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8 11: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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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一节 泛论宗教
第二节 培尔先生的悖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造成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培尔先生的又一个悖论
第七节 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一致性
第九节 犹太苦修派
第十节 斯多葛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不可补赎的罪行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第十五节 世俗法律有时如何修正伪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题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发挥世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第二十节 续前题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所产生的弊病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感情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神职人员
第五节 法律应对神职人员的财产设定的限制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的靡费
第八节 宗教领袖
第九节 对宗教的宽容
第十节 续前题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们的忠告
第十四节 基督教为何在日本如此遭人憎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第二十六章 法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总体思想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有悖自然法的公民法
第四节 续前题
第五节 何时可以更改自然法原则而按公民法原则裁决
第六节 继承顺序不应以自然法原则而应以政治法和公民法原则为准
第七节 教规不应对属于自然法范畴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八节 不应以教会法原则处置应由公民法处置的事项
第九节 应由公民法原则裁定的事项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则裁定
第十节 何时应遵循公民法所许可而不遵循宗教所禁止
第十一节 不应以关注彼岸世界的法庭准则规范今世法庭
第十二节 续前题
第十三节 在婚姻问题上,何时应遵从宗教法,何时应遵从公民法
第十四节 亲属间的婚姻何时应遵从宗教法,何时应遵从公民法
第十五节 不应依据政治法原则而应依据公民法原则处置的事项
第十六节 应由政治法处置的事项不应由公民法处置
第十八节 应该检验那些看似彼此抵触的法律是否属于同类
第十九节 不应以公民法处置应由家庭法处置的事项
第二十节 不应以公民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
第二十一节 不应以政治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
第二十二节 印加人阿图阿尔帕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因某些情况导致政治法摧毁国家时,应采用保护国家的政治法,该法有时会变成万民法
第二十四节 治安法规与公民法分属不同类别
第二十五节 不应以公民法的一般规则处置,应根据事物性质作特殊处理的事项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独节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的不同特点
第二节 蛮族诸法均为属人法
第三节 萨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地区
第五节 续前题
第六节 罗马法何以能保存在伦巴第人的领地内
第七节 罗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废弃
第八节 伪造敕令
第九节 蛮族法典和敕令何以消失
第十一节 蛮族法典、罗马法和敕令被废弃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性习惯法、蛮族法和罗马法的沿革
第十三节 萨利克法或萨利安法兰克法与里普埃尔法兰克法以及其他蛮族法的区别
第十四节 其他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萨利克法的沸水取证
第十七节 我们的先人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取证法何以越传越广
第十九节 罗马法、萨利克法和敕令被遗忘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名誉问题的由来
第二十一节 对日耳曼人的名誉问题的又一看法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有关的习俗
第二十三节 司法决斗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