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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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实证主义论争

第一章
对一场论战的补充: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和辩证法(1963)[1]

“社会的整体性(Totalität)并不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它所集合的东西之上,社会的整体性就是由这些集合的东西所构成的。它是通过它的各个单独要素(Momente)而进行自我生产和再生产的……。如果没有对于整体(das Ganze)的洞见,如果不能洞见整体的本质就在于构成它的各个单独元素(Elemente)本身的运动,那么就几乎不可能将整体跟它的元素的生命区分开,将整体与元素之间的结合和对抗区分开,也几乎不可能仅仅从功能的角度理解任何一个元素。系统和各个单独元素是交互的,而且只有在它们的交互性中加以认识。”[2]阿多诺依靠范畴来理解社会,不可否认的是,他所使用的范畴来源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他在严格的辩证法意义上把社会理解为整体性,而这也就阻止人们按照如下命题有机地把握整体——整体不仅仅是部分的总和。同样,整体性也不仅仅是这样一个集合,一个通过把其中所包含的元素放在一起就能够在逻辑范围上得到规定的集合。就此而言,整体的辩证法概念不属于对那些格式塔理论[3]之逻辑基础所进行的合理批判,格式塔理论在其领域内坚决拒绝按照分析技艺的形式规则去做研究。整体的辩证法概念也溢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在形式逻辑的幽冥世界里,辩证法本身就不过是恍如怪兽的幻影。

由此,逻辑学家或许会一如既往地认为,社会学家是在用精美的言辞修饰那些恍如怪兽的幻影(但这些幻影绝非空洞无一物)——那些指涉着社会生活语境整体的表达,如今却已经变成了意识形态。只要社会科学的自我理解是由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决定的,那么说所谓的激进启蒙在每一次辩证法运动中都嗅到一丝神话的气味,也许并不是全无道理。因为辩证法的启蒙[4],如果想要其严格性摆脱肤浅的一面,就必须坚持一种事实上来源于神话、却被实证主义抛弃了的洞见——亦即由主体组织起来的研究程序,通过贯彻认识的动作,本身就从属于应当被认识的客观语境。这种洞见将作为整体性的社会视为前提条件,也预设了社会学家是从整体性的语境出发反思他们自己的。的确,以分析—经验(analytisch-empirisch)方式操作的社会科学也知道有整体的概念。这类社会科学的理论是关于系统的理论,而一门普遍的理论必须指涉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根据这一预设概念,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就被理解为经验规则之间的一种功能性联系。在社会科学的模型中,不同协变量之间引申出来的关系全都被视为一个相互依赖的语境中的元素。无论如何,这一系统及其元素的关系(我们可以假设性地用数学函数的演绎联系作为代表),必须跟只能以辩证方式展开的整体性及其要素的关系严格区分开。然而,我们不能在上述意义上直接描述系统与整体性之间的区别。因为用形式逻辑的语言必然会消解这一区别,而用辩证法的语言则必须要扬弃这种区别。与此相反,我们想要仿佛是从外部接近这两个社会科学的典型形式,其中一个形式限定在系统概念的操作运用上,另一个则坚持关于整体性的辩证概念。我们首先用四种有特色的区分来依次阐明这两个典型形式。

1.在一门严格经验科学的理论框架内,系统的概念只能在形式上描述各种功能间相互依存的联系,就此而言,各种功能要被阐释为社会行为变量之间的某种关系。系统概念本身相对于被分析的经验领域始终是如此外在,就如同那些用来解析这个经验领域的理论命题一样。针对分析—经验的操作方式所作的规定,除了用假设性命题,亦即凭借在经验科学中有用的计算建立一种演绎联系所要遵守的形式逻辑规则之外,就只还包含这样的要求,即人们要如此选择简化过的基本设定,以至于这些基本设定让人们能够对有经验意义的法则设定进行推导。有时候人们说,理论和它的运用领域必须是“同构的”。但这种表达方式本身就已经在误导人了。因为我们原则上并不知道,科学范畴与现实的结构之间是否在存在论意义上相互符合。理论都是有秩序的图式(Ordnungsschemata),我们在一个受句法约束的框架中随意建构着这些有秩序的图式。如果现实的多样性能够适合这些理论,它们就证明自己针对某一个特定的对象领域是有用的。因此,就连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也能坚持统一科学的计划——人们推导出来的法则假设,能够在事实上跟经验的一致性相吻合,这在原则上只是偶然的,并且这种吻合本身始终是外在于理论的。任何不满足于此的反思都是不可接受的。

是一门辩证的理论造就了这种不满足。这门辩证的理论怀疑,科学在面对人们所营造的这个世界时,是否应当无差别地予以对待,正如在各门精确的自然科学中取得成功时所做的那样。各门社会科学必须预先确保其范畴能够适合对象,因为协变量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跟有秩序的图式相适应,而有秩序的图式并不涵盖我们对于社会的兴趣。制度上固化了的关系,以及同样多的经验规则确实都纳入了社会科学模型的网络之内;而且这类分析的经验知识也确实使得我们有能力,在认识到相互独立的依赖性之后,在技术上像掌握自然那样掌握社会的各种数量。但是一旦认知的旨趣超出了对自然的控制,在这里的意思就是,超出了对自然原生领域的操纵,那么系统相对于其应用领域的无差别态度就转变为对客体的扭曲。为了追求普遍的方法论,对象的结构被忽视了;而当理论无法穿透对象的结构时,理论就把它判定为无关的。在自然的领域,关于真正认识的琐碎之处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然而,在各门社会科学中,如果说被卷入认识的主体被困限在他想要分析的领域之中,那么就是客体在复仇。主体只有在如下尺度上才能把自己解脱出来,即他必须将社会的生活语境理解为整体性,甚至连他的研究都一并规定了的整体性。同时,社会科学也就丧失了在选择范畴和模型时的所谓自由。现在它知道,“它掌握的不是毫无条件限制的数据,而是只能使用那些经过社会整体性联系形成结构的数据”[5]

