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生产物价值在生产物比例部分上的表现
现在我们再回头来讲一讲以前说明“资本家如何把货币化成资本”的例子。依这个例子,纺绩工人的必要劳动是6小时,剩余劳动也是6小时,所以劳动力的榨取程度,是100%。
12小时的劳动日的生产物,为20磅棉纱,其价值30先令。其中有⁸⁄₁₀(24先令)是所消耗的生产手段的价值(20磅棉花值20先令,纺锤等等值4先令)的再现,是不变资本构成的。其余²⁄₁₀,是纱绩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为6先令。在这6先令中,有一半,代置可变资本(即购买劳动力1日所垫支的价值)。其余一半,形成3先令的剩余价值。20磅棉纱的总价值,是依下式构成的。
30先令棉纱价值=24先令(c)+〔3先令(v)+3先令(m)〕。
这个总价值,既表现为20磅棉纱的总生产物,各价值要素(Wertelement)自然也要表现在生产物的各个比例部分上。
假设30先令的棉纱价值,存在于20磅棉纱中,则此价值的⁸⁄₁₀或其不变部分24先令,即存在于生产物的⁸⁄₁₀或16磅棉纱中。在这16磅棉纱中,有13⅓磅表示原料(值20先令的被纺掉的棉花)的价值,2⅔磅表示被消耗的补助材料,劳动手段,纺锤等等的价值,计为4先令。
13⅓棉纱,只代表那在总生产物20磅棉纱中纺掉的棉花,代表总生产物的原料。当然,在这13⅓磅中,也只包含值13⅓先令的13⅓磅棉花;但6⅓先令的追加价值,恰好与纺绩其余6⅔磅棉纱所纺掉的棉花为等价。所以,结果好像在后6⅔磅棉纱中,不包含一点棉花,20磅棉花全包含在13⅓磅棉纱里面一样。但若这样看,这13⅓磅棉纱里面,现在就完全不包含所费补助材料和劳动手段的价值,也完全不包含纺绩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了。
同样,包含其余4先令不变资本的2⅔磅棉纱,也只代表总生产物20磅棉纱所消耗的补助材料与劳动手段的价值。
生产物的⁸⁄₁₀或16磅棉纱,就其现物体,当作使用价值,当作棉纱来考察,它们和生产物其余部分一样,是纺绩劳动的结果,但就这个关联说,它们却不包含纺绩劳动,不包含在纺绩过程中被吸收的劳动,好像它们不经纺绩就会变成棉纱一样,好像它们的棉纱形态纯然是欺诈的一样。但一考实际,则资本家依24先令的价值售卖它们,并用它们再购买生产手段时,那就指示出,这16磅棉纱,不过是假装了的棉花、纺锤、煤炭等等罢了。
反之,生产物其余的²⁄₁₀或4磅棉纱,现在只代表12小时纺绩过程所生产的新价值6先令了。由所消耗的原料及劳动手段移转过来的价值都被拔出,而与前16磅棉纱结合了。而在20磅棉纱内体化的纺绩劳动,却累积在这²⁄₁₀生产物中了。好像这4磅棉纱是纺绩工人凭空造出来的,或者说,好像他所用的棉花和纺锤,都是不经人类劳动协助就已天然存在,从而不能以价值加到生产物中去一样。
一日纺绩过程的价值生产物,全部存于这4磅棉纱内。而在这4磅棉纱内,有一半只代表所费劳动力的代置价值(Ersatz wert),从而只代表3先令可变资本。其余2磅,则只代表3先令的剩余价值。
纺绩工人12小时的劳动,既对象化在6先令中,30先令棉纱价值,便是对象化的60小时劳动力。这60小时劳动,实际是存在于20磅棉纱中的。其⁸⁄₁₀,或16磅棉纱,是纺绩过程前进行的48小时劳动体化物,即对象化在棉纱生产手段内的劳动的体化物。其²⁄₁₀或4磅棉纱,却是在纺绩过程中支出的12小时劳动的体化物。
以前我们讲过,棉纱价值等于在棉纱生产过程上所生产的新价值,加预先存于棉纱生产手段内的价值之和。现在,我们又指出了,生产物价值的在机能上或概念上有别的各个构成部分,是怎样表现为生产物的比例部分。
以上,我们把生产物——生产过程的结果——分为几个量。其一,只表现那包含在生产手段内的劳动,或不变资本部分。其二,只表现那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必要劳动,或可变资本部分。其三,只代表那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这种分法是简单的。后来,我们把它应用到未曾解决的复杂的问题上来,我们又知道,它还是重要的。
以上,我们把总生产物,当作12小时劳动日的完成结果来考察。但我们还可以就它的发生过程考察它。这样,我们是把各部分生产物,表现为机能上有别的生产物部分。
纺绩工人在12小时内,生产20磅棉纱,那就是,在1小时内,生产1⅔磅。所以,在8小时内,是生产13⅓磅。这一部分生产物,在价值上,恰好与全劳动日所纺掉的棉花的总价值相等。同样,其次1小时36分钟的部分生产物,等于2⅔磅棉纱,代表12小时劳动所消耗的劳动手段的价值。同样,再其次1小时12分钟,纺绩工人生产2磅棉纱,等于3先令。这个生产物价值,等于他用6小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生产物全部。最后1小时12分钟,他也生产2磅棉纱,其价值:与由半日剩余劳动产出的剩余价值相等。这种计算方法,正是英国工厂主日常使用的。比方,他就说,他在最初8小时或1日劳动的⅔,只收回他的棉花等等。我们知道,这个公式本来是正确的;它实际就是上述的公式,不过从时间考察,使这各部分依次出现。但这个公式,有伴起极野蛮的观念的可能。而在实际上,关心价值增殖过程,但在理论上又存心要误解这个过程的人,更加有这种可能。他们是这样想,我们的纺绩工人,在其劳动日的最初8小时内,只生产或代置棉花的价值,在其次1小时30分钟内,只生产或代置所消耗的劳动手段的价值,再次的1小时12分钟内,只生产或代置劳动工资的价值,所以,只有有名的“最后1小时”(letzte Stunde),是为工厂主生产剩余价值。如是,纺绩工人要表演二重的奇迹。第一,他用棉花、纺锤、蒸汽机、煤炭、油等等纺绩时,同时要生产它们;第二,他要把有一定强度的一劳动日变成五劳动日。就我们的例子说,原料与劳动手段的生产,需有²⁴⁄₆或4个12小时的劳动日。把它们变成棉纱,又需有一个12小时的劳动日。贪欲,竟教人相信这样的奇迹。而谄谀的理论家也竟要证明它。在此,我可以在下面举出一个历史上著名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