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监管标准——央行及银监会对小微企业的划分
2011年至今,在监管层面,小微贷款的定义发生了3次变化。
1.第一次(2011—2013年)
2011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同年又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首次从信贷视角明确了金融监管标准下的小微企业划分依据。在此期间,考核口径主要是商业银行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
在本阶段,小微企业暂以《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的小企业定义为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1)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3)零售和批发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4)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5)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第二次(2013—2017年)
2013年,银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所指的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执行。监管对普惠小微指标的考核口径是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3.第三次(2017年至今)
2017年央行发布《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17〕222号),2018年银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至此,监管层对小微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提出上限要求,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在央行标准下,普惠小微贷款单户授信上限为500万元;在银监会标准下,普惠小微贷款单户授信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央行在定向降准中考核的是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涉及范围除普惠小微贷款外,还包括三农贷款等。2019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有关考核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351号),将定向降准考核中小微贷款口径调整为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至此,央行对小微企业单户授信上限的口径与银监会的口径保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