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15: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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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89号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厂址选择
5 设计要求
5.1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区
5.2 设备、系统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分级
5.3 密封屏障
5.4 抗震设防
5.5 废物处理
5.6 核临界安全
5.7 六氟化铀泄漏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理
5.8 防火和防爆
5.9 工艺设计
5.10 辐射防护设计
5.11 总平面设计
5.12 通风设计
5.13 动力系统及辅助设施设计
5.14 建筑结构设计
5.15 监测和报警系统
5.16 退役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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