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传承的四大工具
四大传承工具
家族财富传承的手段常见的有四种,即赠与、继承、保险、家族信托。下文将从这四种不同手段的优劣出发去分析其在法律与现实层面上的适用性。
第一种手段是赠与。
赠与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接受的行为”。
赠与作为传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优势。
第一,税费优惠。赠与在世界各法系中,都是一种能够实现最优节税的将所有权进行传承的方式,但是赠与也不能完全免税。比如在美国税法中,对于属于美国的资产,无论是谁拥有财产,无论是向谁赠与财产,只要超过了赠与税的免税额,就需要缴纳赠与税。同样地,无论是谁的遗产,无论是谁接受赠与,只要超过了免税额,就需要缴纳税费。这些税款是根据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的,超过免税额部分将会被征税。又如我国的不动产赠与行为需要缴税,受赠方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以及0.05%的印花税。
第二,遵照自我意志分配。财产所有权人可在生前意识清醒之时,遵照自我意愿决定财产如何分配调度,也可以依据子女能力或性别不同,分配和管理不同性质的资产,避免继承时的分配不均。
赠与的劣势主要在于赠与人可能会丧失财产的所有权。生前赠与出去的财产即属于受赠人所有,赠与完成后赠与人即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也将无法掌控,对于受赠人获得财产之后的行为也无法把握,无法实现家族财产的管理与保值、增值的目的。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存在三种情形赠与人有权撤销,分别为,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就一般家族财富的传承来说,遗赠的行为通常没有监督人,公证也仅仅是对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能安排受赠人接受财产后的行为。赠与人一旦死亡,撤销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也不会扩大到赠与人的相关近亲属。所以赠与这种行为只是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而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及其法律规范针对的仅仅是赠与合同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能很好地容纳“家族财富传承”这一个必要元素。
案例【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孙书兰与刘翠花的赡养之争】[14]
在赠与这种情况中,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通常存在的情形就是赠与之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未完成父母对子女的期待,反过来损害父母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仍有案例系隔代赠与的情形,老人提前将财产赠与孙子,却被儿孙赶出家门,因此提前赠与产生的风险很大。
案例【隔代赠与:金老伯将房子赠与孙子后被赶出家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在这个案例中,金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孙子的行为是在合法程序下完成的,因此孙子成为房产的法律所有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次过户是否存在儿子和儿媳施加压力或误导的情况。若能证明金老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了过户决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尤其是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可见,除完成财产的转移外,赠与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家族传承中财富与意志两个维度的目的。
案例【赠与保姆:临终老人将19.8万元赠与保姆】
如果想避免与上述案例类似的纠纷,我们应当记住遗赠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不具备法律要件的遗赠很可能无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对遗赠有所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明确表示,到期未作明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再如第二十七条规定: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则遗赠无效。
第二种方式是继承。
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方式是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遗嘱继承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们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15]
继承作为传承方式有以下四点优势。
第一,遗产范畴明晰。家庭财富多种多样,继承人多不能完全掌握财富的分布及全部价值。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便会大大增加其亲属在其身故后查找、归集财富的难度,亦会导致亲属之间的相互猜忌,后患无穷。
第二,遵照自我意志分配。
第三,继承人范围确定。
第四,税务灵活。立足全球法律,继承税较赠与税、遗产税的规划空间更为灵活,因为其免税额、扣除额的空间宽广,税率也更加宽松。若通过遗嘱与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规划家族财富。
继承的劣势有三点。
第一,认证程序复杂。以我国《民法典》为例,虽然规定了遗嘱可以是书面遗嘱,也可以是口头遗嘱,但是鉴于对证明力的补充,这两者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遗嘱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或者代书人签字。关键是通过这种遗嘱方式并不能避免纠纷,因为如果当事人对以上述方式订立的遗嘱存在质疑或者纠纷的话,仍然要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其效力,不仅徒增继承亲属之间的嫌隙,而且经过法院审理的话,可能取得遗产的耗时会很长。当事人如果通过公证订立遗嘱的话,适用《公证法》,不仅在程序上十分烦琐,同时还要缴纳不低的公证费。
第二,遗嘱须公开。
第三,事后仍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导致家庭分裂。
案例【独生子女继承风波:独生女双亲过世后“冒出”22位继承人】
杨女士的事件给中国众多独生子女家庭敲响了警钟,尽管是独生子女,也要做好提前安排,才能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产。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继承遗产,生前预立遗嘱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通过办理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以明确特定继承人的方式,避免错综复杂的继承人关系,减少身后纠纷。但是预立遗嘱并非一劳永逸,同样存在诸多缺陷。