尽管如此,理论在其建构时,和在其概念的结构中,有着应当要以事实为衡量的要求,亦即有着事实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在方法中发挥作用的要求。这一要求不可能以反映论(Abbildtheorie)的方式,而是只能以辩证法的方式予以兑现。只有当人们选择的范畴不是始终外在于某个对象时,科学仪器才能打开这个对象,人们必须事先就对它的结构有某种程度的理解。这一循环不会被通往对象时验前的或者经验的直接性所打断,而只会在联系上社会生活世界的自然阐释学时得到辩证地彻底思考。对意义的阐释学解析取代了命题之间的假设式—演绎式(hypothetisch-deduktiv)联结。被预先理解的范畴明显地凭借其在发展了的语境中所处的相对位置,逐渐获得其确定性,而不是靠将象征和意涵进行无论怎么反转都毫无歧义的排列。呈现相对形式的概念让位给这样一些概念,即有能力同时表达出实体和功能的概念。甚至在主观地筹划如何使用科学装置时,这类更为灵活的理论反身性地体现出,这些理论本身始终是客观语境中的要素,反过来,这些理论也还是要对这个客观语境进行分析。

2.伴随着理论相对于其对象间关系的变化,理论和经验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分析—经验的操作程序只容许一种形态的经验,即经验本身所规定的那种形态。似乎只有在控制之下观测物理的运动——这种运动是在一个孤立的环境中,由任意的可更换的主体在可重复条件下组织起来的——才使得主体间有效的感觉判断成为可能。如果由演绎得出的假设不仅要在逻辑上正确,而且还要在经验上足够充分,那么理论就必须建筑在经验基础之上,而感觉判断就代表了所需的经验基础。严格意义上的经验科学始终坚持,所有值得讨论的命题要至少间接地经过那些严格限制的经验检验。

一种辩证的社会理论则恰恰与之相反。如果理论的形式建构、概念的结构、如何选择范畴和模型,都不能盲目地服从某种普遍的方法论抽象规则,而是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事先就必须符合某个具有预设形式的对象,那么理论就不应该只是在事后才跟当时被限定了的经验组合到一起。整个社会取向(社会学研究本身也属于整个社会取向的一部分)所要求的连贯性同样也指涉着经验。但在前面一个例子中出现的那些洞见,是源自于前科学式积累起来的经验的集合。这种经验还没有把以生命史为核心的社会环境的共振场域,也就是说,还没有把整个主体习得的教养,当成纯然主观的元素排除在外。[6]这种前置的、对于社会的经验,作为整体性,勾勒出理论的规划,这种经验在理论中自我积累,并且通过理论的构建,又依靠别的经验得到验证。因为在这个层次上终归也必须产生一致性。在这个层次上,经验作为由人为组织的观察,与思想彻底地分离,并且经验就如同某种异质的机能,从外部跟思想对立,而此时的思想已经收缩为假设上必须要有的命题。无论经验如何受限定,辩证的理论也不能够与之相矛盾。另一方面,辩证的理论也没有必要避开所有未经此类检验的思想。并非它的所有定理都需要转译为假设式—演绎式语境下的形式语言,也并非所有的定理都能够通过经验上的发现得以毫无瑕疵地兑现——至少那些核心的定理不能。

分析哲学的社会科学预设了这样一种系统概念,它根据其本身所包含的操作上的意义,不能通过经验将自身证实或证伪。这也不能证明,甚而至于许多的法则假设也不能推导出如下结论,即社会的结构满足了功能语境,这个语境是被分析哲学预设为可能的协变量框架的。相反,把社会视为整体性的辩证式概念则要求,分析工具和社会结构要像齿轮那样相互咬合。阐释学关于整体性的预设概念必须证明自己不仅仅是工具,还必须在解释的过程中证明自己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证明自己是与事实相符的概念,同时它要能让现象的多样性最好地符合预设的概念组织。在这种要求的背景下,理论和经验之间关系的重点发生的变化就显得很清楚了。一方面,在辩证理论的框架中,范畴工具本身(范畴工具通常只具有分析上的有效性)也要在经验中证明自己,但另一方面,它却不能够把这种经验跟经受过检验的观察视为同一,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一个思想,只要没有能力至少间接地将其严格证伪,那么它就相当于保有科学上的合法性。

3.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关系又规定了理论与历史之间的关系。分析—经验的操作方式始终致力于用同样的方式验证法则的假设,无论它要处理的是关于历史的材料还是自然现象。在这两种情况下,一门(在严格意义上符合其名号的)科学必须以普遍化的方式进行操作。而这门科学所确立的那些合乎法则的相关性,根据其逻辑形式来讲,在原则上是一样的。人们凭借一定的操作程序,用经验检验法则的假设是否有效。正是从这样的操作程序中,经验科学理论的特殊成就产生了——经验科学的理论使得人们有可能对对象的进程或者对象化的进程作出有条件的预测。既然我们是通过将预测到要发生的事情,跟实际观察到发生的事情相比较,以此来验证一门理论,那么一门在经验上经过充分验证的理论就允许我们在其普遍命题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其法则的基础上,借助那些规定了眼前事件的边界条件,把这个事件归入法则之下,并且就给定的情境提出预想。人们通常把由边界条件描述出来的情境称为原因,而把预测中发生的事情称为效果。当我们用一门理论以这种方式预言了某件事情,那么就意味着,我们能够“解释”这件事情。有条件的诊断和指明因果的解释都是理论科学同样成就的不同的表达。

根据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诸种历史科学也用同样的标准衡量自身。当然,诸种历史科学是为了不同的认知旨趣而跟逻辑工具相结合的。它们[7]的目标不是对普世法则进行推导或者证实,而是为了解释个别的事件。因此历史学家使用的是一堆琐碎的法则,大多是心理学的或者社会学的经验规则,以便从给定的事件中推导出一个假设的原因。因果解释的逻辑形式在所有个案中总是一样的。但需要靠经验予以检验的假设,在普遍化的科学中,则牵涉到任意给定边界条件下通过演绎获得的法则;然而在历史科学中,这样的假设则牵涉到边界条件本身,这些边界条件在为了实用目的而预设的日常经验规则之下,作为得到证实的个别事件的原因而引发人们的兴趣。[8]在分析个别事件的特定原因时,人们不动声色所依靠的法则有可能如此这般地变得值得怀疑。一旦人们的研究兴趣从假设性的特称命题(假设性的特称命题应该是用来解释特殊事件的)上转移开,进而开始针对假设性的一般命题——例如针对直到目前还被人们视为琐碎的关于社会行为的法则——那么历史学家就变成了社会学家。那么,分析也就属于理论科学领域的一部分。波普尔由此得出结论说,验证法则假设不是历史科学的工作。经验的规则性(人们可以用关于协变量之间功能的相关性的普遍命题形式来表达这些经验的规则性)属于另一个维度,而不属于具体的边界条件(人们可以把这些具体的边界条件理解为特定历史事件的原因)。因此像历史法则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在历史科学中使用的法则所拥有的地位,跟所有其他自然法则是一样的。

