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时代对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新要求
一、新时代对男女平等的新认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的历史方位看待新时代的男女平等问题就必须有新的认知。
(一)男女平等: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是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和标志。
在以歧视女性、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在其法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妇女的权利或义务问题,但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从维护当时的伦理纲常和统治秩序出发的,没有把着眼点放在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方面。妇女在政治上无权,基本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在经济上依附,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社会上无地位,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剥夺了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在婚姻上不自主,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要从一而终;在身心上受摧残,受到一夫多妻制的压迫和娼妓制度的迫害;在法律保护方面,苛责妇女、偏袒男子更是金科玉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法律只是维护封建专制政治和封建家族统治的工具,是压迫、奴役妇女的枷锁,当然谈不到男女平等的问题。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产阶级倡导平等、自由、博爱,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使妇女获得了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在其法律制度当中,注入了一些平等的因素。然而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在各种法律之中。例如《法国民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原则,规定了尊重私有财产、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而只是具有与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人一样的法律地位。《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这种规定虽然赋予了夫妻均有离婚的权利,但丈夫和妻子提出离婚的条件却并不相同。丈夫提出离婚的条件较为宽松,而妻子提出离婚的条件则更为严格,这实际上是限制甚至剥夺了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后来,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权益问题,从立法上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女性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某方面的权益,甚至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协调男女两性社会关系、保护女性权益、反对性别歧视的专门性法律。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更是天经地义的社会主张和法律要求。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变化趋势表明,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男女平等:政治正确的时代要求
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地阻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适应。
从国际社会来看,自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国际文件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妇女人权亦是其中的热点。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宣言,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49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1951年)、《妇女参政权公约》(1952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1974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85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4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等。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妇女参政权公约》,是国际社会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这也是联合国第一次在国际文书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1975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的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宣言》(简称《墨西哥宣言》)和《实现妇女年目标而制定的世界行动计划》。《墨西哥宣言》首次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定义:“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将“妇女人权”写进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则重申了“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这一系列的国际妇女人权宣言和公约构成了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部分,它对妇女人权状况的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国际妇女人权法发展与完善,世界各国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保障妇女的权益,如德国的《男女平权法》(1957年),日本的《妇幼保健法》(1965年)、《男女雇用机会平等法》(1972年),挪威的《男女平等地位法》(1978年),英国的《反对性别歧视法》(1975年),瑞典的《男女机会均等法》(1980年),法国的《男女职业平等法》(1983年),澳大利亚的《反对性别歧视法案》(1984年),芬兰的《男女平等法》(1987年),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西班牙的《男女平等组织法》(2007年),法国的《男女真正平等法》(2014年)等。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43个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并反对因性别不同而出现的歧视。
(三)男女平等:中国共产党的使命要求
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时便把领导妇女解放、争取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历史责任和使命。1921年,党的一大就对妇女问题进行了讨论。1922年,在党的二大中系统地提出了解放妇女、实行男女平等的革命纲领。并制定了关于妇女问题的第一个文件《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其中表达了妇女运动是革命的一部分的思想,妇女解放伴随劳动解放进行,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中共二大决定党中央成立妇女部,第一位女中共委员向警予任部长。1923年,党的三大制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全国妇女运动大联合和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等口号。1925年,党的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对于妇女运动之决议案》,提出了党领导妇女运动的三个原则。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中国共产党认为,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男性掌握封建财产权基础之上依靠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维护的一种制度。在此制度之下,男子受到政权、族权、神权的支配,而妇女在此之外还受到夫权的支配,成为这种制度的牺牲品。所有婚姻家庭问题的核心是妇女问题。因此,共产党的重要责任就是将所有在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支配下的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解放出来。在所有的改革中,妇女的解放是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的关键。也因此,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同各项社会民主改革的进行和妇女运动的进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婚姻家庭革命与民主革命的目标一致,成为共产党改造我国社会的一部分。在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同妇女运动的进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1949年后,为了确保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地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新中国的妇女立法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
(四)男女平等:始终如一的宪法要求
1949年后,我国先后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这个纲领和四部宪法,虽然因制定时的历史条件不同,其内容有很大的差异,但在坚持男女平等方面却是始终如一并不断丰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其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是在对新中国成立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部宪法的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这部宪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被称为“七八宪法”。这部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婚姻自主。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被称为“八二宪法”。这部宪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五)男女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这其中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