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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路径研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晓雁

基层检察文化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推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文化建设路径上面临文化与业务各行其道、社会适应性不高、偶发性形式化构建等多重困难,究其深层障碍,为重视不够、定位不清、制度不完善等。所以,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应当回归到检察特色中去,同时不断强化社会面向、丰富实质性内涵,使基层检察文化永葆特色、生机与活力。

一 新时期基层检察文化本土性解析

(一)新时期的基层检察文化

新时期,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统一,要在法律监督中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军提到,检察机关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作为其中最广泛接触群众的机关,在立足本职的同时,更要将“诉源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治罪与治理理念并重”等贯彻工作的始终,因而依据检察实践所形成构建的检察文化所具备的内涵和精神更加丰富,也更充分地展现独属于检察机关的文化自信和政治定力。

(二)基层检察机关的特殊性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所具备的特性决定了其是承担检察文化的主要载体:第一,广泛性。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数量多,以及承办的案件多是广泛二字的内涵,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治理完善的要求下,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的办理更要考虑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动态平衡,将“诉源治理”“治罪与治理并重”等理念贯彻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广泛的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根植于基层实践发生的多数案件中所形成的检察文化更是具备“特性”,作为检察体系中的“细胞”,基层检察文化自然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具体性。基层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类型广泛,案情“亲民性”较强,在矛盾化解、认罪认罚等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检察职能特色的文化中具备亲民色彩。办理案件的基础性和基层性决定了基层检察文化的内涵会更加丰富具体,基层检察机关成为文化形成、传播的主要载体。

(三)基层检察文化的对内功能

文化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基层检察文化依托检察管理监督实践而产生,同时对检察事业的发展亦影响深远。基层检察文化的功能分对外和对内两个层面,对外角度而言,基层检察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之间存在交互关系,对其他主体具备宣传、引导等作用,但前述功能在对检察事业发展的推助上影响凸显不足,所以在此主要聚焦于对内功能。基层检察文化的对内功能可以归类为两大部分:导向辐射和整合凝聚。在导向辐射功能上,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持法维正”“情理法统一”等理念认同渗透到检察干警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检察机关整体工作方面构成统一的方向引导;在整合凝聚功能上,对于不同的检察干警个体中的同类积极意识进行统一,形成向上合力,进而不断推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 基层检察文化建设面临的路障

(一)基层检察文化与业务各行其道

基层检察文化的形成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根植于检察实践,在展现文化特色魅力的同时带有检察色彩。但是在实践中,基层检察文化的建设往往出现“重文化,轻职能”的路径偏向,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文化形式与实质内涵相脱节。将检察文化建设仅仅理解为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的开展,但是却忘记将“检察”二字嵌入,活动开展的效果往往具备短时性、局限性、表面性,不足以将检察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作出明显的区分和比较,对于在全机关范围内形成统一、能动、积极、向上的合力方面助推作用并不突出,整体上偏离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第二,业务部门与政工部门相分离。基层检察院办案数量多,业务部门将精力更多地放在案子上,所以文化建设、宣传的工作更多是由政治部等部门来做,业务部门与政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足,所以出现检察文化的建设主要由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部门来负责,未能在全院形成统一氛围,在这种情形下,部分活动的开展不能调动检察干警的积极性,甚至还会被认为是负累。

(二)基层检察文化社会适应性不高

基层检察文化属于社会主义文化的一种,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应根据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对象具备各自的特色,尽管在整体价值观上具备统一性,但是也应当具备“个性化”特征,具体包含“地域特色”“人文特色”和“群众特色”。第一,从地域性方面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结合当地特有的发展规律去建设检察文化,服务于地域发展,只有如此,才能提升与社会发展的适配性,打造出检察文化建设品牌。不至于出现“闭门造车”的异象,然而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文化建设路径上注重从机关内部角度出发,并没有立足于区域发展大局,缺少了文化正确建设的首要前提。第二,从人文性方面来看,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思想、价值观等并不完全相同,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聘辅人员应当先区分开来,继而再进行整合,只有根据不同编制、不同时期进行常态化的动态分析,才能构建形成统一向上的价值引导。但是基层检察机关会出现忽视不同人员的特性,或出现“因循守旧”,也或出现单向推行的现象。第三,从群众性来看,基层检察机关文化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群众,尤其在宣传功能的发挥上如何提供令百姓满意的法治产品极为重要。提升检察文化的亲民性,将宣传功能发挥到极致,不仅会加深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正确认识,更会在法治中国建设道路上影响深远。当下,尽管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开放日、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活动中经验越来越丰富,但在深度上仍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形式和载体也要进一步多样化。