相反,社会的辩证理论则设想,单个现象要依附于整体。社会辩证理论必须拒绝受到限制地使用法则概念。社会辩证理论的分析要超越历史学上中性的变量之间特殊的依附关系,而着眼于一个客观的语境,这个客观语境也共同规定了历史的发展方向。因此,这里所指的当然就不是那些由严格的经验科学依据流程模型所发展出来的、所谓的动态合法则性。历史的运动法则要求同时既更具有包容性又更加受限定的有效性。因为这些法则若不是从一个时代、一个情境的特定语境中抽象出来的话,这些法则也绝不能普遍地起作用。这些法则既不与人类学上贯穿始终的结构相关,也不与历史的常量相关,而是与某个具体的运用领域相关。这个具体的应用领域是在这样的维度上得以定义的,即它是某个整体上一次性的、永远不可逆的发展进程中的一环。也就是说这个领域绝不是靠纯然分析来定义的,而是要通过对于事实本身的认识。另一方面,辩证法则的有效范围涵盖面也更广泛,这恰恰因为它包括的不是单个功能以及隔绝的语境之间无处不在的联系,而是包含着这样的基础性的依附关系。由于这些依附关系,社会的生活世界,以及整个的时代境况,都被规定为一个整体,并且在整体的每个要素上都发挥着作用:“社会科学法则的普遍性并不是这样一种概念范围,仿佛单独个体能够无缝嵌合进这个概念范围。社会科学法则的普遍性总是而且在本质上关涉到在历史的具体之中的普遍与个别的关系。”[9]

这种类型的历史合法则性所描述的历史发展,是以行动着的主体的意识为中介,才得以逐步实现的。同时,历史合法则性也认为自己有权利,表达出历史生活语境的客观意义。社会的辩证理论就是在这个层次上进行阐释学操作的。对于社会的辩证理论而言,对意义的理解是建构性的,而分析—经验的理论则只承认对意义的理解具有纯然启发式的价值。[10]社会的辩证理论首先是从行动着的个人自身对于情境的意识那里获得它的范畴的。意义在社会生活世界的客观精神里面开始累积,社会学的解析在同时既认同又批判的过程中,跟这种客观精神连接在一起。辩证的思想并不是简单地通过形式化来消除关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情境的教条,辩证的思想在检查发挥着作用的传统时,仍然维持着主观想定的意义,然后再打破这样的意义。因为理解和阐释依赖于人们对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语境的兴趣状况,这一点阻止了人们停留在主观地理解意义的阐释学层次上。一门客观地理解意义的理论必须考虑到物化的要素,而物化的要素必须只考虑客观化的操作。

客观主义把在历史中行动着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作物与物之间合法则的关系来加以分析。辩证法既是跟这种客观主义相对立的,同时又要抵御意识形态化的危险。只要阐释学还仅仅幼稚地用它主观坚持相信的东西来衡量社会关系,那么意识形态化的危险就会出现。理论想要固定住意义,但这仅仅是为了在主体和制度的背后,以主体和制度本来的样子去衡量意义。通过这种方式,理论为自己打开了一个社会语境的历史整体性。社会语境的概念将(能够自然地反作用于个人的)关系所形成的主观上无意义的强制,解码为客观意义语境的碎片,并由此对它作出批判:理论“必须将它似乎从外部带进来的那些概念,转译成事物本身就具有的概念,转译成事物从本身出发想要成为的东西,而且必须让想要成为的东西直接面对它现在真正所是的样子。理论必须把此处和此时固定的对象的坚硬性消解在可能与事实的应力场中……。因此,从理论推导出来的假设——对于人们能够符合规律地期待什么的预测——对理论的成立而言就不是足够充分的。”[11]通过用这种方式,把此类用于理解的方法,跟因果分析的科学用于对象化的程序联系在一起,并且通过让这两者相互融合到超越它们的批判中,辩证法的观察方式就扬弃了理论与历史的割裂。依据某一方面的信念,历史学在解释特定事件的时候,满足于停留在缺乏理论的境况中,而根据为阐释学辩护的那种倾向,历史学在利用沉思将过去的意义视域当下化的时候,也依然满足于缺乏理论的境况。因此,为了以客观理解意义的方式,让理论贯穿历史,(假如人们需要避免用到在这个意义上的历史哲学假设的话,)历史学就必须向着未来敞开。社会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向中显露自身,亦即,在社会远离其所不是的东西的历史运动法则中显露自身:“当前社会秩序的每个结构概念都预设了这样一种特定的意志,它将在未来重塑这个社会结构,给这个社会结构以这样或那样的发展方向,就仿佛它被设定为或被承认是在历史上有效的(即能起作用的)。不言自明的是,人们是否实际想要这一未来,是否在事实上朝着这个方向推动,诸如是否遵照某种政策来推动——或者人们是否把这一未来当作理论的建设性要素,当作设定来运用,就是另一码事了。”[12]只有像这样,在实践的眼光中,社会科学才能同时既历史地又成体系地进行操作,与此同时,源自客观语境的实践眼光必须面对它自身进行反思,而正是它使得对客观语境的分析成为可能——正是这种方式的合法化,使它跟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主观上具有任意性的“价值关系”区分开。

4.伴随着理论之于历史的关系发生了改变,科学之于实践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如果历史学只是作为经验科学,被严格限制在对单个事件作因果方面的解释,那么它就只直接地具有回溯性质的价值。这样类型的认识不适宜被运用到生活实践方面。这样看来,毋宁说,关于那些通过经验证实了的法则假设的认识才是重要的。只要目的在实践中被提前给定了,这些法则假设就允许人们作出条件限定下的预测,因此人们也能够在进行合乎目的合理性的工具选择时,把这些法则假设转译成某种技术性的推荐。自然科学的预测在技术上得以实现,就是以这样的逻辑关系为基础。相应地,社会实践领域的技术也从社会科学的法则中被发展出来,即社会技术,凭借它的帮助,我们能够像掌握自然进程一样掌握社会的进程。因此人们有理由要求让以分析—经验方式操作的社会学成为进行合理化管理的辅助学科。当然有条件的、并且因此在技术上可用的预言只能从这样的理论那里获得,这些理论指向某些相互孤立的场域,以及指涉着跟某些循环往复的或者至少可复验的程序的静态联系。社会系统置身于历史的生活语境之中,它们不属于那些可以重复的系统,因为对于可以重复的系统而言,人们有可能使用经验科学上具有说服力的表达。相应地,社会技术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各个孤立量的部分关系上;更高级别的相互依赖性所构成的更加复杂的联系排斥着在科学上可以控制的操作——而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就更加排斥此类操作了。

