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
《情史》,一名《情史类略》,按四库分类应属子部杂家类中的“杂纂”,而现在往往称为“笔记小说”或“短篇小说集”。此书与冯梦龙所编的《古今谭概》、《智囊全集》在体裁性质上完全相同,内容上只有极少数可能出于冯梦龙及其合作者的创作,绝大多数都是由前代文献摘录,并分门别类、加以评批而成,所以这三部杂纂堪称鼎足,与白话小说的“三言”同为通俗文学的重器。此书的编纂时间不详,前有二序,一为冯梦龙署名“龙子犹”的《情史叙》,一为“詹詹外史”的《叙》,均未署年月,但书中多次引用《古今谭概》,其成书应在此之后。而徐应秋《玉芝堂谈荟》卷六有引《情史》卷九“杨太真”条,则其成书应在《谈荟》之前,即万历之末至天启朝间,也就是说稍早于天启末的《智囊》。
关于《情史》的作者,冯梦龙在《情史叙》中说:“尝欲择取古今情事之美者,各著小传,使人知情之可久……而落魄奔走,砚田尽芜,乃为詹詹外史氏所先,亦快事也。”如此说来,冯氏虽然早有撰《情史》之意,却为詹詹外史着了先鞭,则此书自然为詹詹外史所编了。那么詹詹外史又是谁呢?他自叙只署“江南詹詹外史”,除了是江南人之外没有任何信息,而其文笔却颇似冯梦龙自己。所以不少学者认为“詹詹外史”就是冯梦龙自己的化名,冯《叙》所说不过是他一个人唱双簧。当然也不是没有另一种可能,这个“詹詹外史”可能是包括一个或几个冯梦龙助手在内的集体化名,他们完成了辑录和分类的大部分工作,而最后的定稿和以“情史氏”名义写的批评则为冯氏担纲。
冯梦龙在《智囊补自叙》中说起《智囊》一书的编纂:天启六年,“余坐蒋氏三径斋小楼近两月,辑成《智囊》二十七卷”。《智囊》全书二十八卷、近三十万字,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怎么可能以一人之力完成素材搜集、甄选分类,为二十八部类写出题辞,为上千篇故事写夹批,为几百篇故事写评语呢?所以我想,当冯梦龙坐在三径斋小楼中的时候,《智囊》的早期准备已经为别人所做完,当然这些准备是在冯氏的策划下进行的。从《情史》八九百篇的选录风格来看,或数千字不加裁剪,或压缩到数十字而语意有阙,可知选者不止一人,遴选标准也未能划一。但“情史氏”或“情主人”的总评,无论是文采还是见识,都不是一般文士所能,自应出自冯梦龙之手。《情史》明刻本总目下既题“江南詹詹外史评辑”,也就相当于冯氏自认为编者和评者。所以《古本小说集成》的学者们定此书为“冯梦龙编”,我觉得在没发现新材料之前,可以当成定论了。
二
《情史》中的“情”,说的就是两性间的情爱,全书也就是男女情爱故事的类编。与此性质相同的,前此有大文豪王世贞的《艳异编》四十卷,其中“艳”的部分着眼于故事情节的香艳,不如“情史”之“情”更具有标榜人性的意义。而两性之爱除了自然属性之外,在社会属性上总要归结为妇女问题。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冯梦龙在这本书中能有超出其时代的答案,但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冯梦龙有哪些进步,而这些进步自然也反应着晚明市民社会的变化。
全书共分成二十四类,两千来年为人们所传诵、记录的情爱故事也就那么多,有良有莠,而良莠各有其市场。《情史》中收录的未必就是编者所赞同的,编纂者的见解不在于对这些故事做出带有倾向性的加工,而在于对此类故事所做的总评。我们在阅读此书时也要保持自己的清醒,能区分出哪些故事应该赞美,哪些则在抨击之列。
