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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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学校以残疾为由拒收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是否合法?

维权要点

在我国,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因此,任何学校都不能以残疾为由拒收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

典型案例

15周岁的史某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初三学生。小时候的一场车祸,造成其腿部残疾,经治疗康复后,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初三毕业时,史某报考了某中专院校,中考成绩出来时,她的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因此她耐心地等待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校录取工作都已接近尾声,同史某一起报考该校的同学,分数比她低的都拿到了录取通知书。眼看就要开学了,史某依然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于是她和父亲来到学校询问原因,学校的答复是:虽然史某成绩很好,但因为她腿部有残疾,不太适合在正规学校就读,应到专门的残疾人学校去学习;另外,将来工作分配也是问题,因此学校不予录取。史某的父亲认为,史某虽然腿部有残疾,但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完全可以在正规非残疾人学校就读;同时,以后找工作,工作单位看重的是实际能力,残疾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学校以此为由不予录取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史某的父亲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

法官讲法

我国宪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还在某些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教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职业教育法把残疾人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部分对待。其中,第10条第4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18条第1款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另外,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第25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26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重视,同时又有力地保护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史某虽然腿部有残疾,但其在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因此能够适应该校的学习生活。史某中考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其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而该中专学校却以她腿部有残疾为由不予录取,这一行为侵害了史某的受教育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史某的父亲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后,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史某。史某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