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学:理论与案例(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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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资银行的存在形式与组织形式

1.2.1 投资银行的存在形式

投资银行最初产生于欧洲,其雏形可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期商人银行的主要业务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的汇票提供融资,18世纪开始销售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19世纪开始随着公司的发展而进行股权融资,20世纪以后证券二级市场业务迅速发展,投资银行的业务除发行承销外,也有了交易、自营和资产管理。

以下我们分别介绍几个国家及地区的典型投资银行发展历史。

1.美国的投资银行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银行都处于自然的混业经营阶段,商业银行既经营存贷款业务,又经营投资业务。例如,当时花旗银行的主要业务是票据和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后来才逐渐转型为商业银行业务。此时,投资银行的业务从汇票承兑、贸易融资发展到发行和销售政府债券与铁路债券,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投资银行,如摩根财团、美林、高盛、雷曼兄弟等。到了1929年危机前,投资银行的控制范围已经扩大到整个经济领域,如1912年摩根财团控制了美国钢铁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纽约中央铁路公司和几家全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等,控制着240亿美元的资产。20世纪20年代,持续的经济繁荣使华尔街成了狂热投机的集中地,进而成为经济危机的始作俑者。

在1929年10月,美国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恐慌。股市暴跌,经济进入大萧条时期。到1932年,股市市值仅剩下经济大萧条前的10%。1930年—1934年,在24000多家银行金融机构中,有9000多家倒闭,其严重性连带波及存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导致整体金融系统几乎全面崩溃,投资者对银行体系已经失去信心。经济大萧条之后,人们认为银行之所以会大量倒闭,是因为银行进入了风险较高的证券市场,如果禁止银行经营证券业务,银行体系就比较安全了。为了防止经济大萧条的再度出现,以及恢复投资者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多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1933年银行法》,明令禁止商业银行投资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也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办理贷款等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业型模式自此开始。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美国发展出独立的投资银行体系。

20世纪30年代,美国投资银行的经营比较困难,其主要业务是债券换新。20世纪四五十年代为投资银行发展提供了一些机遇,二战和战后经济建设的需要,使得政府大量发行国债,企业融资也欣欣向荣,投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大大改善。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美国投资银行迅速发展的时期,主要原因是公用事业、市政、共同基金等新行业开始发行证券,企业的盈利状况也非常出色。这一时期,美国新成立了一些交易所,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等;取消了固定佣金制;诞生了欧洲债券等创新工具。

但在1963年之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便开始从事“相关的”业务,至1972年,依照《银行控股公司法1970年修正案》制定了新标准,使美联储可以决定从事哪些非银行业务。至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禁止银行拥有证券关系企业的规定,并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证券承销、买卖业务,以及共同基金业务、保险业务,大幅提高了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竞争效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打破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法律壁垒,允许金融领域混业经营。表1-8列举了1933年—1999年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与混业情况。

表1-8 1933年—1999年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与混业情况

(续)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美国华尔街的前五大投资银行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雷曼兄弟宣告破产,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银行收购,而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则向美联储申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华尔街原先的独立投资银行模式就此结束。此次独立投资银行深陷危机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独立投资银行的盈利模式过于依靠自营业务,因而加大了经营杠杆,提升了风险。1992年,自营业务占美国投资银行营业收入的1/3,到了2002年这一比例便上升到2/3。1992年,华尔街投资银行平均杠杆水平为10倍,但到2007年年初达到了30倍。2008年,贝尔斯登的杠杆率是33倍,雷曼兄弟的杠杆率是32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杆率是33倍,高盛的杠杆率是28倍。第二,这些投资银行的内部风险缺乏控制,激励机制存在短期倾向。基于VaR的风险监控模型只是根据历史数据计算风险,对可能的市场变化预计不足,对金融衍生工具更是难以企及。在激励机制方面,各家投资银行大额支付员工薪金、福利和红利。2007年,高盛、摩根士丹利、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用于员工薪金、福利与红利的开支总额高达497亿美元,过高的短期激励使得管理人员和员工转向短期盈利,如果投机成功,个人收益巨大,如果失败,最后由公司买单,由此增加了冒险倾向。第三,监管机制存在重大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放松监管,使得监管当局实际监管能力减弱,再加上华尔街投资银行设计了复杂的衍生工具,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危机之后,美国的投资银行都进入调整阶段,根据监管要求而主动降低杠杆率,并不断寻找更加适宜的经营模式。目前,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延续着混业的格局,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传统商业银行通过收购原有的投资银行而扩展其投资银行业务,并取得了较快的增长和较为明显的市场份额。随着美国经济的复苏和证券市场的再度活跃,美国的投资银行又一次迎来了新的利润机会。事实证明,任何一次危机,都难以扼杀具有充分活力的投资银行,在每一次调整之后,投资银行总会更加完善、活跃。