下面我对本书的部分内容做一大致的介绍:
本书卷一为“情贞类”,即便让今天的人来编这本书,估计也会把男女之间的贞操放在首位。以往,特别是南宋以来,只要谈贞节,基本上都是对女性单方面的要求,而《情史》开宗明义的第一卷第一类,讲的就是“夫妇节义”,即男女双方平等的互相忠贞。冯氏显然将此视为男女情义的最高境界。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女子的节烈一直是那个时代的主流,或为抗暴而壮烈死去,或为贫穷而默默死去,都是古代女子的“美德”,但从本书所录诸篇来看,俱有这种美德的多为中小层阶级的女子。另外可注意的是,对这种“美德”如果推崇过度,就会成为一种病态社会才有的违反人性的节烈观。为殉夫而投火上吊,因为被人握过手腕而自断手臂,甚至因为在梦中梦到过男子而自毁容貌,冯梦龙虽然选录了这些故事,但并没有完全表示赞成,他说:“自来忠孝节烈之事,从道理上做者必勉强,从至情上出者必真切。夫妇其最近者也。无情之夫必不能为义夫,无情之妇必不能为节妇。”真正的贞烈必须以夫妇之真情真爱为前提,那些为服从正统道德教条而做出的极端举动,并不是真的节烈。而且即便如此,冯梦龙也反对妇人守节,他借一八十馀岁老节妇之口说:“倘家门不幸,有少而寡者,必速嫁,毋守。节妇非容易事也。”
卷二“情缘类”,顾名思义,情缘大抵是天作之合,似乎是偶然性在起着决定作用。其实看了这些偶然成就的夫妻,就觉得那些近于美满的婚姻往往要有男女个人的主动参与才能实现,也就是现在说的自由选择。所谓“缘定于天”,其实“缘”只是为情提供了一个机会。
卷三“情私类”,就是毫不含糊的自由恋爱了,在婚姻必经媒妁的古代,这种恋情因违背礼教只能背人而私,而这“私”往往就潜伏着不祥:虽然其始发于情,后续的发展往往因人性而多生变故,其中受害者多为女子。冯梦龙对私情并不绝然反对,但特别强调要有始有终,如元稹那种有始无终的薄幸者是谴责的。
卷四“情侠类”,真让多情的侠女子扬眉吐气。太史敫女、卓文君、红拂妓、梁红玉,她们不仅美于外貌,而且有胆有识,敢作敢当,何止不让须眉,都是“豪杰丈夫应为心死”,可上“无双谱”的奇人。还有薛希涛、严蕊的不屈于酷暴,让王安石、朱熹这些正人君子留下丑恶不堪的一面给天下后世,真让人痛快。
卷五“情豪类”,这里的“豪”不是豪放、豪杰之“豪”,而是粗鄙之“土豪”,不管其地位有多尊贵。那些昏滥如猪狗的帝王,为了纵欲而暴殄天物,酒池肉林,直到赔上身家性命、江山社稷,其实都是情场上最煞风景的“大土鳖”、“老淫棍”。此种人物历代不绝,至今犹然。有些人对唐明皇和杨贵妃的不伦之情很有“兴趣”,好像有了权势和金钱做了胁侍,无耻的不但有了理,而且还“纯真”了、“天长地久”了,以肉麻为香艳,大约只能供其“喜孜孜”地“代入”吧。
卷六“情爱类”,男女相慕相悦,有的是可写的故事。可惜此卷遴选欠妥,如汉元帝与赵飞燕姐妹,迷于色相,死于淫佚,算什么情爱!怎么能和温都监女之于苏轼,长沙义妓之于秦观这样的凄美感人的故事并列?虽然这种滥收的仅有几条,也是污人耳目。
卷七“情痴类”,情痴似乎违反常理,但不全是变态。有的就是“情人眼里出西施”,自己的情人只有一只眼,便觉得天下人的两只眼真是多馀。有的则是别具眼光,如年轻男子偏喜比自己年纪大一倍的老妓,但这老妓非比寻常,乃是“秦淮八艳”之一的马湘兰,美人兼有名士风,珠黄究竟是珍珠,只要不装嫩作十七八女儿态,自有其别样风流。真正变态的是那些末世帝王,如烽火戏诸侯的周幽王、甘心绝嗣的汉成帝、有奸尸之癖的后燕主慕容熙,还有逛妓院成瘾的蜀王衍、宋徽宗,无一不令人作呕。
