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抗震设防
5.4.1 铀转化设施的建(构)筑物的抗震分级应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2的规定,并参照《除核动力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设计中对外部事件(以地震为主)的考虑》NNSA—0078(IAEA—TECDOC—1347),应分为下列三级:
1 安全第一级建(构)筑物:抗震B级Ⅱ类;
2 安全第二级建(构)筑物:抗震C级;
3 非安全级建(构)筑物: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根据《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 J0002的要求,并参照《除核动力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设计中对外部事件(以地震为主)的考虑》NNSA—0078(IAEA—TECDOS—1347)的原则,明确铀转化设施建(构)筑物的抗震分级(按HAF· J0002)如下:
1 安全第一级建(构)筑物为抗震B级Ⅱ类;
2 安全第二级建(构)筑物为抗震C级;
3 非安全级建(构)筑物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要求。
5.4.2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第一级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2 安全第二级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3 非安全级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5.4.3 设备和系统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一级设备和系统:应按设计基准地震烈度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2 安全二级设备和系统:应按设计基准地震烈度低一度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3 非安全级设备和系统: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761的规定。
4 质量和刚度不均匀的设备抗震设计应考虑扭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