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申诉路
从此,陈满踏上了漫长的申诉征程。
其实,在法律程序意义上的申诉开始之前,陈满事实上的申诉(陈述冤情)早就开始了。据陈满自己讲述,他从未间断过给有关部门反映冤情。据陈满统计,自1993年11月开始至1998年,陈满一共向有关部门写了近100份材料。具体是:
第一批,1993年11月初,共寄出4份,分别寄往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法院、海南省人大和海南省纪委;
第二批,1994年3月28日,寄出11份,寄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批,1994年12月初,寄出4份,寄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批,1995年6月,寄出3份,分别寄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大和海南省政法委;
第五批,1995年7月,寄出5份,寄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批,1996年3月,寄出5份,寄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其中一份亲自交给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一李姓检察官);
第七批,1996年6月,寄出72份,分别寄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大和海南省政法委;
第八批,1998年6—7月,寄出4份,分别寄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大和海南省政法委。
在2006年的一份手书申诉状中,陈满写道:
1992年12月25日晚6点钟左右至8点多钟,申诉人一直在宁屯大厦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的702/703房,有靖海公司的华盘昌、杨锡春、刘俊生、章惠胜、查彩珍,有我请的三个工人小罗等证实。公安机关调查以上八个人均证实了。
他们说我杀了人,杀人的刀在哪里?一审未出示,二审未出示。
我的律师说,从现场搜到一张《海南日报》上有一个血指纹。我一万个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科学的鉴定,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海口市公安局的预审员于某实,竟在海南省高院庭审时作伪证。我强烈请求对此作出法律的制裁。
我的口供是海口市公安局的人强迫我按照他们所讲的而形成的。按照他们所讲的,他们就记;不按照他们所讲的,他们就不记。最后他们又强迫我签字,不签就打。
关于现场示意图,是他们事先画好了图,然后强迫我按照他们画的图去画。
2006年8月22日。
不仅陈满自己在不断申诉,陈满的父母也是在不断申诉、控告、上访。1999年,林义全拿着三位律师联合署名的《陈满杀人放火案情况反映》和家属的申诉材料两次奔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此后的三年间,陈满父母每年都请求绵竹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向最高法和最高检递交申诉材料。在这一系列的努力下,最高法最终将材料转给了海南省高院处理。海南高院在2001年11月8日驳回了陈满父母的申诉。
陈满父母并不甘心,继续申诉。在陈满的申诉律师整理的案卷材料中,有一份是陈满父母及亲属写的申诉材料,标题是《第77次为陈满冤案申告》,内容比较简单,摘录如下。
第77次为陈满冤案申告
今年三月以来,我们又详细地写了刑事申诉书,接连不断向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及领导们,为陈满冤案申诉。五月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清查利用职务侵犯人权的五类专项活动中,我们根据清查内容,又委托程世蓉代书了十一页的刑事申诉状,更全面详细地阐述了陈满十一年来的冤情,先后分别呈报最高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高院等领导。我们希望送出的申诉书,在这次清查中,陈满冤案能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足够重视,真正为他落实平冤。但申诉书不知写了多少发了多少,我们没有得到任何反应,没有任何部门和任何人过问陈满冤案。我们再次强烈要求督促海南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刑诉法,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坚决纠正对陈满冤案所作的不公正裁判,为他纠错,改判他无罪,昭雪长期蒙受的不白之冤。我们希望两高履行在清查中的承诺,按领导们提出的要求,督办陈满冤案,解决陈满冤案。(落款:“陈元成、王众一及陈满亲属”,时间2004年8月31日)
很显然,陈满、陈满父母亲属的这些申诉信件,都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
2004年,居住于北京的陈满老乡程世蓉老太太(网名宅老余晖)了解到陈满的冤情,主动找到陈满的父母,鼓励他们坚持申诉,并建议他们在申诉过程中利用网络媒体传播案件信息,以期更好地推动申诉获得重视。2009年,李肖霖律师接手陈满案申诉。李肖霖律师接手后,几次到海南找有关部门沟通。2011年9月14日,海南省高院作出《信访答复》,称原审对陈满的定罪并无不当,对陈满案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陈满的父母没有放弃,仍然坚持申诉。2013年4月,陈满父母收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被告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3年7月,律师界的及时雨伍雷(李金星)律师告知陈满父母的联系人程世蓉女士,说愿意帮助组建一支志愿队伍,推动陈满冤案的平反工作,并先后邀请了陈建刚、黄佳德等新锐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着手新一轮申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