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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从税收视角划分小微企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出台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细则。自201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从税收视角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也持续在变,主要关注所得税规模、员工数量、资产规模3类指标,其中以所得税规模为核心。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