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财富传承现状
我国的财富传承方式深受中华民族传统家族文化的影响,一部分高净值人群对于财富传承工具的认知仅限于遗嘱继承的传统方式。这些年,才开始有人陆续配置保险金信托,这与我国的财富传承业务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我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从现行的1982年宪法以及其后的4项修正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正在逐渐提升,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宪法历次修改对私有财产保障规定的演变
不仅仅是宪法,下位法中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民法典》尚未出台前,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均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有了较大的发展。《民法典》出台以后,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及其保护。
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但是相关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对遗嘱继承的形式的认识、对遗嘱继承的执行都存在不足,特别是就遗嘱执行死者的意志这个层面来说是有缺陷的。因此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死者安排财富传承的效果。
案例【遗产分配视角下的泸州遗赠案】[13]
《继承法》保护公序良俗,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但如果一对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经进入诉讼离婚程序,这时候一方去世,另一方反而有可能获得比离婚分产更多的财产,这可能不是逝者所期望的。也就是说,遗嘱继承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执行逝者的意志,起到财富安排的最佳效果。
另外,因为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会由其配偶、子女等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而当继承人继承后的遗产再次发生继承的时候,新的继承人与最初的死者很可能已经不存在血缘关系、宗族关系,那么财富的流失只是时间问题。即使是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按《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也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按照程序,所有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场,并与公证员分别进行谈话,书面确认遗嘱内容,审查是否存在无效原因,然后才能执行遗嘱。这大大增加了财富传承的难度。
随着财产的多元化以及我国高净值群体的扩大,财富传承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诸多高净值群体的资产往往以企业资产、收藏品、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化的形式存在。对于这些非货币化形式的资产传承,实践中不乏大胆的尝试和惨痛的教训。例如,鲁冠球设立的三农扶志基金的信托资产在最初就是其捐赠的公司股权。
案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助力财富传承】
案例【季羡林:收藏品的财富传承】
这个案例中,季老对其收藏品选择了赠与的方式进行传承。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一旦签署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将财产转移后,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就再也没有处置权了,也就是说财产不再属于赠与人了。这里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季老将自己的财产提前捐赠给北大了,但是存在北大并不按照他老人家的意愿进行管理的风险。即使后来季老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获取、偷偷流入拍卖市场后,立下委托书和遗嘱想撤销赠与,但由于赠与行为已经成立,季老赠与的书籍、字画已归属北大。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是因为季老生前已经将财产赠与北大,财产的权利就不再属于季老,他再也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了。
2010年到2017年,季承一直在与北大就父亲遗产的归属问题进行法庭诉讼。2012年,该案正式在北京法院立案,法院一审判决季承败诉。季承于2017年上诉,但二审依然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此后没有采取更多措施,一时沸沸扬扬的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不了了之。
季老的遗产风波涉及的收藏品系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收藏品的传承存在较大的风险。作为非标准体,其价格与生产成本关系不大,而与购买者的欲望、收入相关。并且收藏品的转移相对方便,其所对应的权属风险较大,在实际的传承中,需要谨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