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企业:使命驱动型企业的新风向
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兴起的一种新型使命驱动型企业,我们称其为使命驱动的第四代管理组织模式。
共益企业由共益企业实验室(B-Lab)提出,以商业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为代表的第三部门组织在组织形态层面寻求使命混合,以传统商业组织的股东利润追逐为市场导向,并融合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价值与公共利益导向,形成混合均衡型的多重使命,为组织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股东创造共赢价值。因此,共益企业实验室倡导基于共益企业这一新的混合组织形态,搭建商业与社会相互融合的桥梁,再次掀起了新一轮的企业使命变革(见图1)。
图1 组织类型的混合光谱
共益企业是以经济与社会环境价值创造为双重组织使命的新型使命驱动型企业,在组织绩效方面追求双重价值创造的平衡与可持续。
随着北美以外的第一家共益企业于2012年在智利获得认证,新一轮的社会责任组织运动开始在国际上蔓延,并迅速传播至南美、大洋洲、欧洲等地区。
双重使命的合法性建构
在共益企业实验室对政府立法组织的不断游说下,共益企业的合法性地位逐渐得到美国30多个州的法律许可。美国对于共益企业这一新型混合型组织有了相关立法,从而给予了共益企业法律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支持,共益企业这一新型使命驱动型企业进而获得了市场运营的外部制度合法性。在美国,法律制度范畴内的混合型的组织形态主要包括:共益企业、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目的公司与灵活目的公司。共益企业实验室敦促州立法机构采纳他们起草的《共益企业法案》(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MBCL)。在共益企业实验室的推动和帮助下,美国特拉华州2013年通过了一项法令,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治理结构,即允许组织自主选择董事会对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边界。然而,特拉华州的法规与《共益企业法案》(MBCL)有一些显著差异,在一些维度中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术语,使用特拉华州版本的公司被称为“公共型共益企业”(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s),有时也被称为“PBC公司”。“PBC公司”法案与《共益企业法案》存在的区别见表1。在外部制度合法性地位得到确立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寻求通过共益企业实验室的认证,通过评估认证框架验证他们的独特的价值观集合,从而有效证明共益企业家的双重使命驱动下的价值实践。
表1 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共型共益企业法案与《共益企业法案》的比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