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一本通:财富传承的模式、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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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的四大工具

四大传承工具

家族财富传承的手段常见的有四种,即赠与、继承、保险、家族信托。下文将从这四种不同手段的优劣出发去分析其在法律与现实层面上的适用性。

第一种手段是赠与。

赠与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接受的行为”。

赠与作为传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优势。

第一,税费优惠。赠与在世界各法系中,都是一种能够实现最优节税的将所有权进行传承的方式,但是赠与也不能完全免税。比如在美国税法中,对于属于美国的资产,无论是谁拥有财产,无论是向谁赠与财产,只要超过了赠与税的免税额,就需要缴纳赠与税。同样地,无论是谁的遗产,无论是谁接受赠与,只要超过了免税额,就需要缴纳税费。这些税款是根据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的,超过免税额部分将会被征税。又如我国的不动产赠与行为需要缴税,受赠方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以及0.05%的印花税。

第二,遵照自我意志分配。财产所有权人可在生前意识清醒之时,遵照自我意愿决定财产如何分配调度,也可以依据子女能力或性别不同,分配和管理不同性质的资产,避免继承时的分配不均。

赠与的劣势主要在于赠与人可能会丧失财产的所有权。生前赠与出去的财产即属于受赠人所有,赠与完成后赠与人即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也将无法掌控,对于受赠人获得财产之后的行为也无法把握,无法实现家族财产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的目的。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存在三种情形赠与人有权撤销,分别为,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就一般家族财富的传承来说,遗赠的行为通常没有监督人,公证也仅仅是对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能安排受赠人接受财产后的行为。赠与人一旦死亡,撤销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也不会扩大到赠与人的相关近亲属。所以赠与这种行为只是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而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及其法律规范针对的仅仅是赠与合同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能很好地容纳“家族财富传承”这一个必要元素。

案例【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孙书兰与刘翠花的赡养之争】[14]

2003年母亲孙书兰与女儿刘翠花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孙书兰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女儿刘翠花,希望女儿刘翠花为自己养老送终。

孙书兰一直与女儿刘翠花、女婿徐征一同居住在上述房屋中。此后,家庭矛盾开始升级,纠纷不断。女婿、女儿未能对孙书兰尽到赡养义务,并希望其搬去养老院居住或者委托他人照顾。刘翠花之夫徐征还多次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最终,因为孙书兰生活起居确需人照顾,2004年11月,其次子刘元良搬来与母亲一同居住。

2005年1月,刘翠花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赠与合同已完成过户登记为由要求排除妨害,要求孙书兰及刘元良搬出。后经法院判决,认为孙书兰与刘翠花之间的赠与合同是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刘翠花不履行赡养义务已经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应当经孙书兰另行起诉后予以撤销。

在赠与这种情况中,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通常存在的情形就是赠与之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未完成父母对子女的期待,反过来损害父母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仍有案例系隔代赠与的情形,老人提前将财产赠与孙子,却被儿孙赶出家门,因此提前赠与产生的风险很大。

案例【隔代赠与:金老伯将房子赠与孙子后被赶出家门】

金老伯今年86岁,此前他一直在高校工作。工作期间学校给他分配了一套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房子,老两口一直居住在此。几年前,金老伯因病入院动了手术,身体状况急转直下。此后,儿子儿媳便不断劝说老人将名下这唯一一套房产提早过户给孙子,以免日后出于身体原因造成办理上的麻烦。金老伯认为这房子反正以后肯定是要留给儿子和孙子的,于是,便将房子过户给了孙子。虽然转让合同上写的转让价款为105万元,但金老伯表示:“实际上他们一分钱也没有出,约定产权归孙子,使用权归我们,我们可以一直在房子里面住。”