2.欧洲大陆全能银行

欧洲大陆投资银行业采取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结合的模式,即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其形成原因如下。

首先,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密切是欧洲大陆的投资银行发展成为全能银行的主要原因。德国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德国的产业发展落后英国100多年,德国为奋起直追而迫切需要金融市场的力量。在产业革命初期,政府实施先扶植银行,再借助银行的力量协助产业发展的政策,联邦德国银行不仅为工商业者融资,还参与企业经营生产,协助企业运营管理。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联邦德国政府的默许和支持下,大量企业倒闭或合并。1972年后,垄断集团之间收购和吞并的现象不断增加;1979年,西方工业国家的大企业中较大的合并和收购共有49起,其中西欧收购的25起中有10起是由联邦德国购买的。随着资本聚集、生产集中和竞争加剧,银行的地位日益上升,银行通过购置企业股票实现资本参与,企业也通过这种资本参与、人事交织和金融业联系形成关系紧密的联盟。这种方式形成了以大银行为中心的垄断财团。例如,德意志银行财团是由德意志银行、西门子、梅赛德斯-奔驰等企业集团紧密结合而形成的。像德意志银行一样,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均形成了各自的财团,从而包揽了有关的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向有关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投资贷款便利、租赁服务、代理债权债务、代为发行证券、买卖证券等金融服务。

其次,欧洲大陆各国国内股票市场的相对不发达和欧洲债券市场的规模庞大,决定了欧洲大陆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在欧洲大陆,各国国内股票市场规模不大,证券在经济生活中的直接融资作用并不显著,无论企业所需资金还是个人所需资金,都主要依靠全能银行发放贷款。而在欧洲大陆,欧洲债券市场极为发达,这种市场格局决定了欧洲的投资银行需要有相当的资金、技术实力与众多的分支机构网络,为规模巨大的欧洲债券市场提供咨询、设计、发行与承销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单一的投资银行很难承担如此重任,而全能银行有资金实力,而且它们在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上的优势也得以充分发挥。

再次,法规提供的便利也是欧洲大陆全能银行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欧洲大陆,依照法律,所有的银行都可以经营证券、外汇、黄金等各种业务,并可以不超过一定比例持有企业股份。银行除须遵守几条基本原则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资本输出上不受直接限制。在这样的法律条件下,商业银行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高度的市场占有率,在社会需要投资银行业务时很快进入角色,活跃于资本市场。

最后,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欧洲大陆投资银行成为全能银行的内在动力。在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收益趋于下降的情况下,银行为了提高盈利、分散业务风险、提高竞争力,不得不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扩展业务范围,提供新的、有较高收益的金融服务,如证券代理发行、资产管理、咨询、公司融资、各种股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表外业务。这样,大力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成为欧洲大陆银行的必然选择。

欧洲大陆全能银行发展至今,主要凭借资金和网络两大优势与别国的投资银行进行激烈竞争。欧洲大陆全能银行以商业银行业务为基础,更易于集聚雄厚的资金作后盾,其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全能银行与企业关系密切,它通过控股组成财团从而拥有众多客户,而且其商业银行业务已经形成全球性分支机构网络,此为欧洲大陆全能银行的网络优势。

