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信息化建设力度 推进智慧检务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寇 威
信息化建设是检察机关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保障、支撑、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具有重大意义。对比顶层设计要求,实践中,基层院的科技信息化建设步伐不一,现状不尽相同。各基层院信息化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立足实际,紧跟时代步伐,需要针对性地认清现状,理清原因,提出对策,在不断改进完善中推进信息化尤其是智慧检务工作稳中求进。
一 基层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现如今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主要由办公室负责,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司法会计,运维人员等若干名,信息化队伍基本完善。各基层院大同小异,在认真贯彻上级院部署要求,自觉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检察专线网、局域网和门户网站“三网”基本建成,网络安全系统、外网网站、专线电话、视频会议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专网电子邮件系统、远程接访系统等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为全面开展智慧检务应用,建立“三位一体”管理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上。以2015年以来,以分级保护建设为契机,按照先进、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投入信息化建设提档升级,对中心机房进行改造,完善了侦查指挥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保安监控系统、车辆GPS定位导航系统、外网监控系统、考勤、门禁、就餐、车辆管理等内务管理系统、局域网集中文印系统及档案信息化管理查询系统,并安装了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初步实现了办公无纸化、办案网上流转的现代化办公、办案要求。随着信息化建设成果逐步应用到检察工作中,信息化建设已经慢慢深入人心,干警对信息化的依赖进一步加强,自觉应用信息化成果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甚至出现了“一旦断电不会办公办案”的自嘲。信息化、智能化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创优发展的效应正在不断显现,各基层院的工作和办公都离不开强大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 基层院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1.观念看法没有与时俱进。由于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工作是一项相对年轻的新鲜事物,部分领导和干警对技术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认为技术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对于新技术新技能不想学或懒得学,都习惯一个电话交给办公室的技术人员去解决。对信息化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电脑打字、上网浏览信息、网上审批流程阶段,满足于早年一支笔一张纸的“高效”办案模式,对检察信息化的范围、内容以及信息化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于如何将信息技术融入检察业务中、如何利用信息化推动检察创新的理解不够,甚至有的认为使用办公办案系统纯属二次操作,无谓增加工作量;有的认为分级保护系统烦琐复杂,既无必要更是作茧自缚。当前检察机关部分干警这些片面滞后的想法已经成为基层院加快信息化进程,推动智慧检务发展的障碍。
2.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专业人才建设有待加强。高检院对县级院专业信息技术人员的要求是1至3人,受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往一线倾斜、监察体制改革后编制受削减的影响,许多基层院目前也只配备专门信息技术人员1人。受司法体制改革影响,部分技术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相继流失到业务部门或外单位。与此同时,技术人员还兼顾部分摄影摄像任务,应接不暇的工作状态也给技术人员自身技术业务的提高带来了困难,使其对本院的信息化建设很难提出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得心应手地组织建设信息化建设。二是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近年因工作需要增加了多套新的软硬件设备,对技术人员的信息技术知识和通信网络技术越来越高,现有的专门技术人才水平短期内难以跟上。如果聘请外包服务,受制于检察业务知识的欠缺,未必能达到检察信息化的最佳效果。三是投入未必满足需求。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证。虽然这两年人财物上收制度帮助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但现有的设备采购程序和要求,造成有时候无法满足办公办案真正需求,如办案部门想要台式机,上面只能采购笔记本;办案部门急需打印机,上面只能配备计算机。此外,未来智慧检务经费来源如何有效保障也需充分考虑。
3.现有系统滞后于办案需求。一方面,现有的相关应用软件研发水平和档次还不高。目前不少基层院开展信息化运用的硬件基础已经具备,但相应软件特别是办案软件的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达到为办案服务、提高办案效率的效果,主要原因应该是相关的办案软件操作流程复杂,没有与检察业务、检察队伍较好地结合,没有反映出检察业务的法律监督特点和检察队伍的职业特色,导致开发出的办案软件实用性不强。以统一办案业务系统为例,由于缺乏统一规划设计,要么一个案件需要重复录入多份办案系统,要么录入系统后无法实现分析统计等功能,即使是现有的统一办案软件仍然出现录入内容繁多、自动生成的文书不规范、动辄暂缓使用经常更新升级等问题,一定程度制约着干警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深耕法律监督职能对新专业技术门类要求无法预知并满足。根据加强行政检察监督要求,“两法”衔接系统更多停留在“样板工程”,呼吁已久的联网公安法院执法信息网依然遥遥无期。电子证据、心理测试等新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举步维艰,这些不确定因素或多或少制约着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全面开展。