房产过户后,儿子一家为表示“诚意”,将新办的房产证交由老两口保管。之后,因为金老伯身体欠佳不便爬楼梯,便将房屋出租,用租金补贴租住了一套一楼的房子。

但自2023年开始,金老伯的儿子突然表示,要把房子卖掉去买别墅。金老伯蒙了:如果房子卖了,自己和老伴怎么办?面对老两口的苦苦哀求,儿子却无动于衷,甚至还对他们恶言相向。随后,因为两人不愿意交出房产证,孙子直接以遗失为由,重新去补办了一张新的房产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在这个案例中,金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孙子的行为是在合法程序下完成的,因此孙子成为房产的法律所有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次过户是否存在儿子和儿媳施加压力或误导的情况。若能证明金老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了过户决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尤其是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可见,除完成财产的转移外,赠与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家族传承中财富与意志两个维度的目的。

案例【赠与保姆:临终老人将19.8万元赠与保姆】

宋大爷的子女因工作较忙,无法经常给予其照顾,于是,聘用傅女士给宋大爷当保姆,专职照顾其衣食起居。临终前,宋大爷在处理完个人财产后,为表达对傅女士多年照顾的感激之情,决定将其剩余的个人存款19.8万元赠与她。他写下赠与书,并邀请医生当场拍摄其宣读声明书之场景,且事后又出示给其主治医生查看。

宋大爷的儿子宋先生却对赠与书和视频产生了质疑,申请对赠与书的笔迹进行鉴定,并提交了一本由宋大爷生前书写的笔记本作为鉴定材料进行比对。权威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笔记本中的字迹与赠与书的笔迹形成时间相隔较为久远,且鉴定材料不充分,遂要求宋先生继续补充时间较近的笔迹资料。但宋先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遂导致笔迹鉴定终止。

随后,宋先生又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两位医生书写的说明各一份。其中主治医生表示,“宋大爷写字据的时候,本人不在场,事后我从门诊回病房的时候,宋大爷把字据拿给我看,是不是他本人所写,我没看见”,但当时询问了宋大爷是否受到威胁,宋大爷予以否认。另一位医生则表示,“我只是负责帮宋大爷拍一段视频,但作为证据的27秒视频,并不完整(意思是视频很短,作为证据据并不充分),具体记忆不清”。

据此,宋先生诉请法院判令傅女士退还银行存款19.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从视频可以看出,拍摄视频时,宋大爷端坐在病床边,双手持一张A4白纸,透过白纸背面可见纸面正面有两段笔迹,并有红色手模印迹,宋大爷宣读的言辞内容清晰可辨。因此,赠与书、拍摄视频、被告提交的调查笔录、原告提交的两位医生说明,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些证据足以体现宋大爷的内心真实意愿。19.8万元存款系宋大爷单独所有,宋大爷对存款享有单独处分之权利,其赠与傅女士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取得上述存款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如果想避免与上述案例类似的纠纷,我们应当记住遗赠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不具备法律要件的遗赠很可能无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对遗赠有所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明确表示,到期未作明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再如第二十七条规定: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则遗赠无效。

第二种方式是继承。

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方式是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遗嘱继承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们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15]

继承作为传承方式有以下四点优势。

第一,遗产范畴明晰。家庭财富多种多样,继承人多不能完全掌握财富的分布及全部价值。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便会大大增加其亲属在其身故后查找、归集财富的难度,亦会导致亲属之间的相互猜忌,后患无穷。

第二,遵照自我意志分配。

第三,继承人范围确定。

第四,税务灵活。立足全球法律,继承税较赠与税、遗产税的规划空间更为灵活,因为其免税额、扣除额的空间宽广,税率也更加宽松。若通过遗嘱与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规划家族财富。

继承的劣势有三点。

第一,认证程序复杂。以我国《民法典》为例,虽然规定了遗嘱可以是书面遗嘱,也可以是口头遗嘱,但是鉴于对证明力的补充,这两者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遗嘱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或者代书人签字。关键是通过这种遗嘱方式并不能避免纠纷,因为如果当事人对以上述方式订立的遗嘱存在质疑或者纠纷的话,仍然要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其效力,不仅徒增继承亲属之间的嫌隙,而且经过法院审理的话,可能取得遗产的耗时会很长。当事人如果通过公证订立遗嘱的话,适用《公证法》,不仅在程序上十分烦琐,同时还要缴纳不低的公证费。

第二,遗嘱须公开。

第三,事后仍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导致家庭分裂。

案例【独生子女继承风波:独生女双亲过世后“冒出”22位继承人】

温州的杨女士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竟发现父母的遗产有22名继承人。作为独生女的她十分疑惑,三口之家为何突然冒出22位继承人呢?