比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想要完成继承的程序通常较为烦琐。以凭遗嘱传承房产为例,做房屋产权变更,继承人需持有确定其权利的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而继承权公证文书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继承人继承房产均无异议,如任一法定继承人存有异议或拒不配合进行继承权公证,便需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这样,被继承人的至亲就要对簿公堂,必然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还会因此产生诉累。
案例【梅艳芳:母亲争夺遗产风波】
对遗嘱继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订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清醒的认知,要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此外,还必须有两位无利益冲突的见证人。事实上,梅母第一阶段的诉讼基本也是围绕上述情况展开的。她在法庭上质疑女儿在签署遗嘱时的认知能力,甚至质疑H信托公司和遗嘱见证人互相串通,所以梅艳芳设立遗嘱的时间存在瑕疵。
而且据传,梅氏家族信托中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梅艳芳希望将剩余财产进行慈善捐赠的目的恐怕无法实现了。可见,诉讼花费了高额的财产。
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否有瑕疵、遗嘱形式要件是否有瑕疵等均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死者的意思表示,一旦真实性和合法性遭到质疑,即使是经过公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也徒增了亲友的嫌隙与纠纷。
第三种方式是保险。
财富传承以保险为主。保险是以投保人设定的保险事由发生作为给付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当保险事由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
保险作为传承方式有如下优势。
第一,遵从投保人意愿,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保单传承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意愿。这些财富受法律保护,不容易被家族外人“窃取”。
在传承过程中,传承的时间、方式、对象(受益人)都由传承人(投保人)决定,既能保证财富的长期有效,也可以避免被传承人挥霍。
第二,既提前安排了传承事宜,又不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
第三,保单可提现,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资产隔离,有效保证财产安全。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当企业破产或者债务人被追债的时候,一般的公司股份、债券、基金都会被执行或者追索,但是保险可以很好地规避。
第五,保密性极强。
第六,税费成本极低。当前,我国法律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不受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因此,富裕人士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可以成功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应纳税额。在合同存续期间,还可按照约定收益稳定增值。
第七,门槛低,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配置。
保险的劣势在于仅能传承现金资产,且中途退保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讲解保险作为传承方式在具体操作中的风险。
案例【保单纠纷:婚前视角下的财富归属争议】
在法律上,宋先生结婚前继承的20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宋先生婚前、婚后所缴的保费都来源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这张保单就是宋先生自己的,与其配偶无关。也就是说,即使发生婚变,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被分割。假设宋先生婚后3年所缴的保费来源于他婚后的工资收入,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婚后所缴保费就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婚变,婚后所缴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就有可能被分割。
婚前购买的保单离婚时会不会被分割,首先要看完成缴费的时间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如果是结婚后完成的缴费,那就要看婚后保单缴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那么,婚后购买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如何分割?
案例【保单纠纷:离婚视角下的财富归属争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所投保险虽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王先生,为避免后续纠纷,依法判决该份保单权益归王先生享有,由王先生给袁女士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50%的补偿款。也就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同一个主体的情况下,只要保单投保金额及保单所有的收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份财产就会有一半被分流出去。
第四种方式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高净值人群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族财产的信托计划。其目的在于实现财富管理和子孙福祉。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的首选工具。[17]
使用家族信托作为传承方式的优势在于:
第一,资产风险隔离。
第二,长期性的传承规划。
第三,信托资金投向灵活。
第四,私密性保障。
第五,规避高税率。
第六,兼具社会效益和慈善效益。
第七,激励和约束后代。
家族信托的劣势在于:
第一,起点很高,只适合大额资产配置。
第二,部分类型涉及物权、股权转移以及费用问题。这一点主要是信托的设立以转移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例如以股权设立信托,首要的就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缴纳部分税费。
第三,信托资产没有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条款。
第四,需要每年缴纳信托管理费。
案例【沈殿霞:给“叛逆期”的女儿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