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处罚违法违规机构的方式选择与罚款定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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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1.3.1 研究的创新点

本书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现有研究大多从法律层面探讨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问题,而本书试图研究监管部门处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背后的经济依据,通过对Becker(1968)与Polinsky和Shavell(2000)的模型进行修改,同时结合银行违法违规案件的特点构建了银行违法违规案件总损失最小化模型。本书从经济学理论层面探讨了影响银行违法违规罚款定价的主要因素,为监管部门处罚违法违规银行的执法行为提供了经济理论基础。同时本书结合银保监会行政处罚的微观数据,实证检验了我国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罚款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而既有相关文献大都以统计分析监管机构处罚的趋势、特征以及研究银行违法违规的经典案例为主。本书为研究银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机,探索最优处罚策略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弥补了微观视角下银行违法违规处罚研究领域数据及方法层面的不足,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补充。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银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银行业的违法违规现象非常普遍(Zingales,2015)。而现有企业违法违规处罚相关文献通常聚焦于一般上市公司,且相关研究往往会排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鲜有研究探讨处罚对银行的影响。本书利用银行层面监管处罚的数据,分别从长期和短期的角度检验了监管部门罚款对违法违规银行股票市场表现的影响,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处罚对相关上市银行机构资本市场表现的影响的相关研究。同时本书发现,监管部门的处罚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大,但是监管处罚会使银行声誉受损并遭受巨大的声誉损失。进一步研究发现,监管处罚可以通过声誉机制降低银行的存款规模从而间接影响银行的收益,因此声誉机制能够有效地约束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书深化了对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效果与声誉机制作用的认识,为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和完善监管处罚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持。

第三,金融监管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风险承担水平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既有研究大都从资本充足率监管、信息披露等视角出发,研究金融监管规则对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成洁,2014;杨新兰,2015)。然而,如果监管机构不能有效地监督银行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银行进行处罚,即使设计再合理的监管规则也无法达到监管目标。因此本书从处罚的角度出发,利用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数据,检验了监管处罚对银行风险偏好的影响,同时研究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处罚对银行风险偏好的联合效应,考察了在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下,处罚对不同资本充足率银行风险偏好的影响,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金融监管影响银行风险偏好的研究成果。此外,本书利用网络爬虫方法,使用python软件抓取了银保监会机关、银保监局与银保监分局所披露的全部行政处罚公告,并利用统计软件从中整理计算出各银行所受监管处罚的微观数据,样本丰富且数据充足,克服了以往金融监管相关研究样本量偏少(张宗新,2007),监管指标设计过于宏观(潘敏、魏海瑞,2015)而可能导致估计结果不够精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