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资本总公式的矛盾
货币蛹化为资本的流通形态,和以上说明的关于商品性质,关于价值性质,关于货币性质,关于流通性质的法则,都是矛盾的。使这个形态,与简单商品流通区别的,是同样两个对立过程(卖与买)的相反的次序。请问,这个纯然形式上的区别,是怎样施行魔法似的变化这两个过程的性质呢?
并且,在互相交易的三个人间,这种颠倒,只对其中的一个人说才是存在的。当作资本家,我是从A购买商品,再把商品卖给B;若当作单纯的商品所有者,则我须先把商品卖给B,然后从A购买商品。这种区别,在A与B看是不存在的。他们只以商品买者或卖者的资格登场。我自己则每度皆以单纯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买者或卖者的资格,和他们相对立。并且,在系列的二阶段中,我对于A只是买者,对于B只是卖者,对于A只是货币,对于B只是商品;我对于他们二人,都不是当作资本或资本家,或者说不是当作货币或商品以上的什么的代表,当作别的什么,可以在货币或商品的影响之外,发生别种影响。购买A的商品和售卖商品给B,对于我,形成了一个系列。但这二种行为间的联络,只对于我是存在的。A绝不关心我和B的交易,B也不关心我和A的交易。假令我向他们说明,这样颠倒一下,我就会取得什么特殊的任务,他们就会对我说,你把这个系列看错了;他们会对我说,这全部过程,不是由买开始,由卖终结,反之,乃是由卖开始,由买终结。究其实,我的第一种行为——买——从A的观点看便是卖;我的第二种行为——卖——从B的观点看便是买。不只如此。A与B还会说,这整个系列都是多余的,是一种骗术。A可以直接卖给B,B可以直接向A买。如此,这全部交易可缩短为普通商品流通领域内的一方的行为;从A的观点看单是卖,从B的观点看单是买。序列的颠倒,不够把我们驱出简单的商品流通领域。我们宁可看一看,这商品流通,有没有什么性质,可以使流通中的价值发生增殖作用,从而形成剩余价值。
我们在考察流通过程时,假设在这种形态上流通过程只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二商品所有者互相购买商品,而在支付日清偿相互货币请求权的差额时,情形就常常是这样的。在此,货币是充作计算货币,其目的,在使商品价值表现在它们的价格上,但非以物的形态与商品相对立。在所论为使用价值的限度内,很明白,交换当事人双方都有利益。双方都放弃对于自己不能当作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取得使用上需要的商品。这种利益也许还不是唯一的利益。卖葡萄酒而买谷物的A,比谷物栽培者B,也许可以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更多的葡萄酒;同时谷物栽培者B,比葡萄酒酿者A,也许也可以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更多的谷物。交换价值虽相等,但与无交换而必须各自生产谷物和葡萄酒的时候比较,这时候,A也许会有更多的谷物,B也许会有更多的葡萄酒。所以,从使用价值的方面来考察,或许可以说,“交换是对于双方皆有利得的交易”[15],但从交换价值方面考察却不是这样。“一个有许多葡萄酒但没有谷物的人,和一个有许多谷物但没有葡萄酒的人交易。一个交换发生了,交换的一方,是价值50的小麦,他方是价值50的葡萄酒。这个交换,对于任何一方都没有交换价值的增殖,因为,交换前他们所有的价值,和他们由交换所得的价值是相等的”[16]。货币虽然加入而当作商品间的流通手段,从而使买与卖成为显然分离的行为,但不会引起任何的变化[17]。商品价值,在加入流通以前已表现在它们的价格上;从而,那是流通的前提,不是流通的结果[18]。