假如我们指望在如下意义上让分散且孤立的技术为计划好的政治实践提供帮助,即在曼海姆(Mannheim)想要使用这些技术来重新组织社会的意义上,或者在波普尔想要使用这些技术来实现历史中的意义这种意义上[13],那么即使按照实证主义的标准,整体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14]整体分析将从历史语境出发,展开将社会整体当作主体,并将行动归属于社会整体之下的行动视野。只有在这样的视野中,我们才能认识在实践上有意义的目标—手段关系和可能的社会技术。按照波普尔的说法,为了达到启发人们的目的,也可以对伟大的历史发展作普遍阐释。但这些阐释不能推导出可以在严格意义上被经验检验的理论,因为引导人们把阐释的目光投向参考当前相关问题的视角,恰好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如何选择用于论证的事实。但我们怀着期待让这样的阐释像探照灯一样射进我们的过去,用它反射的光线照亮过去的一些相关片段,我们才能在实践的视角下辨认出部分的关系。社会技术本身建立在普遍的合法则性基础之上,这些普遍的合法则性相对于历史发展而言是中性的。然而,社会技术又是在富有启发性成果的历史整体观框架中逐渐成形的,历史整体观在上面一个实例中是被任意选择的。我们运用社会技术于其中的社会语境,如此固执地坚守在实然的存在(Sein)的维度上,而完全不管应然(Sollen)的维度。正如反过来,我们阐释的着眼点和实践的规划如此固执地坚守在应然的维度上,而完全不管存在的维度。科学之于实践的关系,正如理论之于历史的关系,都建立在事实与决定严格区分的基础上:历史跟自然一样,都没有什么意义,但我们可以借助决断之力赋予其一定的意义,并且充满活力地一次次尝试,在科学的社会技术帮助下,把意义贯彻到历史中。

相反地,辩证的社会理论则必须要指出实践问题跟完成技术任务之间深刻的不一致。更不要说关于意义的实现,无论某种物化程序的操纵多么地有技巧,意义都要远远地超出这种操纵对于自然的掌控。意义将把社会生活语境的结构当作整体来对待,也就是说它将要求解放这个语境。真正的矛盾从这种整体性以及它的历史运动本身中产生,相应的诠释也从这里引发,这些诠释引导人们将社会技术运用到某些表面上是自由选择的目标上。只有当我们的历史学整体分析的实践观点,亦即只有当那些波普尔大方承认的“普遍阐释”的主导性视点,能够避免纯粹的任意,并且这些观点、视点能够各自通过客观的语境辩证地合法化,只有在这样的尺度上,我们才可能期待在实践的行动中有科学的导向。我们只能让历史处于这样的关系中,在此关系中历史作为可操作的历史与我们相遇。就此而言,它是批判性社会科学的优点,但也是其义务,即批判性社会学要让它的对象来确定它的问题:“假如人们极端地把科学内在的问题跟它真正的问题分离开(这些真正的问题只是微弱地反映在其外在的形式中),那么人们或许会迷信科学。”[15]阿多诺的这句话是在辩证地回答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假定——引导认知的旨趣将要受到毫不留情地检验,以确定这些旨趣到底是科学内在驱动的,还是仅仅由生活实践激发出来的。[16]

如此,对于科学与实践之间关系的讨论必然会导致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科学的两种类型的自我理解相互区分开了。这个问题就是关于历史和理论研究的所谓的价值中立问题。

在这里,我不想像处理前面几个问题那样,只是描述性地处理这个问题。一项系统性的研究不可能只是对科学理论的立场作出拓扑学的规定就足够了。因为两方都在原则上宣称自己是批判且自我批判的认识方式,都同样宣称自己具有合理性的权力,所以我们就必须作出决断:到底是辩证法——正如实证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逾越了可验证的反思的界限,并且为了一种更为危险的蒙昧主义而直接篡夺了理性的名义[17];或者反过来,恰恰是严格经验科学的教条随意地打断了持续深化的合理化进程,并且借着严格区分和牢靠的经验主义的名义,把反思的力量改造成对于思考本身的制裁。辩证法有证明这个论断的责任,因为它不像实证主义那样可以坚持简单的否定就行了,毋宁说它一开始就肩负着用肯定的方式在科学领域中将理解性的思考制度化的重任。它必须根据其自身所主张的要求,对分析—经验的操作方式进行内在批判。当然,还原到方法论的观察方式,也就是说,在方法上消灭相关事实(逻辑绝对主义正是通过这种消灭证明了自己的有效性),造成了许多的困难。辩证法不可能在它从最开始(a limine)就超出了的维度上,合法地证明它自身的有效性——辩证法根本不可能以原则的方式得到证明,它的证明只有可能就是被证实了的理论本身。只要辩证的思考得到认真的对待,只要它有义务在由反对者群体规定的维度内接受争论,那么它也是一样的:从反对者群体本身的立场出发,辩证的思考必须总是能够按照人们承认的部分理性的标准,强迫经验科学的理性主义意识到,具有强制力的反思不得不溢出这种理性主义本身之外,因为后者只是某种不完善的合理化形式。