三 加强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工作的措施
1.对接智慧检务要求,更新观念提升水平。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组织全院的信息化建设,制定并落实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健全本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二要转变干警工作观念。通过各种方法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认识,解决思想上存在的误区,破除基层院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思想阻力。三要提高干警信息化水平。定期对干警进行信息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干警计算机应用和办公办案软件使用,毕竟一线干警是未来信息化以及智慧检务的主要用户,他们会不会用、认为好不好用,是判断智慧检务是否真正契合业务需求的基本标尺。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技术实务融合。一要继续引进人才。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通过内部人员调节或招聘适当层次的新的技术人员,力争再充实1—2名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二要设法留住人才。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三要提高人才素质。对技术人才进行应对高科技犯罪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避免懂技术的人员不懂法律,消除信息技术在法律应用上的障碍,将信息技术与检察实务相结合,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作用。
3.善用外部优质资源,精力回归主责主业。一是适当引进外包服务。对一些普通的电脑、网络维护工作,在确保信息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委托社会上的公司来去完成。二是建议改进检察技术部门职能。建议大刀阔斧地将法医、电子数据、司法会计、文件检验等传统技术工作切割出去,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司法鉴定中心,同时借鉴侦查一体化模式,将全市技术力量进行整合,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即可互通互惠,又可形成合力。三是鼓励术业有专攻。根据责任及专业层次不同进行分工,让具有创新、攻关能力的技术人员从烦琐的工作中脱离出来,从而能够集中精力主攻信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助,把科技强检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4.完善既有系统功能,硬件条件逐步配强。一是积极对上反馈建议。积极参与“大学习、深调研”活动,与业务部门积极沟通,找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短板,全面梳理检察业务需求。针对当前正在使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上反馈并提出修改建议,积极配合上级院不断升级完善。二是推动“两法”衔接到位,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机制。三是探索自主研发设计。发挥青年干警计算机技术特长优势,探索自主研究科技强检成果。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可能引发的涉检信访风险。四是加快现代化、智能化软件先行应用。借鉴全国各地已经探索的先进做法,根据工作可以购置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实现法律法规的便捷查询;购置多媒体示证系统,强化公诉人出庭示证效果;购置智能语音会议系统及便携式询(讯)问笔录系统,引入语音识别技术,提高审讯笔录记录速度。
四 加强检察信息化工作,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建议
1.加大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队伍建设力度。建议基层院统一设立检察信息技术局,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整合技术力量,应配有专业信息技术人员3—5人,配齐配强技术人员,以适应新时代信息科技发展需要,切实做好检察信息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检务信息技术保障等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检察信息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建设,推进智慧检务工程建设。
2.加强信息技术培训,使干警养成应用网络信息平台办公办案的思维习惯,形成主动运用科技手段的行动自觉,通过开展技术练兵、实训活动,有力地提升干警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能和办案水平。重点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推进信息化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3.要不断夯实检察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强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检务公开和服务平台等建设,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不断提高智慧检务的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智慧检务工作及数字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需要多个系统来支撑。今后,我院将在高检、省、市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互联网+检察”,要建设融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监督评议等于一体的智能化检察服务公共平台,提供更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不断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以科技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努力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