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仁慈的独裁者
假设我们认可了“本然观点”的意义,并进一步假设我们找到一种考虑了所有因素的评估社会利益的方法,就如一个中立无偏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然后呢?这种评估结果应该由谁来加以利用,出于什么目的来利用?
功利主义道德哲学家给出了一种可能的答案,即每个人都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更好的情形,最大化全世界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不得不说,这种观点对我的吸引力非常有限。我的内在道德感是履行特定的义务和承诺,而这些义务和承诺源于我与世界上的其他人形成的特定关系。因此,我没有无条件的义务像重视自己、家人、朋友和同事的利益一样,去同等地重视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我也不希望与我无关的其他人对我负有这种义务。但这也许暴露了我的道德局限。就本章的分析目的而言,我们没必要按照这种思路展开。本章的问题是福利经济学家如何评估社会利益。福利经济学,正如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与个人的道德义务无关。
福利经济学的传统分析对象被称为“政策制定者”、“政府”或“社会计划者”。外行可能会惊讶于社会计划者这一术语仍然在经济学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但事实的确如此。在对这一基本思想的另一种表述中,应用经济学家通常用分析得出的“政策含义”来结束其论文,这些“政策含义”是对政策制定者应该采取何种行动的建议。其隐含的假设是,政策制定者是或应该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而受到激励,正如一个中立无偏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
这种对规范经济学目的的理解已经以各种形式延续到行为福利经济学领域。因此,在首次提出自由意志式家长主义时,卡斯·桑斯坦和理查德·塞勒将自己的研究对象设想为“计划者”,这个计划者被定义为“必须为他人设计计划的任何主体,从人力资源主管到官僚,到国王”(Sunstein and Thaler,2003a,第1190页)。但此后,也许是认识到“社会计划”这一术语的负面含义,他们将研究对象重新命名为“选择设计师”(choice architect),但其工作性质保持不变(Thaler and Sunstein,2008)。塞勒和桑斯坦重点分析了“选择设计师”在设计以何种形式将决策问题呈现给个人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倘若如行为经济学证据表明的那样,个人的选择对决策形式的变化非常敏感,那么桑斯坦和塞勒提到的“选择设计师”就有能力影响个人的选择。
餐厅经理要决定以何种方式展示不同类型的食品,因为她知道不同的展示方式会导致顾客做出不同的选择。以此为例,桑斯坦和塞勒(2003a,第1164页)将传统福利经济学解读为向餐厅经理提出如下建议:应该“给予消费者在经理看来消费者自己会选择的服务”(注意这里对“给予”概念的使用,稍后我会再次分析这一概念)。但是这个建议对餐厅经理没有帮助,因为消费者“自己”选择什么只能根据决策形式来定义,因此,关键问题是确定究竟应该采取哪种形式。桑斯坦和塞勒得出的结论是,餐厅经理应该选择“在考虑所有因素后,她认为能够让消费者获得最大收益”的形式,但约束条件是选择自由不受限制。在这种约束条件下,桑斯坦和塞勒提出的建议可以确保只要消费者的偏好独立于决策形式,他们就能够获得其偏好的结果。因此,只要存在传统福利经济学假设的良好偏好,自由意志式家长主义就与传统福利经济学一致;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偏好,自由意志式家长主义就会改变对于相关个体福利的判断。
道格拉斯·伯恩海姆和安东尼奥·兰热尔(Douglas Bernheim and Antonio Rangel,2007,2009)的行为福利经济学研究遵循类似的逻辑。伯恩海姆和兰热尔明确使用了“社会计划者”这一概念。他们将“标准福利分析”解释为“指导社会计划者尊重个体为自身做出的选择”。这一规范性原则被描述为“延伸了自由意志主义者(libertarian)对选择自由的尊重,这一原则认为给予一个人自愿选择的东西,而不是他人为其选择的东西,对这个人来说更好”(Bernheim and Rangel,2007,第464页)。重申一遍,个人的选择自由可以用社会计划者给予他们的东西来表示。像桑斯坦和塞勒一样,伯恩海姆和兰热尔认为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揭示了一个人自己会选择什么这一概念的模糊性。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表现出“选择逆转”(choice reversal),也就是说,如果她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x而不是y,但在其他情况下会选择y而不是x,那么她的选择“无法为社会计划者提供明确的指引”(Bernheim and Rangel,2007,第465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些标准“对相互冲突的选择数据进行判别”(2007,第469页),伯恩海姆和兰热尔的行为福利经济学研究的目标之一就是提供这样的标准。
在另一项行为福利经济学研究成果中,尤瓦尔·萨伦特和阿里尔·鲁宾斯坦(Yuval Salant and Ariel Rubinstein,2008)提出了一个类似于伯恩海姆和兰热尔的理论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一个个体的决策问题由一组可供选择的对象和一个将选择对象呈现给个体的“框架”(frame)构成。萨伦特和鲁宾斯坦假想了一个社会计划者,该计划者选择这个框架的目的是确保个人的选择与她(假设的)对选择对象的“潜在偏好”是一致的(Salant and Rubinstein,2008,第1294页)。
因此,福利经济学,无论是其传统形式还是行为经济学形式,针对的都是想象中的政策制定者。因此,必须假设决策者能够发现福利经济学的某些用处。但是能有什么用处呢?
