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合保险基本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其他业务(见表1-6),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九十五条)。从理论上看,保障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进行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养老护理类产品以被保险人年老为条件给付养老金,如人寿保险中的各种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资金;健康保险中的护理类产品可以满足老年人长、短期护理需求。这些基本保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能为人们的老年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构建养老社区、完善养老体系是内在统一的。
不仅如此,在保障职能的基础上,保险还具备风险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派生职能。根据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都可以进行保险投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可以包含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具体险种中大部分都是期限短、赔付波动强的业务,所以其投资要求非常严格。可以投资的产品种类多集中在现金、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期限小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上,强调的是高流动性。相反地,人身保险业务中大部分业务都是长期性险种,其中人寿保险的长期性最为明显。这部分长期性保险业务积累了大量资金,为了保证若干年后的偿付,本身有强烈的保值增值需求,投资对象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目前我国政策允许投资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各类资产均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择投资。同时,人寿保险中有部分创新险种本身与资本市场挂钩,更多地强调收益性。在长期投资中,寿险资金管理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寿险资金可以进行多维度、全方位的投资。由此可见,无论是产险资金还是寿险资金,都可以在监管要求下进行投资,参与社会管理,在老年风险管理、养老社区投资建设以及老龄化问题的社会管理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保险资金,其期限的长期性特点与养老社区建设有着天然的匹配性,加上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险与养老社区是天作之合。
表1-6 我国保险产品层次体系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