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治阶级的特权经商活动
自古以来,庞大的官僚队伍是皇权得以有效运行的组织保障,各级官僚们掌握着国家政务的执行能力,他们在皇权的授予下通过征用民夫、征收赋税、颁布和执行律令等方面来管理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这就为其经营商业活动创造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历代皇家为了笃厚“亲亲之宜”,无不大封宗藩,这些皇亲国戚们子孙繁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宗室贵族集团,他们同样利用皇权所赋予的特殊身份大肆经商,与民争利。这些权势者们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更是倚仗其特权和威势,普遍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在借势压迫普通商民百姓的同时公开地利用国家资源为其私人利益所服务。
历代王朝的统治阶级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其在于他们利用国家专营体系,公开或半公开地贩卖禁榷物品。如前所述,自汉武帝直至后世王朝,几乎所有的重要生产资源都需要由国家或政府分配,政府甚至只要是觉得某项行业有利可图,就势必直接将其置于自己的管制之下并不时横加勒索,甚至连“行会”的“行”这个名称都是因此产生的,每个行当的商户和子民都必须俯首于这种“官府科索”之下。
由于历代王朝基本是用政治强力维持这些关键产业的垄断地位,为此大都专门建立了一整套高度集中统一的官营工商业管理机构,这些衙门均从中央一直下设至地方政府,形成了一个封闭、垂直的国家统制经济管理体系。这些禁榷行业的管理部门往往独立于常规的国家财政税收体系之外,甚或专门为皇家内府服务,故而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避常规的国家监管,坐拥无上的垄断暴利。因此这些官营行业领域往往也就成为统治阶级经营牟利最为密集的地区。
自汉至清,权势者们垄断顶层市场与要素市场的现象史不绝书。史载汉武帝实行盐铁专营之后,“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文出自《汉书·翟方进传》,大意为皇亲贵胄和近臣宾客们大多是打击别人而独专非法之利的人)。
唐代白居易在《盐商妇》一诗中评论:“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远不知。”(大意为每年交纳盐利的时候,小部分交官家,大部分归自己。官利微薄,私利丰厚,那盐铁尚书远在京城,不知此事。)
北宋的权势之家借助当时门类齐全的专卖制度,“兴贩禁物茶、盐、香药之类,动以舟车,贸迁往来日取富足”(大意为用船和车来贩卖禁榷商品如茶盐香药等,逐渐收获很多利润变得富足)。
明代的官卖私盐现象尤为严重,有些掌握大权的内廷宦官甚至在运载私盐的船上张挂龙旗,公然假借皇帝的名义进行私盐贸易,万历皇帝甚至公开将行盐区域强行划分给皇子们,其中潞王在北京开有盐店,福王在洛阳也开有盐店。尤其是福王就藩之后,皇帝先是赐其“四川盐井、榷茶银以自益”,又“请淮盐千三百引,设店洛阳与民市,中州旧食河东盐,以改食淮盐,故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文出自《明史·列传八》,大意为福王朱常洵请求得到淮盐一千三百引,在洛阳设店与百姓进行交易。宦官到淮、扬供盐,他们从中侵吞,动辄就要求数倍之盐。而中州以前食用的是河东盐,因改食淮盐的缘故,凡非福王店铺所出食盐则禁止出售)。
到了清代,扬州盐商已经彻底官商不分,商人与官僚“联姻换帖”,“伙本行盐”,朋比为奸,在官盐行销之时大肆投机、舞弊。由于朝廷往往以运输中的折耗为名允许盐商在盐引的限额之外适当增加斤两,而盐商却利用这一制度漏洞,买通盐政官员,大量夹带私盐,甚至私盐数目大于盐引中官盐的数目,简直是百弊丛集,不择手段。时人总结官盐弊政云:“出之于场灶,则偷漏有弊,夹带有弊;验之于监掣,则掌称有弊,捆包有弊;运之于途中,则换驳有弊,改包有弊;行之于口岸,则加卤耗有弊,加三带有弊;售之于水贩,则掺和有弊,轻称有弊,普天下皆官盐,实普天下皆私盐也。”(文出自《皇朝经世文统编》,署贺长龄辑,实为魏源所代编,文意主要是说的私盐泛滥之事,盐从盐场的煮盐灶被制作,就会有夹带偷漏,在盐官那里检验的时候,就会有捆包和称量的问题,在运输盐的途中,就会有被改包和更换的可能,在口岸运输的时候,加卤耗和三带都会有漏洞可钻,卖给水贩的时候,则会有掺假和称重不准的问题,说是普天之下都吃官盐,其实普天之下都吃私盐。)
