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君主政治对商人的制度性压迫
自汉代之后,历代专制王朝通过禁榷专营制度控制了国家宏观经济中几乎所有的上游产业和要素市场,同时也丝毫不放松对民间商人的制度性打压以及对民间市场交易的控制,此即一般意义上的“轻商”与“抑商”,这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对市场的严密管制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市场进行强化管制的行为最早可上溯至西周时期。在《周礼·地官·市》以及《礼记·王制》等古代文献中可以看出周代国家从参与交易的商品、商人到市场的具体组织和管理都加以监督和限制,概括起来有如下措施:一是限制参与市场流通的商品,规定市外不准交易;二是禁止贵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三是由政府规定市的不同类型,划定商品的种类与价格以及各种人等交易的时限,禁止在市外进行交易活动;四是派驻专职官吏掌管并维持市场秩序。
周代对市场的管制使商品交易处于政府严格的规制之下,目的在于使“工商食官”牢固地依附于统治机体,与社会严密的礼制秩序相一致。如《周礼》中记载的那样:“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堠馆,堠馆有积。”(大意为在道路每十里、三十里以及五十里的距离上设有庐、路室和候馆三种不同的馆舍以便旅客休息。其中庐制最为疏略惟为长广之周屋以便昼息。)
秦汉之后乃至隋唐,尽管工商食官的旧体制早已被打破,然而取代它的坊市制度仍然带有浓厚的抑商色彩,其实质仍是朝廷设市、专官管理、固定市场的位置、限制交易时间、管制交易行为与物价等。
即使宋代之后突破了坊市分离、县下不设市的传统官市格局,新兴的市镇工商业仍然处于皇权的钳制和搜刮之下,官府派员监督及征税,重要的市镇还会升级为县制。可见历代王朝大都通过对市场的控制来干预正常的商品流通过程,目的就在于限制工商业者获利。
中国古代社会的市基本属于君主政治结构中的一部分,市的兴废与商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并无多大关系,反而是统治者意志的集中体现与之相对应的是,古代中国的城市同样也不是单纯的工商业生产或交换中心,而是政治统治和国家税收的中心。“城池之设,所以严守备而防民患也。”(大意为建设城池是为了严密守备,防止人患。)足以说明统治职能之于城市的至上性。
历代王朝在严格管制市场的同时更是极力保持对商人的人身控制,取各种高压手段打压商人的政治及社会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工商业者要在城市中取得合法的居住权利以及营业资格,必须到官府去登记备案,审查通过后方能取得许可,这通常叫作“占市籍”。市籍制度发轫自先秦时期,由于市以及其中的房舍店铺等经营场所基本是官府所设,长期固定地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必须先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并按相关规章制度缴纳租税。
秦汉之后的历代王朝大都沿袭了这一制度,并将之作为控制长期固定在城市中做生意的工商业者的重要手段,如果商人没有市籍或者是“逃籍”者,则随时有被驱逐、籍没资产甚至逮捕的可能。专制王朝制定市籍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商人,有效地打击奸商诈骗、强买强卖以及偷税漏税等非法经营活动;二是政府借此可以直接控制工商业者个人,将其一举一动都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商人一人市籍,身份地位就低于普通的编户齐民,要遭受普通民众一般遭遇不到的种种歧视和苛遇,其命运多舛可想而知。
2.国家对商人地位的打压
在对民间市场保持严密管制的同时,历代王朝对商人的社会地位更是无时不在进行残酷地打压,不仅普遍禁止商人入仕为官,甚至连穿衣乘车这一类生活细节都要加以限制。在先秦时代,商鞅率先将“抑商”确立为国家正式制度,用政治强力限制从事商业的人数并强迫商人服徭役:“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语出自商鞅所著《商君书》,大意是让商人和手艺人不要那么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徙、重者必当名。”(同样出自《商君书》,大意是根据商人家的人口数量向他们摊派徭役,让他们家中砍柴的、驾车的、供人役使的、做僮仆的人都一定要到官府登记注册,并且按名册服徭役。)