3.英国的商人银行

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是投资银行在英国的叫法,它是指那些从事公司并购、资产管理、保险和外汇业务,以及参与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人银行一开始不是做投资银行业务的,早期只是做票据承兑业务的商人。贸易做得比较好的商人,愿意以自身信用为别的商人提供汇票承兑业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后,这些商人就从贸易中分离出来,转而专门从事票据承兑,称为承兑行(discount house)。由于英国的银行实力较雄厚,而且专业化制度严格,因此,这些承兑行起初只做一些商业银行涉足较少的业务,之后逐步开始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随着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的扩大,以及证券交易的日益活跃,英国的商人银行逐步壮大起来,一些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如巴林银行在证券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一战”)以后,随着英国国际经济金融中心地位的不断下降,英国的商人银行也发展缓慢。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局面才有所改观,商人银行开始重振雄风。

二战以后,英国国民经济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包括民营化、企业并购浪潮和证券市场变革。首先,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民营化浪潮中,英国财政部为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开始进行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在民营化过程中,私人银行可以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帮助制订国有企业出售方案,为股票上市提供咨询服务或代理发行,等等。在英国铁路公司、国家货运公司、英国电信公司等诸多企业的民营化过程中,许多商人银行,如巴林、华宝、施罗德等都曾有过出色表现。民营化使商人银行和企业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为以后进一步扩展投资银行业务打下了基础。其次,20世纪80年代的兼并与收购风潮推动商人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许多商人银行利用自有资本或代为管理的共同基金积极参与企业的兼并与收购。1987年,英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资产总值达317亿美元,基本上是依靠英国商人银行的协助与筹划才得以完成的。1994年年底,对全球跨境并购业务的统计表明:当时全球前十项跨境并购业务中有6项都有英国商人银行的参与。英国商人银行在从并购风潮中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在全球投资银行业中也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最后,1986年英国证券市场的重大改革为商人银行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在一战之前是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二战以后,随着英国经济实力的下降,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地位先后落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东京证券交易所(TSE)之后。为重新恢复在世界证券市场中的领先地位,加强自身管理,拓展业务的广度和深度,英国对其金融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于1986年10月通过了《金融服务法案》,打破了英国商人银行和商业银行严格的业务界限,允许英国的商业银行直接进入投资银行领域。此举标志着英国商人银行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开始。在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取得了同等的竞争地位之后,商人银行面临生存威胁,它们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生存下来的商人银行规模增大,业务重心也从“全能战略”转向“主攻优势战略”,以便发挥各自的专长,主要致力于专业化的服务,如公司财务咨询和投资管理业务。

在经历了民营化、企业并购浪潮和证券市场变革以后,英国的商人银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形成了与商业银行共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格局。目前商人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中长期借款、公司理财、新股发行和承销、公司并购咨询和融资、债务改组、风险投资等。

4.日本证券公司

日本的证券公司历史悠久,早在明治维新时期就出现了证券公司的雏形。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间接融资在日本的金融体系中始终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大财阀雄厚的资金实力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因此,长期以来日本的证券市场始终处在发展非常缓慢的状态中。直到二战以后,日本的证券市场才逐渐活跃起来,证券公司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战以后,由于财阀的解散,间接融资在日本金融体系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动摇,再加上战争期间国民经济遭受重创,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根本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1948年,日本政府重新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标志着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的确立与现代投资银行业的诞生。20世纪6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腾飞,日本的证券公司也飞速发展起来,并在为国民经济发展筹集资金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开始逐步开放资本市场,日本的证券公司也走出国门,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的投资银行业始终缺乏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垄断相当严重。20世纪60年代以后,行业集中加剧,形成了以野村、大和、日兴、山一证券公司(1997年11月24日,山一证券公司倒闭)为主,新日本、三洋证券公司次之,其他小券商并存的格局。四大证券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和控制着日本证券市场,它们包揽了一级市场上80%的承销业务,二级市场上的大宗买卖也多由它们代理,外国公司在日本发行债券或上市股票的80%也由四大证券公司承担,再加上它们间接控制一些中小证券公司,四大证券公司的垄断地位难以动摇。

