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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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父母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早恋问题?

维权要点

早恋是指未成年男女过早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早恋不同于一般的不良行为,要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进行教育开导,不应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干涉孩子与异性的交往,使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走向极端。

典型案例

江某是某中学学生。16周岁的她正值花季,漂亮、活泼的她在学校有许多的崇拜者。从高一下学期开始,她开始与男孩张某交往,起初只是在一起聊天、打球之类的,后来一起逛街、看电影、蹦迪,在学校里也是出双入对,俨然一对亲密的小恋人。班主任发现这个情况后,找了江某谈话。但江某说两人只是一般朋友,仍然我行我素。老师将江某的情况通知了家长。江某的父母大为震惊,他们把江某狠狠地责骂了一顿,严令江某以后不许和那个男生交往。江某感到十分气愤,认为父母在干涉自己的个人生活,不尊重自己。她断然拒绝了父母的要求。江某的父母情急之下,把江某锁在了家里,不许她去上学。江某打电话叫来男孩张某,在他的帮助下逃了出去,两个人一起离家出走了。

法官讲法

早恋是指未成年男女过早建立恋爱关系的行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谈恋爱,属于早恋行为,是不可取的。青少年早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朦胧性。早恋的青少年对于早恋关系的发展结局并不明确。他们主要是渴望与异性单独接触,但是对未来组建家庭、如何处理恋爱关系和学业关系、如何区别友谊和爱情都缺乏明确的认识。(2)矛盾性。有早恋关系的青少年内心也充满了矛盾,既想接触又怕被人发现,早恋的过程中愉快和痛苦并存。(3)变异性。早恋关系是一种充满变化、极不稳定的感情关系。青少年之间一对一的早恋关系缺乏持久性,一般不会持续很长时间。(4)差异性。青少年的早恋行为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行为方式上,有的青少年的早恋行为十分隐蔽,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来传递感情,但也有的青少年很公开,在许多场合出双入对,俨然一对情侣。在关系程度上,大多数有早恋关系的青少年的主要活动是在一起聊天,交流隐秘的感情,从人际关系来看,还没有超出正常的关系。有的则关系发展得很深,除了谈论感情以外,甚至发生性关系。在年龄喜好上,女孩喜欢比自己年龄大的、比较成熟的男性。在年龄相当时,多半是女孩采取主动。男孩喜欢年龄比自己小的女孩,在交往中体现自己的阳刚之气。

在本案中,江某始终不承认自己有早恋行为,但她与男生的交往已经表现出了早恋的趋势,超出了一般朋友的关系,即便现在还不是早恋,但很可能会向早恋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家长采取教育措施是正确的,也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教育职责。但江某的父母所采取的教育方式无疑是错误的。他们以责骂、软禁的方式来阻止孩子早恋,非但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反倒适得其反,促使孩子在早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江某和男生的离家出走与他们这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对未成年人的早恋问题,作为父母,一方面,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教育和疏导,向他们指明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爱慕之情的性质和原因,告诉他们如果任这种不成熟的感情发展下去,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切忌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干涉孩子与异性的交往,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使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走向极端。另一方面,家长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稳妥慎重地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而不能凭一时之气,草率地处理问题。早恋固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和学业的进步,但它的起因是未成年人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变化,不能将早恋和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品行画等号。所以,早恋不同于一般的不良行为,在处理时要区别对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