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语出自《商君书》,大意是一个国家兴旺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发达的农业和战斗力),所以他认为农为本商为末,国家想要强盛必须重农抑商,甚至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文出自《史记·商君列传》,内容是商鞅变法时的规定,即更好从事农事者可免除赋税,而从事工商业而贫穷者,则把他们妻子罚为官奴)。对商人的打压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了。
此后,同为法家代表人物的韩非不仅主张限制商人数量,更强调限制其社会地位:“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文出自《韩非子•五蠹》,大意为明君治理国家的政策,就是要使工商业者和游手好闲的人减少,且名位卑下。)
秦汉之后,历代王朝的抑商制度日臻完善。秦始皇横扫六合时干脆将商人充军并迁往偏远地区戍边,先是“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大意是迁徙天下富豪之家十二万户到咸阳,原文描述的是秦朝统一文字度量设立郡县制的过程),之后又“捕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以遣谪戍”(同样出自《秦始皇本纪》,大意为征召逃跑的罪犯、赘婿和商人去陆梁打仗,并且征发有罪的人去戍边),也就是说,在秦朝,经商甚至有被发配边疆的风险,当时的政令把商人和罪犯视为一类人,可见当时商人地位之低下。
秦汉时期,政府将在市籍的商人及其父祖辈都编入“七科谪”,随时发往边疆服劳役,可以说“七科谪”是当时社会地位最低下的几类人群,而商人一科独占其三,可谓一人经商,累及三代,地位等同于囚徒。
汉代曾规定商人及其子孙不得衣丝乘车,名田为吏,甚至公然将商人的田地籍没入官。唐代进一步发展了汉代抑商的相关政策,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抑商政策有:“工商之家不得舆与仕。”(文出自《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大意是禁止商人和手工业者参加科举入仕。)“工商杂色之流,必不可超授官轶,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语出自《旧唐书·曹确传》,曹确引用了唐太宗对房玄龄说的话,“工匠商贾等人,即使技艺超出常人,也只能多给财物,不可授予官职,让他们与贤者并肩而立、同坐而食”)等内容。
明代则更加强调对商人的严密控制,“仇富”皇帝朱元璋先后下令商人“只许穿布,不得穿着绸纱绢”(这是明初的一条政令);“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出自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十‘国初榜文’大意是军人做买卖的要发配边远充军);“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文出自《明太祖实录》,大意是如果有不种地专门从事末业行商的人,那就是游民,要抓起来)。明政府为控制商人还实行“路引”制度,须由外出经商者事先向基层州县官府提出申请,路引上必须注明申请者的各种详细信息,以备沿途关卡和旅店随时盘问查验,一旦发现无引或者引目不符的情况,轻则逮捕下狱,重则发配充军甚至以死罪论处。
此外,明代占市籍的商人在遭受官府经常性的横征暴敛之余,还必须承担各种繁重的差役,如“铺行”“火甲”和“收钞铺户”等,被迫赔本为官府采购各类商品,提供各种物资与服务,可以视作一种变相的劳役,而商人稍有违抗便随时会遭到官府的严厉制裁,几乎没有人身自由可言。如明成祖曾下圣旨对京城商民进行警告:“那军家每年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件,他怎么不肯买办?你部里行文书,着应天府知道: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这些虐政无不让普通商民苦不堪言。
3.重税征商与掠夺商人财富
历代王朝除了极力打压商人的社会地位之外,更为普遍的做法是对商人征收重税,其实质可以看作是国家对商人的财产进行制度性的盘剥。仍然是商鞅首开封建政权重税征商之先河,他从“农战”的角度主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以及“重关市之赋”(语皆出自《商君书》,大意为要对商人课以重税),其目的在于使商人无从牟利,只能转而务农。史载商鞅执政时期的秦国“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文出自《商君书·垦令》),商人贩卖酒肉按原价十倍征税,商税之重由此可见一斑。