日本投资银行业缺乏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还表现在固定费率上,以手续费为主要收入。日本证券公司的证券零售代理和交易业务占全部业务的比重较大,这一点有别于美国的一流投资银行。美国的一流投资银行并没有在美国开设众多的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并不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日本证券公司则一直实行固定费率制,即按照代理买卖交易量的一定比率收取手续费,缺乏灵活性。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投资银行早就在代理业务收费上引入了竞争机制,实行协议佣金制。固定费率制降低了价格竞争的可能性,稳定了日本证券公司与其客户的长期关系。大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多通过四大证券公司来从事证券交易。基于互利的原则,证券公司秉承“追随客户”的原则,倾其所能为大客户服务,有时不惜违反证券法规为大客户提供内幕消息,甚至动用自有资金来弥补企业经营上的损失。

目前,日本的证券公司可以划分为证券系和银行系,野村证券、大和证券属于证券系;日兴证券、瑞穗证券和三菱日联证券属于银行系。其中,野村证券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拥有日本国内最大的证券业务规模和客户资产,2021年—2022年财政年度的营收总额为98.69亿美元,净利润为11.71亿美元。

1.2.2 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在投资银行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其组织形式经历了长期演变,由早期的合伙制演变为公众公司并进而成为银行控股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其选择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和经营特点决定的。

1.合伙制:早期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早期的投资银行除一些家族企业外,大多数采用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企业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既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1862年J.P.摩根成立,1869年高盛成立,1914年美林公司成立,1923年贝尔斯登公司成立,这些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起初,这些机构都采用普通合伙制,但之后,随着机构的扩张、业务规模的扩大,有限合伙制成为新的选择。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主导公司的经营,对公司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投资者则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提供资金,但是不参与管理。有限合伙制因其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能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同时保证投资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而一度被认为是投资银行最理想的组织形式。

但是,合伙制存在一些制度缺陷,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经营的日渐复杂、资金规模要求的日渐庞大和风险日渐增加,这些缺陷越发明显。合伙制的缺点主要在于:

(1)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随着投资银行杠杆率的上升和证券市场的波动,投资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这使合伙人开始担心他们承担的无限责任。

(2)扩充资本金的压力。由于无限责任的约束,合伙制企业融资困难,因此其原本只是小企业和中介业务的组织模式。随着投资银行业务对资本的要求越来越高,合伙制投资银行已经难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业务对资本的要求。另外,随着老的合伙人的退休,他们会带走属于自己的大量资金,引起公司资本的下降,不过这一点是现代公司制度能够克服的。

(3)激励机制的弊端。合伙制投资银行对优秀业务人员的最高奖励就是接纳其成为合伙人,但是这种激励机制需要漫长的等待时间(在1952年,成为摩根士丹利合伙人的平均年限是23年,高盛是24年,美林是19年),而年轻、优秀的一线投资银行人员往往得不到足够的机会。此外,合伙人的激励机制难以普惠,无法对大多数员工实施。另外,合伙人的激励机制会影响人才的流动机制。

2.公众公司: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的投资银行开始转型为现代公司,先是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成为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1959年,美林公司注册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很多投资银行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完成了有限责任的转型。

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投资银行又开始由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公司转型。1970年,美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第一家公开上市的投资银行——唐纳德·卢夫金和杰略特公司。但由于影响有限,直到1971年7月,美林证券公开发行上市,才真正揭开了大型投资银行由合伙制向股份制转变的序幕。直至1999年,高盛完成了公开发行,美国主要投资银行中的最后一家合伙制投资银行消失了,美国所有主要的投资银行都变成了股份制上市公司。

美国投资银行由合伙制改为股份制并上市,在多方面得到了提升:募集到大量资本,充实了资本金;股票期权得以实施并成为普遍的激励机制;信息披露增加了投资银行的透明度;投资银行增添了市场外部约束机制;等等。

也有研究从人力资本和科技进步的角度来解释合伙制向公众公司的转变。Alan D.Morrison和William J.Wilhelm Jr.(2008)的研究认为,合伙制有利于人力资本的发挥,而科技进步抵消了人力资本在投资银行中的作用,随着科技进步对人力资本的替代,更多的投资银行选择成为公众公司。[5]