据了解,杨女士是家中独女,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当时名下留有一处房产为婚内共同财产。现在杨女士想要过户,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杨女士父亲遗产份额将由杨女士的奶奶(杨女士爷爷早于杨女士父亲死亡)、母亲以及杨女士继承,各占1/3;同理母亲遗产份额由杨女士的外公、外婆以及杨女士继承,各占1/3。现在,杨女士的外公、外婆、奶奶已经去世,由此牵涉出22名继承人。想要完全继承房产,杨女士要找到所有继承人。但是这些亲戚遍布全国各地,有些甚至多年未联系。所幸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杨女士的这22名亲戚放弃了继承权,遗产最终由杨女士个人继承。

杨女士的事件给中国众多独生子女家庭敲响了警钟,尽管是独生子女,也要做好提前安排,才能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产。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继承遗产,生前预立遗嘱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通过办理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以明确特定继承人的方式,避免错综复杂的继承人关系,减少身后纠纷。但是预立遗嘱并非一劳永逸,同样存在诸多缺陷。

比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想要完成继承的程序通常较为烦琐。以凭遗嘱传承房产为例,做房屋产权变更,继承人需持有确定其权利的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而继承权公证文书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继承人继承房产均无异议,如任一法定继承人存有异议或拒不配合进行继承权公证,便需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这样,被继承人的至亲就要对簿公堂,必然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还会因此产生诉累。

案例【梅艳芳:母亲争夺遗产风波】

2003年,香港一代明星梅艳芳因为子宫颈癌病逝,终年40岁。在医院治疗期间,她已经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于是在咨询了专业人士之后,于病床上完成了遗嘱和信托的设立。

梅艳芳没有成功在生前将她的全部资产转入信托,而是通过之前立下的遗嘱作为兜底方式,将资产注入信托。梅艳芳信托则以生前信托加遗嘱的形式设立。但梅的妈妈覃美金对遗嘱不满。梅母于2004年入禀法院,声称梅艳芳的遗嘱是其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要求法庭裁定遗嘱无效,并判决其获得女儿留下的全部资产,而不是只有每月7万港元的生活费。她先后控告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等,并不断控告信托公司,挑战信托安排的有效性,前后共打了十多场官司,在首次开庭前四度更换律师团队。[16]

对遗嘱继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订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清醒的认知,要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此外,还必须有两位无利益冲突的见证人。事实上,梅母第一阶段的诉讼基本也是围绕上述情况展开的。她在法庭上质疑女儿在签署遗嘱时的认知能力,甚至质疑H信托公司和遗嘱见证人互相串通,所以梅艳芳设立遗嘱的时间存在瑕疵。

而且据传,梅氏家族信托中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梅艳芳希望将剩余财产进行慈善捐赠的目的恐怕无法实现了。可见,诉讼花费了高额的财产。

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否有瑕疵、遗嘱形式要件是否有瑕疵等均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死者的意思表示,一旦真实性和合法性遭到质疑,即使是经过公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也徒增了亲友的嫌隙与纠纷。

第三种方式是保险。

财富传承以保险为主。保险是以投保人设定的保险事由发生作为给付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当保险事由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

保险作为传承方式有如下优势。

第一,遵从投保人意愿,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保单传承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意愿。这些财富受法律保护,不容易被家族外人“窃取”。

