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抗诉,二审维持
一审宣判后,审判长问陈满:“你对本判决有什么意见?”陈满说:“考虑一下是否上诉。”陈满的这个回答也会让人对陈满是否真的无辜产生怀疑。因为,如果罪名不成立,却判了个死缓,正常人的第一反应当然是立即上诉。陈满却说还要“考虑一下”,这又是为什么呢?陈满在后来的申诉中解释说:无罪都判了死缓,当时已经对这个司法完全绝望了;而且上诉后万一改判死刑立即执行,那就更没希望了。应当说,陈满的感受、顾虑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别说陈满,就是我,在经历了一审程序后,即使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是被冤枉的,有时候也不想上诉,对上诉不敢抱有任何期望。陈满的另一层担心:上诉后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当然,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过,纸面上的文字写得很漂亮,实际上司法机关如果真的想加刑还是有办法加的。
但是,陈满没有上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却抗诉了。尽管一审认定陈满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而且在检方起诉的罪名之外还增加了一个放火罪,但海口市中院最终也还是没有判处陈满死刑立即执行,而是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谓留有余地,就是对死刑案件在罪行的证明没有达到完全确定的程度时,一方面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另一方面却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给被告人留下一条命,万一将来发现错了,还可以另行纠正。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特征。我们既不实行有罪推定,也不实行无罪推定。既不搞疑罪从无,也不搞疑罪判死。对于死刑案件,我们实行疑罪从轻。这是人民法院在面对被害人家属、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强大压力的情况下,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达到完全的内心确信时,对死刑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折中处理。
即便如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不依不饶。其抗诉书载明:
本院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适用缓期执行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满蓄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满因拖欠被害人钟作宽的债务,当钟追债陈不还时,钟便说要告发其私刻公章办假执照的违法行为,陈满便由此而产生杀死钟作宽的故意,经精心谋划后潜入被害人住所,趁其不备持菜刀对其颈部连割二刀,接着又向其颈部、面部连砍几刀,钟倒在地后,还用菜刀向其头部、躯干连砍数刀,活活将被害人当场杀死。被告人陈满为了掩盖其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纵火焚尸灭迹,险些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以上事实充分表明被告人陈满不仅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而且主观恶性很深,被告人陈满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依法必须对其予以严惩。
二、就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陈满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条件,而且其肆意翻供,认罪态度不好,依法亦应从重处罚。
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在量刑时却适用缓期执行,显然过轻,未充分体现罪刑相一致的执法原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罪恶深重,法不容留。不杀,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杀,不足以威慑刑事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短短几百字的一纸抗诉书,我们见到的就是“杀”!“杀”!“杀”!真可谓杀气腾腾!的确,若果如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所言,若陈满真的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左右两侧颈总动脉全被割断,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而且将被害人杀害又焚尸灭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仅如此,杀人后逃避侦查、抗拒司法,庭审中拒不认罪,这人简直是恶贯满盈!不杀确实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但是,前提是:果如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所言。在这种“留余地”判决的场合,人民法院其实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旦罪名成立,根据刑法,其首选刑罚就是死刑,没有余地。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还好一些,至少可以落个认罪态度好,即使略微从轻,也好有个说辞。但恰恰这种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判中往往是不认罪的,弄得法院连从轻都没有了由头。法院又不能说,其实从证据上看,我们认为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因为这样一来,依法就应当宣告无罪。尽管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没有明文规定“疑罪从无”,但是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此,一旦承认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只能将被告人宣告无罪。在陈满案中,海口中院实际上是给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面子的,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并不领情。
在第二审程序中,吴家森律师、曹铮律师仍然为陈满作无罪辩护,并于1995年1月16日提交了长达15页的书面辩护意见。奇怪的是,本案二审经开庭后,迟迟没有结论。在此期间,吴家森律师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再担任二审辩护律师。陈满父母又于1996年1月委托了西南民族学院(现西南民族大学)林义全副教授接力为其辩护。林义全接手后,先后提交了三份对证人进行调查的笔录,并申请对现场收集的多份物证进行刑事鉴定,同时向法院要求调取多份证据。可惜,二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这些申请也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延宕四年多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