所谓的价值中立的假设建立在这样的理论之上,根据波普尔,人们可以把这种理论表述为事实和决定的二元论。[18]这个主题可以由对法则类型的研究来阐明。一方面,在自然和历史现象领域存在着经验的合规则性,即自然法则;另一方面,这里又存在着人类行为的规则,即社会规范。如果说由自然法则固定的现象的恒定性在原则上彻底坚持没有例外,并且不受行动的主体任何影响,那么社会规范则是设定的且不得不受制裁的威胁:社会规范的运作只能借助主体意识和承认作为中介,要主体愿意按照社会规范去行动。于是实证主义者得出结论说,这两种法则类型各自的领域都是自主的;相应地,我们认识,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承认这种或那种类型的法则时所作的判断,要求两个互不相干的基础。跟自然法则相联系的假设是这样的论断,即它符合或不符合经验。相反,我们接受还是拒绝,赞成还是反对社会规范的表达是这样的论断,即它不是经验上真或假的论断。前一种判断建立在认识的基础上,而后一种判断建立在决定的基础上。正如前面所述,社会规范的意义几乎不依赖于事实的自然法则的意义,或者说,社会规范几乎不依赖于自然法则,几乎不能从事实论断的描述性内涵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内涵,或者反过来说,几乎不能从事实论断的规范性内涵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描述性内涵。存在与应然的领域在这个模型中严格地分离开,描述性语言的命题不能被翻译为规范性语言。[19]这种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在科学逻辑上是与认识与价值的分离相对应的,而在方法论上是与这样的要求相对应的,即要把经验科学的分析范围限制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经验的同构性上。实践的问题与规范的意义相关,因此不能由科学来判定;价值判断在合法性上绝不能采用理论表达的形式,也不能把价值判断引入强制使用逻辑的语境中。在经验科学中要预判某些特定经验量通常可能出现的协方差,这使得针对给定目标时工具选择的合理化成为可能。相反地设定目标本身建立在对规范的接受上,并且始终在科学上是不可控的。这种实践问题不应当与理论—技术问题搅在一起,即不应当与科学问题搅在一起,科学问题是跟事实性相关联的,跟法则预设是否充分及给定的目标—手段关系相关联的。维特根斯坦从这种价值中立的设定得出他经典的结论:“我们感觉,即便在所有的科学问题都得到解答的时候,我们的生活问题还是没被触及。”[20]

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迫使对于严格经验科学可能获得的认识不得不缩减,由此迫使生活实践的问题不得不从科学视野中根本抹去。经过实证主义整理了认识与价值之间的边界,与其说指明了结果,不如说指明了问题。

在实证主义只允许用他们特殊化处理过的形式(作为一种正确掌握形式逻辑和方法论规则的能力)承认理性之后,实证主义宣布只有通过“对理性的信仰”对理性时间达成认识才具有重要意义。于是问题就“不是在知识与信仰之间作选择,而是在两种信仰类型之间作选择”[21]。当科学的认识排斥每一种面向实践的意义关联,以及反过来,正像非辩证法预设的那样,当每一种规范性的内涵都不依赖于对于真实的生活语境的洞见时,困境产生就是合情合理的:我不能强迫任何人,要他的看法都有论据和经验的支撑;而我即使将借助论据和经验,也不能向任何人证明,我本人必定如此去行动;“也就是说,人必须首先(通过决定)接受一个合理化的立场,然后论据和经验才会得到重视;由此可以推出,任何立场本身都不可能是建立在论据和经验之上的。”[22]这种合理化的立场以这样的尺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它在这样的尺度上规定了个人,以及最终整个社会的道德行动和政治行动。首先它规定了我们有义务采取在社会技术上正确的行为。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跟在自然中一样发现了经验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能够在科学法则中得到表达。只要我们利用对自然法则的认识树立起社会的规范和制度,并且根据(产生自规范和制度的)技术推荐来选择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我们就能合理地行动。正是自然法则与规范成问题的分离,正是事实与伴随着这样看法的决定,即历史不可能像自然那样有一个意义,看起来好像是被决定性地视为理性主义实践有效性的前提,也就是说,是这些东西的前提,即我们在历史事实的维度里,利用决断的力量,且利用我们对现实的自然法则的理论认识,使用社会技术实现一种与历史内在异质的意义。

波普尔试图保护科学逻辑的理性主义免于非理性结果的侵害,尽管非理性结果就是从他不得不面对的决定主义基础必然推导出来的。波普尔对于由科学能够引导政治实践的理性主义信仰宣言,当然是从成问题的前提出发的,他认定的这种前提与杜威(Dewey)的《确定性的寻求》,与整个实用主义是一致的。这种前提即人类能够在使用社会技术的尺度上合理性地驾驭他们自己的命运。那么问题就是,合理性地掌控世界是否会跟解决历史提出的实践问题相符合。

我想要在波普尔提议的解决所谓基础问题的语境中研究事实与决定那值得怀疑的二元论。[23]这个二元论问题在用科学逻辑分析人们如何以可能的经验检验理论时产生的。当逻辑上正确的假设面对经验时,首先证实的是它们的经验充分性。但准确地说,理论命题不能通过总是被客观化的经验直接检验,而是反过来只能通过别的命题得到直接检验。体验或者感觉不是命题,它们充其量只能在观察命题中得到表达。因此人们把这类记录命题(Protokollsätze)视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可以决定假设的充分性。正是在这点上,波普尔反对卡尔纳普(Carnap)和诺伊拉特(Neurath)的见解,即理论与经验的关系中的模糊性只能因此被拖延,而在记录命题之于被记录的体验之间同样成问题的关系中又重新回来。确实,如果我们不信赖老的感觉论在历史上已经陈旧的预设,即基本的感觉材料是直观且直接地给予我们的,那么已经记录下来的感觉确定性也不能为经验科学理论的充分性提供逻辑上令人满意的基础。

波普尔在他关于证伪的普遍理论语境下提供了另一种解决的选项。[24]众所周知,他提出这样一项证明,法则假设根本不可能被确证。假设具有无限制的全称命题的外形,而其原则上可能的运用实例数量也是无限的,所以当我们每次想在一个实例上检验这个假设时,我们必须借助于一系列的观察,而这些观察在原则上也是无限的。因此归纳证明是不可能的。法则假设至多能这样被间接地证实,即它们尽可能多地通过证伪的测试。一旦单一的存有猜想,与转化成否定表达的法则假设矛盾,理论就宣告失败。然而主体间的承认不能强行转变成表达了观察结果的基础命题。出于类似的理由,基础命题本身跟法则假设一样,都难以达成确证,而且基础命题本来应该是要用来对法则假设进行经验检验的。在每个基础命题中都不可避免地用到普遍表达,就进行确证而言,这些普遍表达跟假设性的设想地位是一样的,都有着同样的状况。一个质朴的论断,这里有一杯水,不能够通过无限系列的观察得到证实,因为像“杯”或者“水”这类的普遍表达的意义产生自关于身体合法则地行动的设想。即使基础命题也要超出任何可能的经验,因为基础命题的表达就无言地隐含了法则假设,由此而言,因为法则假设的运用实例在原则上数量是无限的,故而法则假设不可能得到确证。波普尔用这样的提示解释这个主题,即所有的普遍表达要么是倾向性概念,要么能够被还原为倾向性概念。即使在最为质朴的记录命题的基本表达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关于可观察对象的合法则行为的隐含设想,只要我们考虑有可能的检验程序,即测试情况,它们就足以在不确定的实例中澄清使用普遍表达的意义。[25]

