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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定公文类型
2012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其中,第二章规定了15个法定文种,通常称法定公文类型。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给出了具体定义和行文规范。
本书第一部分,即法定公文类型,共17章,囊括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详见附录)规定的15种公文。法定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法定公文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政策性、规范性、程序性和实效性,可独立行文,具有统一的规范格式。比如,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必须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必须一文一事。
在15种法定公文中,既有需要下级严格执行的“决定”和“命令”,也有可以相对灵活处理的“意见”和“通知”,还有往往一起出现的“请示”“批复”,应用广泛的“函”“纪要”等。对于“函”,本书用了3章来说明。在本书前言中,我们特别说明了任何机关公文都要言之有序、言之有物、言之有心。但不同公文会有所侧重。法定公文当然也需要“序”“物”“心”,但在学习中,特别提醒大家要注意法定公文的框架结构。在实践中,如果你的行文框架错了,那么内容也就不可能符合要求,甚至别人都不会再继续看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