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8 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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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六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条 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 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 复检
第八十九条 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第九十五条 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第九十六条 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制度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 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评估和审查职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 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原则、主要任务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奖举报和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