说基本命题会通过感觉直观的确定性得以兑现,波普尔对这种幼稚持有的间接怀疑一直延续到这样一个点上,即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26]的实用主义也曾怀疑过的那个点。[27]皮尔士以他的方式重复了黑格尔对感性确定性的批判。当然他没有在一种精神现象学的经验进程中辩证地扬弃赤裸事实和纯然的感觉,他也没有像他之后的别的现象学那样满足于把感觉判断放回到表语之前的经验所属的视野中。[28]皮尔士把已经呈现为统觉形式的、沉淀下来的、前系统的、所有当下感觉从一开始就融汇于其中的经验知识,带入同反馈调节(erfolgskontrolliert)[29]行为的稳定性相联系的语境中,也就是说预先理解的东西和预料到公众共同设想的东西编织成一张网,即使最简单的感觉也总是被捕捉到这张网里。至于假设中超出当下感觉到的特定内容的部分,这一内容在逻辑上采用经验记录的普遍表达完全正当,超出的部分隐含地与符合规则的、能够期待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是的,只要被感觉到的东西拥有清晰的意义,其意思就只能被把握为行为习惯化成的具象,行为习惯要靠具象证明自己:因为一个东西意味着什么,只不过是它牵涉到什么习惯(for what a thing means is simply what habits it involves)。感觉判断描述性内容的普遍性在假设上要远远超出每个被感觉到的东西的特殊性,因为我们总是已经在选择的强制下把经验改造为行为成功的稳定性,并且积累了意义。

波普尔在这样的洞见下坚持反对实证主义解决基本问题的方式,他认为适合用来证伪法则设想的观察命题,不可能在经验强制下得到证明;反之,他认为必须在每个实例中找出结论,即是否能通过经验充分发动那些关于基本命题的设想。所有参与到证伪某个特定理论尝试的观察者在研究进程中,必须就相关的观察命题成功地提出一个临时的而且随时可撤销的共识。这种共识在最近的实例中建立在这样的决定上,它在逻辑和经验上都不是受强迫的。即使极端案例也要考虑在内。即使某一天,所有参与者继续成功达成共识已经根本不可能了,那么用语言进行否定依然可以作为普遍谅解的手段,这同样有意义。这与基本命题的设定是相符的。基本命题允许刑事法规则体系(也就是经验科学的假设)跟特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演绎和判决共同存在。

波普尔的“解决”无意中达成这样的结论。它违背意志地证实,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以及理论的充分性,绝不是在科学上澄清了的语境中,而是在行为的语境中被决定的。行为语境被理论澄清,或者可以被理论澄清。科学家更多地在讨论,他们是否要设想基本命题,也就是说,他们是否想要在特定的实验确定的事实关系上使用正确推导出来的法则假设。波普尔把这个进程类比为这样的判决,伴随着这样的判决,盎格鲁—撒克逊的刑事诉讼程序显得特别直观。通过某种决议,数位法官一致同意,他们愿意接受哪种关于事实经过的陈述。对观察到的事实关系使用科学法则假设时,显然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正如对查明的经过依法使用法律规则一样,也不可避免陷入循环,我们只有参照循环才会对平行感兴趣。假如人们不对事实的确定达成共识,那么无论在哪里都无法使用法律系统;而事实确定要靠一套程序来达成,可是这套程序要跟法律系统相符合,那么就必然已经使用了法律系统。[30]如果人们不是在事前就对可以归入普遍规则之下的事实作出决定,那么人们就不能使用普遍规则;另一方面,这些事实又不能在使用那些规则之前作为相关的实例进行确定。在使用规则时无法避免的循环[31]使得研究程序嵌入这样的语境中,这一语境本身不再是分析—经验的,而是只能被阐释学解释。严格认识的预设当然对不能解释的预先理解保持沉默,这预先理解就是由它设置为前提的;于是,真实的研究程序及其社会功能的瓦解就是自然产生的恶果。

研究是人类共同行动及相互对话的机制;这样,它通过研究者之间的交往彻底地规定了理论效力有权要求什么东西。控制观察的要求,作为对法则假设经验上是否充分作出决定的基础,预设了对特定社会规则的预先理解。只认识一项研究的特殊目标,以及观察特定角度的相关性,是不够的:必须更多地整体理解研究程序的意义,这样我才能知道,基本命题的经验有效性在根本上跟什么东西相关——就好像法官必须(在审判之前)已经对判例的意义有如实的概念。事实问题(Quaestio facti)必须观照着一个给定的,也就是说按其内在要求被理解的法律问题(Quaestio iuris)来决定。它在法庭程序中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当下的:这里牵涉的问题是违反被实证设定的,并且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禁令。相应地,基本命题的经验有效性要以社会标准化的行为预期来衡量自己。那么在研究程序中的法律问题(Quaestio iuris)指的是什么,而在这里,基本命题的经验有效性又靠什么衡量呢?研究程序的实用主义意义给出了一个提示。

怎么解释那些波普尔坚持忽视的事实,即我们通常根本不会怀疑基本命题的效力,不会怀疑在普遍表达中隐含的关于身体合法则行为的设定,在未来所有测试情境中都会得到确证?基本命题的序列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这些基本命题中的每一个都必须进一步证实隐含在之前命题中的设定,而回溯基本命题序列确实是建立在逻辑上的可能性。在研究程序中,这种可能性才变为现实,当根据序列,设定也在事实上变得值得怀疑。直到这时,设定尚未拥有假设的不确定性,而是作为没有问题的确信和在实用意义上被证明了的表象而被认为是确定的。不接受争辩的行为确定性的地板是由这类潜藏的确信[“信仰”(beliefs),实用主义就是从这里出发的]作为木板拼接而成。在这个普世的信仰地板上,每一单个的固定在前科学形式的确信都变得值得怀疑,而且只在它们假设性的效力上才变得可以辨认,只有当与之相联系的习惯在当前的实例中不再保证期待中的成功时。