卷八“情感类”,是失宠的妇人用智慧文采来感动负心的男人,尽管一时奏效,但心早已破碎。特别让人感到无奈的是,面若芙蓉、眉似远山如卓文君,最后也只能用《白头吟》来感动司马相如,真让迟暮的美人气短。
三
以上介绍的只是《情史》三分之一的内容大略,虽然其中的悲欢离合、情痴爱癖多有不可思议,但与后面的三分之二相比,还算是习见习闻,不脱人间烟火。此后的“情幻”、“情灵”、“情化”、“情媒”、“情憾”、“情仇”、“情芽”、“情报”、“情秽”、“情累”、“情疑”、“情鬼”、“情妖”、“情外”、“情通”、“情迹”等十六类,把男女之情扩至世间万物,多有不情之情。其中妖鬼精怪虽然是异类,情爱却一如生人。
唐人传奇《任氏传》中的狐精,在明初《剪灯新话》中被斥为妖孽,而冯梦龙却评道:“语云:‘古者兽面人心,今者人面兽心。’若任氏,可谓人面人心矣。美逾西子,节比共姜,古今人类中何可多得?”(见本书卷二十一“狐精”第二条)对所谓“失节”的妇人,冯梦龙也别具眼光,乱离失散,夫妻睽分,为了生计而另嫁另娶,在冯氏眼中根本不算什么事,所以破镜重圆,再续前缘,也看作人间一段佳话。甚至对那些因遇人不淑而逾检的女子,冯氏也表示了宽容,如非烟那样因偷情而惨死,冯氏更是极为愤慨。在冯氏看来,天生丽人,如同男子中的才士,顾怜爱惜尚犹不及,怎么能暴殄天物,横加摧残?那些荒淫无耻的权势者霸占了数十数百的美丽女子,然后当成羔羊一样任意屠戮,冯氏痛心地说:“夫村市小民求一妻女千难万难,幸不致无盐、嫫母,乡党争庆,以为五百年修德所致。而此数人者,视朱颜绿鬓,曾草菅之不若,其真无人心者哉!”(见卷十三“非烟”条)至于泛滥于士大夫中的“女人祸水论”,冯氏直斥道:“桀、纣以虐亡,夫差以好兵亡,而使妹喜、西施辈受其恶名,将无枉乎?”(见卷六“情史氏曰”)
总而言之,《情史》在明末的诸多杂纂中应该是个佼佼者,与《智囊》、《谭概》相比,选材编排虽稍嫌粗糙,但它另有前两种所不及之处,那就是对人性的解放。此书不同于创作,是古代现成故事的汇集,在这固有的素材框架内,冯氏仍然能表述出明末市民阶级的人性觉醒,是难能可贵的。此书的缺点就是择材良莠不齐,整体上说,历代与情爱相关的故事几乎网罗殆尽,就没必要掺杂那些不伦不类的东西来凑数,像苏东坡爱妾换马,纯粹是无中生有的诽谤。另外很多故事是间接采自他书,文字的错讹不说,情节也被篡改。如卷四“情侠类”中“董国度妾”一条,采自王世贞《剑侠传》。其本事出自宋洪迈《夷坚乙志》卷一“侠妇人”,结局是董国度回南宋后投靠秦桧,忘恩负义,抛弃了侠女子,最后被侠客刺杀。而王世贞却把结局改成夫妻白头偕老的大团圆。像这类情况,我在注释中都做了澄清。
四
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古本小说集成》,收有最早的明刻本《情史》全帙,是眼下最完善的版本。但原书错字较多,以致影响了情节,本书则尽量寻找各条的原始出处,以期恢复原作面貌。各卷中的篇题或有错误,如卷九“情幻类”之“安西张氏女”,本为长安事,与安西无关,所以我就把小标题也改为“张氏女”。本书对原本的改动很是不少,但都注明了根据,没有根据的,虽有疑问也只好存疑。
错误和不当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指正。
校注者
二○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