正如詹姆斯·布坎南经常说的,福利经济学隐含的建议对象是一个温和的专制主义者(Buchanan,1986,第23页;1987)。[4]如果想象中的政策制定者有动机按照福利经济学提出的政策含义采取行动,则她必须是公正和仁慈的。在其公共角色中,政策制定者必须将中立无偏的社会利益作为其唯一的目标。她必须忽视自己的私人职业利益,以及(如果她是一位民选政治家)其所属政党的利益。但仅仅是中立无偏的仁慈是不够的。如果政策制定者想要具备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施政能力,我们还必须假定她拥有开明君主的权力。我们必须假定,她不会受到类似国家领导人和公务员在现实民主国家中必须面对的混乱约束的制约。在识别出最优政策之后,她不必与那些持不同意见的内阁其他成员或政党成员进行谈判。她不必将政策提交给可能否决该政策的议会或国会。她只是下达执行该政策的命令,然后继续处理下一个公共问题。
政策制定者是不受约束的主体,这一假设还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回想一下,对于桑斯坦和塞勒以及伯恩海姆和兰热尔来说,尊重个人偏好的理念体现为政策制定者给予个人的东西是其偏好的东西。这不是一个完全没有意义的比喻。作为福利经济学建议对象的社会计划者不受某些个体偏好的约束,就像在选举中负责计票的公职人员不会受到选民选票的约束一样。她可以选择考虑这些偏好,同时福利经济学会为她提供如何行动的建议,但她是否按照相关建议采取行动,则取决于她自己。因此,个人能否获得他们偏好的东西,取决于社会计划者如何使用她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人们确实获得了他们偏好的东西,那是社会计划者决策的结果,她要对此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是社会计划者在决定个人应该得到什么:他们不是自己决定应该拥有什么。
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与现实不符的内容。即使假想中的政策制定者是中立且仁慈的,并且拥有开明君主的权力,她仍然有可能不想按照福利经济学家的建议行事。以桑斯坦和塞勒提到的自助餐厅为例。在这个例子中,桑斯坦和塞勒扮演着福利经济学家的角色,就食品的展示方式提出建议,餐厅经理是其建议的目标主体。正如桑斯坦和塞勒所说,问题在于,在考虑到所有因素的前提下,选择能够使餐厅顾客福利最大化的展示方式。在评估人们的福利时,桑斯坦和塞勒似乎想使用哲学家所谓的“知情欲望”(informed desire)标准,也就是说,他们想假设人们拥有“完全信息、无限认知能力和不缺乏意志力”(我将在第4章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以此为基础评估人们的福利(Sunstein and Thaler,2003a,第1162页)。这意味着桑斯坦和塞勒采取了政策制定者可能不会认同的哲学立场(政策制定者可能认同一种不同的中立仁慈的概念,例如幸福最大化)。要根据“完全信息”确定一个人会选择什么,必须科学评判从现有证据中得出的最佳推论。在自助餐厅问题中,必须判断饮食变化如何影响健康和预期寿命。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科学家会做出不同的判断。一位相信某一种饮食理论的福利经济学家可能会发现自己正在为一位相信另一种饮食理论的餐厅经理提供建议。
当福利经济学家提到“政策含义”时,他们通常会利用自己对富有争议的规范问题和科学问题做出的最佳判断。尽管福利经济学家认为其建议针对的是政策制定者,但他们并没有思考上述最佳判断是否与政策制定者的判断一致。这里隐含的思想是,如果福利经济学家利用自己的最佳判断,他有权假定政策制定者会接受这些最佳判断。因此,想象中的政策制定者不仅仅是一个中立仁慈的独裁者,而且在富有争议的规范问题和科学问题上,她认同为自己提供建议的福利经济学家的观点。但如果是这样,政策顾问和政策制定者在概念上的区别就消失了。我们不妨说,福利经济学家是将自己想象成仁慈的独裁者。政策含义体现的内容是:如果我是一位中立仁慈的独裁者,我会这样做。
当然,福利经济学家并非真正相信其著作能够被中立仁慈的独裁者所阅读,也不相信独裁者能够像他们一样思考所有的有争议问题,并且急于获得来自福利经济学家的建议。此外,福利经济学家通常也不会将仁慈的独裁视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现实中的集体选择程序也不是这种制度的完美近似。中立仁慈的独裁者也并不打算真正接受福利经济学家提出的建议。
假设我以福利经济学家的身份受政府部门委托撰写报告,就某些经济政策提供建议。报告推荐了一些行动方案,比如强制测量生活用水的供给,对我而言这项行动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由于在我看来是错误的原因,许多人反对此行动方案。该部门负责人告诉我,她同意我的分析,但认为我的提议太不受欢迎,因而无法实施。换句话说,如果她是一个中立仁慈的独裁者,她会按照我的建议行事,但事实并非如此。这并不会导致我的建议错误或者无用:一方面,我们认为从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是有益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认识到这不是民主制度下政客唯一认可的视角。请读者注意,我并不是建议她完全不顾其所受的政治约束。从字面上看,我并不是建议她实施我“推荐”的政策,我只是告诉她,如果我是一个中立仁慈的独裁者,那么我会按照这一建议采取行动。
因此,将中立仁慈的独裁者作为福利经济学的建议对象这一观点并不是对任何真实个体或机构的权力所做的假设。中立仁慈的独裁者只是一个将思想组织起来的框架,是一种修辞手法。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中立仁慈的独裁者是一个模型。就当前的分析而言,这就是我想阐明的全部内容。认识到中立仁慈的独裁者本质上是一个模型就足够了,而所有的模型都是不现实的。为了理解本书后续章节中的论点,读者必须跳出传统模型,并认识到传统模型不是思考规范经济学的唯一方式。我将提出一个替代模型,其中包含一个与中立仁慈的独裁者不同的建议对象(或者多个建议对象)。我希望读者同时考虑这两种模型,并不会批评我采用的方法,因为这一方法并没有为传统模型中假设的中立仁慈的独裁者提供正确建议。毫无疑问,我提出的方法难以实现上述目标,因为建议对象根本就不是中立仁慈的独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