但是,公众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文化的转变或丧失。在合伙制时代,各投资银行都形成了彼此之间大相径庭的企业文化。例如,在上市之前,美林充满了罗马天主教的气息;摩根士丹利则拥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专注于非犹太人的上流社会;所罗门兄弟公司则看起来就像是一个犹太人的小圈子。转换成股份制企业后,公司之间的同质化倾向严重。

(2)激励约束机制变味。合伙制投资银行合伙人模式的存在,使得投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更注重长远的激励,但是投资银行成为上市公司后,股权的分散化进一步形成,使得公司管理层独大现象普遍,上市公司普遍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高额报酬及股票期权,却无法形成合伙制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使得投资银行在进行业务决策时,更愿意冒险。

(3)风险管理的缺失。投资银行虽然也有其内在的风险控制机制,但是由于投资银行的本性是靠承担风险而获得利润的,它们是风险的始作俑者,因此,投资银行热衷于设计复杂的产品和交易模式来获取超额利润,而这些产品和交易模式往往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体制下,公司内部约束风险的动力是不足的。

3.银行控股公司主导的投资银行

在美国,银行控股公司起先是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业务及其他金融甚至非金融业务的替代方式,而2008年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的高盛和摩根士丹利都放弃了独立投资银行的身份而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原先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最后殊途同归,都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二战之后,随着美国金融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不断通过银行控股公司蚕食投资银行的地盘,至《银行控股公司法1970年修正案》通过后,美联储颁布了《Y条例修正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纪子公司。1987年后,美联储允许银行控股公司通过所设的“20条款”附属机构从事一些“不重要的”证券业务,如承销商业票据等,但其收入不得超过附属机构总收入的5%。而之后,这一收入占比一再放松,直至1998年宽松至25%,并且,“不重要的”行为系列扩大到包括承销与交易债券和股票。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银行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所能从事的业务被扩充至证券承销和自营买卖、保险代理及承销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

高盛和摩根士丹利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是有原因的。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花旗银行、瑞士银行、摩根大通的投资银行业务亏损额比五大投资银行要高,却能在金融危机中屹立不倒,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也相对较强,这些都源于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优势。

(1)从业务经营范围看,多元化经营提高了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银行控股公司不仅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而且也经营资产管理和参股非金融工商业子公司,经营的多元化提供了更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或分散风险的能力。相比之下,独立投资银行的业务模式相对单调,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大,更容易被风险击中。例如,根据2005年的年报,雷曼兄弟的资产主要集中于金融工具和其他资产头寸(43%)、抵押贷款协议(45%),这两项业务占总资产的88%;花旗银行资产业务相对分散,有38%的贷款、20%的交易账户资产,以及15%的联邦基金、证券和回购协议。

(2)从业务种类看,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和金融零售业务等都决定了银行控股公司拥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以花旗银行为例,在其2007年的收入构成中,消费金融业服务(包括信用卡、消费信贷、金融零售业务和商业业务)占总收入的69.7%,这些业务风险相对较小,来源分散,决定了其收入相对稳定并且经营风险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强。

(3)救助渠道的保障作用。在面临金融危机时,银行控股公司能得到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融资,而且有联邦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这些都保证了银行控股公司流动性相对充裕。同时,银行控股公司还可以通过其控股的商业银行机构来吸纳大量低成本存款,增加其流动性,降低资金成本。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和美联银行就在美联储贴现窗口借贷20亿美元。而投资银行不是美联储成员,在法律上是没有资格向美联储的贴现窗口拆借资金的,只能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变卖金融债券资产或通过同业拆借来缓解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当然,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也有其缺陷。首先,银行控股公司很容易引起内部风险在各部门机构间传递,造成一损俱损。其次,在银行控股公司的经营中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形成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所以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最后,银行控股公司存在贪大求全的经营特点,这会损害到投资银行的专业特色,投资银行会被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文化同化,影响其专业能力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