汉武帝在位时对工商业者征以重税,除了普通的商税、车船等税之外,又有两大制度创新:一是向富商征收专门的财产税,即“算缗令”,全国各类工商业者都必须如实向政府呈报自己的财产数额,政府对其中的囤积商和高利贷者一律每二缗(一缗为一千钱)抽取一算(两百文),对一般的商业经营者则每四缗抽取一算。二是对于隐瞒财产不报或虚报者,政府又颁布“告缗令”,鼓励百姓举报藏匿财产的商人,如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则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如果算缗令还能算作一种特殊税收政策的话,那么告缗令则可以视作是国家对商人财富的残酷掠夺。据《史记》中记载:“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汉武帝在元狩四年,即公元前119年颁布算缗令,元鼎三年,即公元前114年十一月颁布“告缗令”,时此事由杨可主管,所以当时向杨可举报商人藏匿钱财的人遍布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贾人家基本会被举报。)在横征暴敛之下,无数中等以上的商贾倾家荡产,民间财富几乎被政府搜刮一空。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时局一片混乱,在唐德宗主政后期,政府为缓解财政危机大开征商之途,先是以“借商”之名对京城商人的财产进行残酷搜刮,随后又征“间架税”“除陌钱”(间架税类似于今天的房产税,根据百姓房产的占地面积、修筑年代以及房屋质量等所征收的一种赋税,除陌钱则类似于交易税,对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进行征税,每千文征20~30文,后增至50文),大肆滥征关津之税,最终导致唐代初现繁荣的商品经济一落千丈。
两宋时期商税更是苛繁日甚,正规的商税下包含项目繁多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版账钱等税项,再加两税以外其他的种种附加税,甚至空身行旅也要纳税,多得连官府都难以数清。连宋神宗都不得不承认:“古者十一而税足矣,今则取财百端,不可为少。”(本句在《资治通鉴》和《宋史》中都有记载,大意为以前收税都是十取一就足够了,现在税收众多,不能说是少了。)朱熹也认为北宋的灭亡有很大原因就在于对民众的肆意盘剥:“古者刻剥之法,本朝具备。”(语出自《朱子语类》,朱熹认为靖康之乱的原因是自古以来苛捐杂税,盘剥百姓的手法,宋朝都具备。)
及至专制皇权至为酷烈的明清两朝,国家对商税的征收更是随意性极强并总是呈现出一种掠夺式的姿态。有明一代的历史几乎就是一部国家横征暴敛的虐商史,从明初洪熙年间额外加征“市肆门摊税”,实行于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蔬菜果园不论官种私种,一律征税,对塌房、库房、店舍等贮货者亦开始征税。骡驴车受雇装载者也征税),到明末万历年间遍行全国的矿监税使,政府对商人极尽重征叠算,不遗锱铢,征税的范围包括商品税、经营税、车马税、过桥税、牙税等,税种呈现逐年增多的总体趋势。特别是那些矿监税使更是倚仗皇帝的威势,公然向商人勒索敲诈,如广东税监李凤在征税时“栓富民数十人悬仪门树上,拷讯之,入金乃免”。万历时首辅沈一贯上奏谴责滥征商税之害称:“群虎百出,逢人咆哮,寸寸张罗,层层设阱,于是商旅必不行,而赋税无所得。”在明王朝如此的掠夺式重征和网络式控制之下,民间工商业遭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摧残。
延伸阅读:明代的矿税苛索
这事儿还得从1596年的那一场大火说起。
万历二十四年三月九日夜,紫禁城坤宁宫走水,后来大火蔓延乾清宫,明神宗和孝端皇后傻眼了,俩人的住处都被烧个干净。很气,但没辙,重建吧。
可惜祸不单行,第二年,皇极殿、建极殿和中极殿也失火烧掉了。
万历皇帝一算账,发现国库空虚,重建不起了,当时是“营建乏资,计臣束手”。
没钱怎么办?明神宗不顾众多大臣的反对,往全国各地派出大量的宦官作为他的矿监和税使,将开矿或抽税的所得据为己有。仅用三年的时间,派出了几乎遍布全国的矿监税使。矿监税使往往狐假虎威,恣意妄为,任何敢有异议者都以刑事问罪,并且乘机大肆中饱私囊。以致苏州、临清、湖广、江西、辽东、云南、福建等地均生民变,后世统计,民变主力之一即是工商业者、手工工人、小商贩等商贾团体,矿税苛索对商人的迫害可见一斑。