这种情形正如汉儒桓宽所论:“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文出自《盐铁论·刺权第九》,大意为有权有势的人却很容易取得私利;法令是要把不好的事情杜绝在萌芽状态,可是过分奢侈的行为却更明显了。自从设置兴利的官吏,盐铁、酒榷、均输三大事业兴起,有权有势的人家熙熙攘攘地在路上往来,许多车辆在道上拥挤碰撞,他们扰乱公法,谋取私利,跨越山泽,垄断国家市场,这就不仅仅是谋取大海的鱼盐之利了;他们还掌握国家大权,横行海内,其权势不是当年田成子和大夫所能比得了的;他们的威风高于过去晋国的六卿,财富多于陶朱公、子贡。)这些权势者以及专营机构的管理者们大肆化公为私,以国家之名获取资源,并借市场之便瓜分财富。
其二在于统治阶级在各种政治经济特权的保障之下从事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历代王朝统治阶级的经商行为大致包括:大宗商品贩运贸易、走私、挪用公款充作私人投资、擅自征用官府的车船之物、役使兵士公仆从事运输、利用官府发卖的政策营私加倍获利等,而且商业经营的规模越大,则其对于政治权力的仰仗也就愈发直接和密切。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统治阶级经商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由于这些权势者们拥有完全凌驾于市场之上的特权,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普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纳税赋,大肆与普通商民“竞锥刀之利”这样的记载不绝于史,如西汉昭帝时期富平侯张安世“内治产业,累织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大意为对内治理产业,累积细微,因此能增加他的财产)。
中唐以后,各路节度使、观察使,甚至一些王公贵戚等权要之家,都竞相在扬州城中“以军储贸贩,别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文出自《唐会要·卷八十六》,大意为倒卖储备的军用物资,购买房产,以军用的名义来获取私利)。两宋时期政治氛围宽松,大小官员利用特权经商的现象更是蔚然成风,“仕宦之人,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文为北宋蔡襄(宰相蔡京的族叔)在回忆录中的记载,大意为官宦人家,佩朱绶,怀金印,做了官,专门以商旅为业的也有),甚至到了“朝廷幸从之臣未有不兼农商之利”(大意为在朝廷内的大臣没有不从农商中获取收益的)的地步。
到了明清时代,借助商品经济的大潮,官僚仕宦们从事商业经营已经成了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其经商规模之大令人瞠目。当朝首辅往往就是国家首富,如严嵩、和珅辈,他们的财产除了贪污之外,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经商所得,而且大多以经营高利贷和钱庄、当铺等金融资本以及开设手工业工场进行产业经营作为增值财产的最好途径。经济学家吴晓波将此形象地总结为“双首现象”。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经商的极致是明正德年间由皇帝亲自开设的“皇店”,皇帝派遣内廷宦官管理,其中有的皇店是由官店所改造而来,有的则专门设在交通要塞之地以方便经营,其业务与官店类似,包括经营仓库、停放货物、贷放银钱、榷敛商税等方面,所收钱财尽归皇家以及管事太监所得,可见皇权统治者在进入专营体系谋求顶层市场垄断利润的同时依然不放松对底层民间市场的强势控制和侵蚀,其后果自是显而易见的,无非是官僚暴富,国家财政受损,侵夺普通商民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商业资本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