把一些事情,一些不是由简单商品流通的内在法则生出的事情置于度外,来抽象地考察,则在交换中,除一使用价值由另一使用价值去替换这一点不说外,我们所能够看见的是商品的一种变形,一种形态变化。同一的价值(即同量的对象化的社会劳动),在同一商品所有者手中,最初是表现为商品的姿态,然后转形为货币的姿态,最后再由货币转形为商品的姿态。这种形态变化,不包含价值量上的变化。商品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受到的变化,是以它的货币形态上的变化为限。这个货币形态,最初是当作待售商品的价格。其次是当作一个已经在价格上表现的货币额,最后是当作一个等价商品的价格。这个形态变化,像五镑钞票换若干苏维令,若干半苏维令换若干先令一样,本身并不包含价值量的变化。所以,如商品流通只引起商品价值的形态变化,则在现象纯正的情形下,它也只引起等价物的交换。所以,虽不大了解价值为何物的庸俗经济学。在考察纯粹的流通现象时,也假定需要和供给相一致,假定它们的作用等于零。所以,从使用价值方面考察,交换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得;但从交换价值方面考察,他们却都没有利得。在此,不如说;“在等一的地方,没有利得”[19]。当然,商品售卖时的价格可以和价值相差离,但这种差离只是商品交换法则被侵犯的表现[20]。在纯粹姿态下,商品交换是等价物的交换,不是价值增加的手段[21]。
在视商品流通为剩余价值源泉的各种尝试背后,还隐藏着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混同。譬如,康狄亚克(Condillac)说:“说我们在商品交换中,是以等价值交换等价值,是一个谬误。正好相反,双方当事人都是以较小的价值,交换较大价值。……倘我们真是交换恰好相等的价值,则对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也不会有利得。但双方都有利得,或都应有利得。何故呢?物的价值,仅存于该物对我们的欲望的关系上。同一量,对于甲为较大,对于乙可为较小;反之亦然……我们并不假定,拿我们自己消费所万不可缺少的东西去卖。……我们愿拿出对于我们无用的东西,来获取我们必要的东西,给予较少的东西,来获取较多的东西。……当交换物各在价值上与等额的金相等时,人们当然会认为,交换是以价值交换等价值。……但在我们的计算中,还有一点要加入。我们必须问,双方当事人不都是以过剩的物品,交换必要的物品么?”[22]在此,我们看见了,康狄亚克不仅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搅在一处;且极幼稚地,假设在商品生产已甚发达的社会内,每一个生产者,会各自生产各自的生活资料,而以自身需要有余的部分,即过剩部分加入流通[23]。康狄亚克的议论,曾反复为近代经济学所提起。当他们研究商品交换的发展的形态,是否会生产剩余价值时,这个议论,是更为近代经济学所援引了。例如下述的主张。“商业增加生产物的价值;因为同一生产物,在消费者手中,比在生产者手中有更多的价值。严格地说,商业是一种生产活动。”[24]但人们对于商品,不会支付两次,一次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次为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于买者,比对于卖者有更大的效用,那是不错的;但商品的货币形态;对于卖者,比对于买者也的确有更大的效用。不然,它为什么要卖呢?要这样,我们也可以说,当买者将商人的线袜化为货币时,严格地说他也是实行了一种“生产活动”了。
如果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从而是互相等价的诸商品(或商品与货币),则很明白,从流通界取出的价值,不会比投入流通界的价值更大。不会有剩余价值在其中形成。不过,商品流通,在其纯粹形态上,虽以等价物的交换为条件,但实际的情形并不是纯粹的。所以,我们暂且假定有非等价物的交换。
在商品市场上,只有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互相影响的权力,也只是他们的商品的权力。商品之物质的差别,是交换之物质的动机,并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他们却没有自己所欲的对象物,都有别人所欲的对象物在手中。但除商品使用价值有物质的差别之外,商品之间只还有一种差别,即商品自然状态与其转化形态间的差别,或商品与货币间的差别。即因此故,在商品所有者间,仅有卖者(商品所有者)与买者(货币所有者)的差别。