自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矿税荼毒,祸及各地,结合万历死后仅二十四年明朝即亡的事实,矿税苛索无疑成了明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也算是政商关系变化撬动历史变迁的案例之一。
清代国内市场完全成型,地域型商人集团大量出现,朝廷随之适时地在全国各重要城镇和水陆要道遍设关卡并提高关税。咸丰之后,为了应付内忧外患的破败时局,清政府几乎在全国所有桥梁、路口、关津,无不设立征税关卡,“自有攒典之设”,则“各踞口隘,横行村落”,处处皆关,关关有税。以江都县为例,北有淮关,南有扬关,但“邵伯一镇必又加拦阻”,无非是对“已税之货,已税之船”皆“留难掯孛,重重剥征,是咫尺不百里之关而再税也”。除此之外,还有“快船遍历乡村,昼夜巡逻,遇物索诈,稍不遂意,捏指漏税报官”。
并在重重关卡的基础上实行“厘金”制度。这是一种针对广大中小商人,尤其是从事贩运事业的商人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的恶性商品税,其所征课的范围极广,几乎遍及一切人民日常生活所需之物。时人慨称:“商贾举足罹网,移步触禁”(夸张描述,意为商人哪怕抬脚走路都会触犯条例遭遇责罚);“顾左顾右之忧,风雨停而伤心,衣囊质钱以输税”(形容商人的困难境地,把衣服钱囊都买了换钱用来交税)。
延伸阅读:“厘金”制度
“厘金”制度起源于咸丰三年(1853年),是一种商业税,因其初定税率为1厘(1%),故名厘金。又称厘捐﹑厘金税。在全国通行后,不仅课税对象广,税率也极不一致,且不限于1%。有的高达20%以上。
同时由于晚清时期地方势力的坐大,各地要员往往自行主持厘金的征派,借机大肆敛财并扩充实力,所以它虽是一种全国性的税收制度,却又兼具极为强烈的地方性特点。直至清王朝灭亡,厘金收入始终是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省税收的重要来源。厘金制度是对普通商民残酷的经济勒索,危害程度史无前例。
4.官营商业挤占民间市场
历代王朝除了以政权之力控制国家上游产业、垄断顶层市场之外,丝毫不放松对民间市场进行干预和操纵,具体而言则是以衙门式经营的方式亲自下场经商,强行向民间购买以及出卖甚或是进行高利贷生意。由于这种政府与民间交易都是建立在政治强权之上的,虽然名义上是公平买卖,实际则是扭曲、践踏市场规则,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无异于明火执仗地抢劫,可以看作一种变相的征商方式。
这种掠夺性的官民交易初见于隋唐时期,即盛行一时的“公廨本钱”制度,由政府将公款借给数位“捉钱令史”再由这些人将其从政府借来的本钱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以扩充财政收入,从而解决各级官吏的俸禄等问题。《唐会要》中记载:“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该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捉钱令史”手持朝廷的指令,与百姓交易时往往借势欺人,强买强卖之风愈演愈烈,民众承受着日益严酷的官营高利贷剥削。另一方面,公廨本钱实际上开辟了一条商人买官入仕的新途径,于是日益蜕变成为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剧了政治腐败的程度。
延伸阅读:唐代“公廨钱”的运转模式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人都被称为“唐人”,这样一个朝代,万国来朝,被称为盛唐,而唐朝之盛,始于贞观,唐太宗李世民贤名传千古,贞观盛世的富丽堂皇也广播四方。
但是,贞观初年,唐朝政府可没那么阔绰。
太宗即位之初,连年征战,打出了威名,也打空了国库,当时国内确实也达到了夜不闭户的程度——因为百姓家里是实在没啥可偷的。因为穷,唐太宗甚至连封禅都取消了。
实在是穷得没办法,唐太宗只好效仿前朝,放高利贷,也就是“公廨钱”。
具体操作是,先找一批人来当“捉钱令史”,然后把朝廷的钱借给他们,之后到日子找“捉钱”们连本带利地要钱(为什么说是高利贷呢?这么说吧,当时的规定是借五万钱,还四万八,比九出十三归还狠),一般来说,“捉钱令史”从朝廷拿到了本金之后都会下海经商,因为有朝廷的支持,所以往往在和百姓的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很容易形成官逼民商的情况。捉钱令史们又有还高利贷的压力,往往下手很黑,强买强卖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商品交换的情况越来越衰败。
