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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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货物的名称

1.1.1 货物的命名方法

货物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或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称呼或概念。货物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自然属性、用途及主要的性能特征。生活中有时候容易把货物名称与商标相混淆,实际上二者有联系,但更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而,命名方法非常重要。

通常货物的命名方法有很多,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货物的命名方法

恰当地命名不仅能高度概括货物的特性,还能促进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诱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为了使生产或销售同类货物的厂商或销售商区别开来,货物的名称又常常与品牌名称相融合,作为描述和说明货物的重要部分。

1.1.2 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1.列明品名条款的意义

买卖合同是一种实物买卖,它以一定物体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即买卖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外观形态并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合同的履行,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而在实际业务中,看货成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很少,往往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需要相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并且,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货物,一般只是凭借对拟买卖的货物所做的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合同的标的物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列明标的物的名称自然就成为首要的条件。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货物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际意义。

2.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对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的规定并无统一的格式,一般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的。通常合同中品名条款比较简单,都是在“货物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货物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货物。但有的货物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为了明确起见,有必要把有关的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等概括性的描述包括进去,做进一步限定。此外,有的合同甚至把货物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样它就不单纯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和质量条款的合并。

3.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该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

由于法律上要求交易的每种货物应具有合法性和不可争议性,同时货物的命名方法往往又多种多样,所以在合同中货物的名称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有任何含糊笼统的表述,而且要适合货物和消费者的特点;在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意保持一致,避免因模糊或空洞而引起贸易纠纷。

(2)讲求实事求是

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生产或供应且买方所需要的货物,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避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采用国际通用名称

有些货物的名称,各地叫法不一,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对于某些新货物的定名或译名,也应力求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兼顾自身利益

有些货物具有不同的名称,并且在实际业务中存在着同一货物因名称不同而交付的关税和班轮运费不同的现象,且其所受到的进出口限制也不同。为了减少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自己有利的名称。

案例1-4

出口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的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被我方拒绝,主要理由为:一是该货物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操作;二是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商定的品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