假设因卖者有一种不能说明的特权,能以较高于价值10%的价格售卖商品,换言之,把价值100的东西,用110的价格售卖。在这场合,价格是在名义上提高了10%,卖者可以取得10的剩余价值。但在他卖过以后,他会变成买者。第三个商品所有者,现在成了卖者,他也有特权把商品售价提高10%。于是,我们的朋友,当作卖者赚得了10,当作买者,也吃亏了10[25]。通盘计算一切商品所有者,在互相售卖商品时,各把价格提高10%。这等于各自依价值售卖商品。商品价格的提高是名义上的、一般的。其结果,和商品价值改用银评计不用金评计的结果是一样的。商品的货币名称或价格是提高了,但它们的价值关系依然不变。
反过来,假设买者有特权能依商品价值以下的价格购买商品。不待说,买者也会变成卖者。甚至在他成为买者之前已经是卖者。所以,在他当作买者获利10%以前,他当作卖者已经损失10%了[26]。一切都照旧样。
所以,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资本化,不能由卖者售卖的价格高于商品价值,或买者购买的价格低于商品价值的假定来说明[27]。
托伦斯上校(Torrens)曾说“在直接或间接的交换上,消费者为购买商品而给予的资本部分,会比生产所费者为大。消费者这样的能力和意向(!),构成有效需要”[28]。但像他那样导入不相干的考察,也不能使问题简单化。在流通中,生产者与消费者,只当作卖者与买者而互相对立。说生产者有剩余价值,是因为消费者以价值以上的价格付于商品,等于干脆地说,商品所有者,以卖者的资格,有贵卖的特权。卖者曾自己生产商品,或是代表商品生产者;买者也曾生产由其货币代表的商品,或是代表那种商品生产者,所以,那是生产者与生产者相对立。使他们互相区别的唯一事情是:其一买,其他卖。所以,虽然假设商品所有者,得以生产者的资格,以价值以上的价格售卖商品,或以消费者的价格,以价值以上的价格付给商品,我们仍然不能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29]。
认剩余价值出于名义上的价格提高,或认剩余价值出于卖者有贵卖商品的特权,乃是一种幻想。所以,这种幻想的贯彻者,乃假设有一个只买不卖的阶级,那就是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从我们以上的观点看,换言之,从简单流通的观点看,这一阶级的存在还是不能说明的。但我们且抢前一步,假定有这样一个阶级。这一个阶级继续用来购买的货币,必须不经交换,无代价,由一种权力或强力继续从商品所有者那里取来。抬高价格,把商品卖给这个阶级,实际不过是把已经送给他们的货币瞒着取回一部分来”[30]。小亚细亚诸市每年付给古罗马的钱贡,就是这样支付的。罗马人用这种货币,向小亚细亚人以非常贵的价格购买商品。小亚细亚人欺骗罗马人,而在贸易进行中,从征服者处收回钱贡的一部分。但被欺骗的,实际还是小亚细亚人。他们的商品,依旧是用他们自己的货币支付的。那不是致富的方法,也不是形成剩余价值的方法。
所以,我们还是留在售卖者也是购买者,购买者也是售卖者的商品交换范围内。我们的困难,也许是出于这一点。即,我们是把人物,视为人格化的范畴,不视为个人。
商品所有者A,可以是极狡猾的,他的同伴B或C都上他的当,但BC却很忠厚,不稍存报复的意思。假设A卖原值40镑的葡萄酒给B,而在交换中,得回价值50镑的谷物。A把他的40镑化成50镑,从更少的货币,造出更多的货币,把商品转化为资本。但我们且更进一步考察。在交换之前,我们在A手中,有值40镑的葡萄酒,在B手中,有值50镑的谷物,总价值为90镑。在交换之后,总价值仍为90镑。流通的价值,不曾增加一个原子;变更了的不过是A与B间的分配。一方是剩余价值,他方便是不足价值(Minderwert),一方是加,他方是减。假令A不实行表面的交换形式,却直接从B处偷得10镑,这种变化同样会发生。流通的价值之总和,不能由分配上的变化增加一点点,好比犹太人虽然把安女皇时代的一个铜钱当作一个金币卖,但国内的贵金属量,仍无丝毫增加。一国资本阶级全体,不能从他们自己全体取不当的利得[31]。
无论怎样转弯折角,也不能把结果改变。假令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那不会发生剩余价值;假令互相交换的不是等价物,那也不会发生剩余价值[32]。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任何价值[33]。
读者可以明白了,为什么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态(即决定近代社会经济组织的资本形态)时,我们在先全然不考虑习见的与所谓洪水期前的资本形态——即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