以实用主义形态展演的行为的稳定性遭到干扰,被迫出现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确信”的修正,而“确信”现在可以被表述为设定,并归入一种测试。测试的条件原则上跟不成问题的确信值得信仰的条件相仿:即行动着的人取得主要成功的条件,他们通过社会工作维持他们的生活,并使其变得轻松点。因此在上述例子中,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法则假设的充分性和经验科学理论整体,都跟某种行动成功的标准发生关联,行动成功从一开始就展现在劳动着的人群主体间的语境中,它展现出它是社会的。这里建立起一种阐释学的预先理解,它对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保持沉默,才使得在设定基本命题时使用规则成为可能。只有当我们将研究程序把握为社会制度化行动的综合进程中一个部分时,通过这个综合进程,社会群体才能维持他们从本性上来说就很棘手的生活,只有这时,所谓的基本问题才冒出来。因为现在基本命题不再只从单独观察中引出经验效力,而是让单独感觉预先融入由不成问题的确信所组成的领域,让它们在经过证明的确信组成的更为广阔的地面上,从融入中引出经验效力;这一切发生在实验的条件下,而实验条件本身则模仿在社会劳动系统中朴素建构的对行动成功的控制。当经过实验检验的法则假设的经验效力从劳动进程的语境中产生,严格经验科学的认识就失败了,同一种生活联系要被解释为劳动的行动类型,对自然具体的掌握。

在技术上建议如何对给定的目标进行合理化的手段选择,从科学理论的观点看,并不能推出它是可持续的,甚至是偶然的:科学理论更多地从一开始给出的信息起就是按照在劳动进程中使用物质的方式,进行技术使用的规则。波普尔的关于接受还是拒绝基本命题的“决定”同样是出于阐释学的预先理解,这一预先理解引导了社会劳动系统的自我调节:参与到劳动进程的人关于某项技术规则成功还是失败的标准必须达成一致。在特定任务中,一项规则可以证明自己成功或者失败;规则在任务上决定自己的效力,而一方面任务总是拥有社会的约束力。如果说对成功还是失败的判定应该在主体间有效,那么技术规则对成功的控制就要以任务为衡量,任务是由社会劳动系统设定的,也就是说是具有社会约束力的,还要以规范为衡量,人们必须对规范的意义达成共识。绑定在分析—经验规定上的研究进程不能躲回到生活关联之后,它总是被阐释学地提前设定好。

在法庭程序中,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总是率先以社会定义的行动预期的意义为度量;而在研究进程中,则以社会定义的性能成功的意义为度量。在两种情况下,要处理的都是社会设定的规范系统,但二者也有影响重大的区别。在巨大的历史变迁范围之内,劳动的意义显得相对恒定,同时,伴随着时代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不仅法律系统以及生产方式发生着改变,法律本身的意义也在发生改变——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来说也是同样的。对于将客观化进程改造得可以使用的实践旨趣,很显然要超过其他所有生活实践的旨趣:在自然条件的强迫下,通过社会劳动维系生存的旨趣看起来在人类这个物种迄今的发展阶段中始终都是恒定的。因此,就俗世历史与文化门槛的技术使用的意义达成共识并没有什么原则上的困难;经验科学表达的主体间的效力,是以这种预先理解的标准为基准的,于是得以确保。的确,表达的这类高阶的主体间性反作用于这样的结果,作为基础的旨趣,其存续要归功于其相对于历史和环境保持中性的稳定性,而这旨趣本身同样被人遗忘了。变得不言自明的旨趣退回到背景中,不再成为主题,于是它一旦在方法上投入认知的开端,就主观地从参加研究进程的人的意识里脱落。

所以纯粹理论的假象能够在现代经验科学的自我认识中持存。在从柏拉图(Plato)到黑格尔的经典哲学中,理论的立场被把握为建立无欲求的欲求之上的沉思。随着这一传统的演进,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仍然坚持这一立场:无论研究进程历史地产生自何种生活语境,当考虑到经验科学表达的效力时,它应该从所有的生活关联中解放出来,并非不重要的是跟实践脱离,而希腊人对于真正的理论就是这样设想的。在经典的前提条件之上建立了这样一个先决条件,即价值中立的要求,它无论如何对于古代人来说都是陌生的。事实上,对于现代科学而言,假如一种与社会劳动系统相结合的语境(且这语境本身贯穿了理论最为内在的结构并规定了什么会是在经验上有效力的)受到指引走上了内在批判的道路,那么就危险了。

17世纪严格意义上的经验科学伴随着近代物理学诞生了,其诞生的历史情境对于经验科学的结构而言根本不是外在的;这情境要求从技术立场中汲取出理论的雏形和经验效力的意义。人们需要进一步从劳动者的视角和旨趣视野出发去研究和认识。直到这时,理论的角色和物质生活再生产的角色才在社会上严格地相互区分开,而通过必要分类的认识的垄断则变得不可争辩。现代市民社会通过劳动增殖为财富创立了合法性,只有在现代市民社会的框架中,科学才能从手工业的经验领域中获得推动力,研究才能逐渐地融入社会劳动的进程中。

伽利略(Galileo Galilei)及其同代人的力学撕碎了自然,其目光落在这样一种技术使用的形式上,亦即在近代工厂框架里发展出的同一种形式:它依赖于把手工劳动程序合理性地分解为若干基本工序,把自然事件机械地类比为工厂组织生产的劳动流程加以把握,也就是说用技术规则的需要来校正认识。[32]认识在生活实践上跟劳动关联,产生于当时一种机械论世界图景的框架内,在所谓的工场手工业阶段的时代;自此以后,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就变成了普遍的形式,而且在科学占据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式的不证自明状态中,变成了排他的承认。以上这两件事实当然都历史地跟现代市民社会另一种发展趋势有所关联。