(三)基层检察文化的片面性

基层检察文化包含理念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环境文化等各个各面,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上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对检察文化的理解过于片面,将其定义为简单的文体活动和娱乐活动,导致检察文化成为简单的附属品而不被重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理念学习成为主流。检察文化应当在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过程中建设、完善、丰富,体现检察职能却又不仅局限于检察,基层检察机关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囿于精力、压力、联动不足等问题,导致在工作中的文化建设路径被忽视,而着重从党的政策文件、上级院的指示、先进典型和榜样等的学习入手,从方式、手段方面来看就显得过于单一。第二,形式化构建偶有发生。基层检察院对于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主动谋划的积极性不足,只有在上级院进行相关部署时,才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活动,但是并不依据本院特色进行重点思考和安排,而是进行简单的模仿,不利于打造特色品牌或进行创新,还会出现“检察文化是一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怪象。第三,创新性建设不足。检察文化在系统内已成为一个热议话题,对于建设什么样的文化、怎样建设文化都开始了深入的思考,在理念学习、普法宣传、服务乡村振兴等活动中都有新想法和新形式出现,但是创新度仍然不够。对于各活动中体现的文化共性、载体的进一步丰富扩展、活动的生动程度、群众的易接受性和是否感兴趣性等,仍须进行深度思考。

三 新时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路径优化

(一)基层检察文化应当突出检察特色

基层检察机关在建设文化过程中应当注意:第一,立足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形成的检察文化应当紧紧围绕监督职能而不能偏离方向,在司法办案、人事管理过程中形成统一的价值信仰、理念认同,突出检察干警的主体地位,反映检察工作的现状。第二,体现人文性。对不同编制、不同年龄的检察干警进行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实施常态化的动态分析,体现全体人员的理念认同,调动检察干警建设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机关统一的文化氛围,使之切实回归到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和对检察人员的关怀上来。

(二)加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社会面向

基层检察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存在交互关系,它不仅对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产生影响,还具备对外宣传、引导、展示等功能,所以,检察文化应当具备社会适应性:第一,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应当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大局。检察文化应当在整体上具有共性,但是依照地域特色、工作情况等因素也具备个性,如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文化建设就应当立足首都定位,考虑如何在首善之区发展上发挥作用。因而,基层检察文化的形成要具备“大局观”,在地域定位的首要前提不得缺失,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律相适应。第二,突出对群众的服务功能。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为民服务,做到“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基层检察机关因为在检察体系中的基础性,受办理案件等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建设的检察文化具备的亲民性色彩较强,所以在群众的价值引导、对检察机关的理念认同等方面,应当面向群众,强化文化建设路径。

(三)强化基层检察文化的实质性内涵

基层检察文化不只是附属性工作,其拥有丰富的内涵,对检察干警的信仰引导以及检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应当正确理解检察文化的关键性作用,加深对检察文化实质性内涵的理解,从全局出发主动谋求文化建设。第一,构建全员、全院参与的良好氛围。基层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服务对象是整体,而不应该是某部分人或者是某几个部门,业务部门应当与政工部门之间加强联动配合,对于检察文化建设积极出谋划策,加强特色品牌的构建,真正形成让全员满意的检察文化。第二,丰富文化建设的精神与载体。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不仅是上级机关的单向性指令,还应当立足于本机关的特色、办案情况、人员发展等积极进行特色化建设,对于承担载体也要借助法治副校长、检察服务乡村振兴等活动进一步深化宣传、普法等的形式,强化基层检察文化的喜闻乐见性、易接受性和亲民性。第三,加强基层检察文化的创新性建设。除采用理念学习、人才培训、普法宣传等方式外,对于检察开放日、政治业务学习形式的进一步丰富,对检察干警的心理培训和辅导等都能适用,在多样实施路径中强化基层检察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