G—W—G'形态(为要贵卖而买的形态)最纯粹地,表现在真正的商业资本上。这全部运动,是发生在流通领域之内的。但从流通本身,既不能说明货币的资本化,也不能说明剩余价值的形成,所以,在等价物互相交换的限度内,商业资本也不能成立[34]。于是,商业资本的发生,就只有依据这个事实才能说明,那就是寄生在贩卖的商品生产者和购买的商品生产者间的商人,占了双重的便宜。佛兰克林也就在这意义上说,“战争是劫掠。商业是欺诈”[35]。不由商品生产者的欺诈,说明商业资本的增殖,我们就必须以一长列的中间阶段夹在中间了。在此:我们既只以商品流通与其单纯要素为前提,所以这些中间阶段,还是完全不存在的。
以上关于商业资本所说的话,用到高利贷资本上来尤为切合。在商业资本上,二极(即加入市场的货币和从市场取出的更多的货币),至少还有卖买为媒介,换言之,有流通的运动为媒介。就高利贷资本说,则G—W—G'这一形态就缩短为没有媒介的二极了。即G—G',货币与更多的货币相交换。这个形态是和货币的性质矛盾的;从商品交换的观点看,还是不能说明。所以,亚里斯多德说,“货殖(Chrematistik)是二重的,一方面属于商业,他方面属于家计。后者是必要的,可以赞赏的;前者以流通为基础,很有被指责的理由(因为它不是以自然为基础,是以互相欺诈为基础)。在这情形下,高利贷会被人憎厌,乃是当然的。在高利贷业上,货币本身成了营利的源泉。不被用在原来的目的上了。货币是为便利商品交换而成立的,利息却是从货币造出更多的货币。它的名称(τοοζ)利子与生息,就是这样发生的。所生者与生者相似。利息是货币生出来的货币。在一切营利方法中,高利贷是最与自然相反的”[36]。
在我们研究的进行中,我们将会发觉,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是派生的形态,同时又会了解,为什么它们会在历史上,比近代资本的基本形态出现得更早。
上面讲过,剩余价值不能由流通生出来。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必须有某种不能在流通内看见的东西,发生在流通的背后[37]。剩余价值还能从流通之外发生吗?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相互关系的总和。在流通之外,商品所有者仅和他自己的商品有关系。若所论为价值,这关系不过是商品包含着他自己劳动的一定量,那是依照一定的社会法则计量的。这劳动量表现为商品的价值量;价值量是用计算货币表示的,所以这劳动量也由价格表示,比方说,由10镑的价格表示。但他的劳动既表现为它自身的价值,便不能同时又表现为自身价值以上的剩余,既表现为10镑,便不能同时又表现为11镑,换言之,不能同时表现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量。商品所有者能由自己的劳动形成价值,但不能由此形成增殖的价值。他可以把商品的价值提高,但提高的方法,是由新的劳动,把新的价值附加到已有的价值中去。例如,从皮革制造皮鞋。相同的材料,现在因为包含着更多的劳动量,所以有更多的价值了。皮鞋比皮革有更多的价值,但皮革的价值还是和先前一样,它不曾增殖它自身,不曾在皮鞋的制造中生出剩余价值。所以,在流通领域外,商品所有者尚未与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触,所以也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不能使货币或商品化为资本。
所以,资本没有由流通发生的可能,但也同样没有离开流通而发生的可能。它必须在流通中发生,但又不在流通中发生。
这样,一个二重的结果产生了。
货币的资本化,必须根据商品交换内在的法则来说明,从而,必须以等价物的交换为出发点[38]。当作资本家幼虫(Kapitalistenraupe)的货币所有者,必须依价值购买商品,也必须依价值售卖商品,但在过程的终末,他取出的价值,又不能不比当初投入的价值更大。他由幼虫变为蝴蝶的发展,必须在流通领域中进行,又必须不在流通领域中进行。这就是问题的条件。“这里是罗得岛,就在这里舞蹈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