案例1-5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案例1-5

我方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农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公司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虽与合同相符,但其规格指标比样品低,并依据检验证明要求我方公司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1.3.4 品质条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规定品质条件时,应注意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防止品质偏高或偏低;二是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凡影响货物品质的重要指标应列明,不能遗漏,对于次要指标可以少订,对于与品质无关的条件不宜纳入合同,以免烦琐;三是要通盘考虑,注意各项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保持它们之间的一致性,避免由于某一项指标规定不科学或不合理而影响其他指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案例1-6

我国某公司同日本一家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