而且当“捉钱令史”还有一个好处,能当官。为了刺激“捉钱令史”还款付息的积极性,唐太宗将他们的业务纳入了仕途的考核,表现优异者可以进入吏部候补,只要捉钱令史能够在任时期能够缴满1年的利息,就可以从令史职位调任到实缺官职,不少人宁可自己贴钱还利息也要当“捉钱令史”。
以至于后来褚遂良在给唐太宗的《请废在官诸司捉钱表》中指出,当时的京城有70多个官府衙门,但是就这么大的地方竟然设置了600多位的捉钱令史(原文为在京七十余司,相率司副九人,更一二载后,年别即有六百余人输钱授职)。可见当时“公廨钱”制度之兴盛。
唐代中期以后,皇家又开设了“宫市”,即内廷宦官去闹市之中,用一些不值钱的衣服绢帛等物品高估其价,再强行卖与百姓。《新唐书》中记载:“是时,宫中取物于市,以中官为宫市使。两市置‘白望’数十百人,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筹其直。又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有齐物入市而空归者。每中官出,沽浆卖饼之家皆撤肆闭门。”(当时,宫中的人去市场中取货物,用国内宦官作为宫市使,因为他们总是在市场上东张西望且白取民物,所以被称为“白望”,在市场中这样的“白望”有数百个,用盐、破衣服、绢布等来强行换取看中的货物,又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商人有带着大量货物进入市场最终空手而回的,每次这些宦官出来,各种摆摊做买卖的生意人都关门撤店。)大诗人白居易的《卖炭翁》一诗就对此进行了生动的描述:“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千余斤一车炭,“白望”只用了半匹红绡一丈绫就强行换走了。
两宋时期,政府继续通过“宫市”以及与之类似的“和买”等制度对商人敲诈盘剥:“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甚至恶意拖欠货款,“累年不付、分文不给”。如此一来商人的命运可想而知,其多年辛苦经营所得被官府以种种手段强行征收,最终不免落个破产逃亡乃至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此外,个别朝代还试图建立彻底的统制经济模式,由中央政府对全国市场进行整体性支配和调控,最大限度地挤压民间商人的盈利空间。汉武帝首创“平准”与“均输”二法,前者是政府买贱卖贵,集中全国物资并平抑物价;后者是专门由政府转运各地物资,收购民间商品并进行辗转贸易。在一定意义上说,均输属于行商的范畴,平准则相当于坐贾,国家一则掌控流通环节,一则统制零售市场,两者相互配合,平准靠均输提供货源,均输的物品需平准来集中出售,构成了官营商业的统一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私营商业的因素。
北宋著名的王安石变法更是将平准均输背后国家垄断市场、与民争利的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在王安石的主政之下,整个朝廷几乎变成了一个权力空前膨胀的“政府型公司”,首先由政府专门设置发运使、市易司等衙门,统管市场调控;其次从国库中专门划拨资金作为均输的本钱,以图控制城市中的商品零售行业,甚至连蔬菜瓜果这类民间日用至为琐碎之物都划归政府的垄断之中;最后再由政府将所收购的商品统一定价并向人民销售。王安石的“市易法”可谓将“轻重论”的思想发挥到了极限,政府不单进行宏观调控,更是直接下场经营,掌握货币、平衡物价、调剂供求,守四方之高下,通轻重敛散之权,最终实现“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文出自《管子·揆度》大意为“国内没有投机商人,商品贵贱相当”)”
平准均输之类政策史家争议颇多,其中的确包含一定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平抑物价、解决贫民之困的意义,此即现代意义上“看得见的手”的古代版本。然而从商业发展本身来看以及从政商关系的角度考量,则又有巨大的制度弊端。由于平准、均输以及市易法等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增加中央政府以及皇室的财政收入,正如哈耶克的著名论断“计划经济是一场伟大的乌托邦”那样,这种中国古代版的“计划经济”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然而由于政治强权基本取代了市场机制所能够发挥的调节作用,无视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中的作用,几乎彻底扼杀了民间资本的活力,最终必然导致社会机能的严重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