在传承过程中,传承的时间、方式、对象(受益人)都由传承人(投保人)决定,既能保证财富的长期有效,也可以避免被传承人挥霍。

第二,既提前安排了传承事宜,又不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

第三,保单可提现,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资产隔离,有效保证财产安全。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当企业破产或者债务人被追债的时候,一般的公司股份、债券、基金都会被执行或者追索,但是保险可以很好地规避。

第五,保密性极强。

第六,税费成本极低。当前,我国法律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不受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因此,富裕人士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可以成功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应纳税额。在合同存续期间,还可按照约定收益稳定增值。

第七,门槛低,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配置。

保险的劣势在于仅能传承现金资产,且中途退保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讲解保险作为传承方式在具体操作中的风险。

案例【保单纠纷:婚前视角下的财富归属争议】

宋先生结婚前老爸离世,他继承了老爸的200万元存款。宋先生就给自己买了一份5年缴费的人寿保险。他婚前缴了2年保费,婚后缴了3年保费,但保费全部来自父亲留下的200万元存款。那么宋先生婚前、婚后都缴过保费,这张保单到底是只属于自己,还是老婆也有份儿呢?

在法律上,宋先生结婚前继承的20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宋先生婚前、婚后所缴的保费都来源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这张保单就是宋先生自己的,与其配偶无关。也就是说,即使发生婚变,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被分割。假设宋先生婚后3年所缴的保费来源于他婚后的工资收入,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婚后所缴保费就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婚变,婚后所缴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就有可能被分割。

婚前购买的保单离婚时会不会被分割,首先要看完成缴费的时间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如果是结婚后完成的缴费,那就要看婚后保单缴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购买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如何分割?

案例【保单纠纷:离婚视角下的财富归属争议】

袁女士与王先生于2006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人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8份该公司的投资型综合保险。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双方就保险理财产品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所投保险虽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王先生,为避免后续纠纷,依法判决该份保单权益归王先生享有,由王先生给袁女士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50%的补偿款。也就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同一个主体的情况下,只要保单投保金额及保单所有的收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份财产就会有一半被分流出去。

第四种方式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高净值人群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族财产的信托计划。其目的在于实现财富管理和子孙福祉。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的首选工具。[17]

使用家族信托作为传承方式的优势在于:

第一,资产风险隔离。

第二,长期性的传承规划。

第三,信托资金投向灵活。

第四,私密性保障。

第五,规避高税率。

第六,兼具社会效益和慈善效益。

第七,激励和约束后代。

家族信托的劣势在于:

第一,起点很高,只适合大额资产配置。

第二,部分类型涉及物权、股权转移以及费用问题。这一点主要是信托的设立以转移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例如以股权设立信托,首要的就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缴纳部分税费。

第三,信托资产没有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条款。

第四,需要每年缴纳信托管理费。

案例【沈殿霞:给“叛逆期”的女儿一份保障】

香港女星沈殿霞1989年与丈夫郑少秋离婚后,与唯一的女儿郑欣宜一同生活。2008年,62岁的沈殿霞因肝癌病逝,留下了价值近亿元港币的遗产,这年郑欣宜21岁。生前,沈殿霞就特别放心不下独生女郑欣宜。女儿刚踏入娱乐圈,涉世未深,如何通过财富保障她的未来生活,同时正向引导让她健康成长,不挥霍,不被外人觊觎巨额遗产?沈殿霞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设立了遗嘱信托。

具体分配条款如下。

固定分配:每月只能从信托基金中提取2万元港币的生活费,其结婚时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条件分配:当郑欣宜年满35岁时,才可以动用信托资产中大额的本金部分。

限制性条款:当郑欣宜面对资产运用等重大事项时,由受托人信托公司负责审批、协助。

2022年5月30日凌晨,郑欣宜在社交平台官宣自己35岁了。这意味着她已经到了指定年龄来继承母亲留下的6000万元港币遗产(约合人民币5086万元)。沈殿霞希望女儿不要因为突然拥有的巨额财产而迷失人生方向,激励女儿“做个有用的人”。通过家族信托,她达成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