交换关系在什么尺度上控制了劳动进程,并且在什么尺度上使得生产方式依赖于市场,那么在社会群体世界里构建起来的生活关联,人之于物、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就是在同样的尺度上撕裂了的。在物化的进程中,物在具体状况下对我们而言所是的东西,以及人在特定情境下对我们而言所意味着的东西,都被假设为一个自在(Ansich),然后它就可以作为一个“价值”附带的性质被赋予表面上中性化的对象。经验科学上客观化的东西的价值中立,就是这种物化的产物,同时也是从生活语境中抽象出来的价值本身。就像一方面人实际投入的劳动力和消费者可能的享用消失在交换价值中一样,另一方面,社会生活关联和引导认知的旨趣的多样性在对象上黯淡了光芒,这里所说的对象,是在剥下了主观化价值属性的皮肤之后还剩下的对象。旨趣排他统治地位无意中越来越容易地得到贯彻,旨趣将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纳入劳动进程中,作为开发进程的补充,并将它们转化为生产力。

这种针对掌握对象化进程的实践认知旨趣,只能让自身形式化到这种程度,即它只能作为实践认知旨趣的一种,隐藏在经验科学的认知命题中。相互孤立的量可以按照规则预测的行动与抽象的介入措施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劳动的行动语境中脱离,从而变得只同关系本身相关。但我们甚至不能在规定汇聚而成的法典里辨认出技术规则需求的相关性,正是这种相关性剥夺了介入与反应之间的工具性关系针对实践目标的有用性所具有技术上的意义。研究进程面对它自身,最终只想要处理协变量之间的功能语境,处理自然法则,着眼于自然法则,我们自发的精力局限在这样的事情上,我们不带旨趣地,完全避开生活实践地,也就是说以理论的立场去“认知”自然法则。

严格认知的排他性要求就是为了唯一的一个旨趣,剥夺其他所有引导认知的旨趣,而认知甚至从来没有一次意识到这唯一的旨趣。

价值中立的假设承认,分析—经验的程序不能确认生活关联,虽然分析—经验程序是在生活关联中保持客观的。我们在固定于日常语言中的生活关联,在社会规范中舞动的生活关联内部感受和判断物和人,我们着眼于某个特殊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描述性的内涵和规范性的内涵就生活于其中的主体和被感受到的客体本身无差别地表达出同样多的东西:“价值”辩证地在两者间关系中构建自身。但一旦“价值”被还原为表面上中性化的物的一种独立性质,无论是客观化为理想的对象,还是主观化为反应形式,那么生活世界的范畴不但没有被打开,反而会被隐藏。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这些范畴才获得了控制理论的力量,理论成了实践的牺牲品,因为它在自主的表象下嘲笑着实际上不可摆脱的语境。在语境之内,如果不去同时反思视点,在这视点之下的对象根据其内在的要求产生某种效力,那么就将没有任何理论能够对它的对象形成概念:而所谓某种效力,就是“人们事后作为价值认可的东西,它不是外在地与事物发生关系……而是内在于事物之中的”[33]

在经典意义上,价值中立跟理论立场没有丝毫关系;相反,理论立场是跟表达效力的客观性相符合的,这种客观性是通过限制在技术性的认知旨趣上成为可能的——并且是由此交换而来的。这种限制并不扬弃将研究进程跟生活实践的动机进行规范性连接的做法;它甚至不经过讨论就从各种不同的动机中挑出某个特定动机置于统治地位。正是一种自我隐藏的技术认知旨趣覆盖了对某个情境的被遮蔽的、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独断论式的整体理解的投入,就连那个从事严格经验科学的社会学家,在对于整体的理解根据假设的普遍有效性要求,从他手上溜走,因而融入形式化的初级阶段趋势之前,他也悄悄地把两者看作同一个东西。如果跟情境相联系的经验必然进入经验—分析科学的趋势中,如果引导认知的旨趣可以被单纯地形式化,但又不会被悬置起来,那么这些旨趣就必须被置于控制之下,作为从整体社会语境中出来的客观旨趣而被批判,或者被合法化——除非人们想要在分析—经验程序的门槛上阻止合理化。

当辩证法在这里不是意指别的,而只是指这样一种尝试,即在每一个瞬间都将分析当作被分析的社会进程的一个部分,并且当作这个进程的可能的、批判的自我意识来形成概念,这时,关于这类旨趣的反思被迫导向辩证式的思维——但这也意味着,要避免将辩证式的思维置于那些分析工具和被分析的数据之间外在的、纯属偶然的关系之下,而这种关系又可以被置于针对对象的和对象化进程的技术使用的关系之下。只有这样,社会科学才能消灭在实践上产生诸多后果的幻象,就仿佛人们有可能在历史中完成对社会领域的科学控制,借助(科学所催生的)控制一切的技术力量,成功地从自然的宰制之下解放出来,就好像人们在面对自然时已经有能力用同样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一样。

注释

[1] 本章选自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主编:《见证——西奥多·阿多诺纪念文集》,法兰克福,欧洲出版社,1963年,第473—501页。这里再版时有所删减。

标题中的“论战”指20世纪60年代以波普尔和阿多诺为代表的关于社会科学的论战。起因是德国社会学学会1961年在图宾根召开了讨论社会科学的逻辑的会议,波普尔拿出他包含二十七个主题的论文,随后阿多诺予以回应。这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多位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都投入了这场论战。——译者注

[2] 阿多诺:《论社会科学的逻辑》,载于《科隆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学刊》,第14期(1962年),第251页。

[3] 参见内格尔(E.Nagel):《科学的结构》,伦敦,1961年,第380页以下。

[4] 参见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阿姆斯特丹,1947年,第13页以下。

[5] 参见阿多诺:《论社会科学的逻辑》,第250页。

[6] 结合狄尔泰(Dilthey)和胡塞尔(Husserl)的“生活世界”概念,阿尔弗雷德·许茨为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挽救了经验的概念,还没有被实证主义肢解过的经验概念。参见许茨:《许茨论文集》,海牙,1962年,第一部分,第4页以下。

[7] 原文中“历史科学”使用了复数形式。——译者注

[8] 参见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伯尔尼,1958年,第323页以下。另见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第二版,伦敦,1960年。

[9] 阿多诺:《社会学和经验研究》,载于霍克海默、阿多诺:《社会学(第二卷)》,法兰克福,1962年。

[10] 参见施特格缪勒(W.Stegmüller):《当代哲学主流》,斯图加特,1960年,第450页;格姆佩尔茨(Th.Gomperz):《论意义与意义构建、解释与理解》,图宾根,1929年。

[11] 阿多诺:《论社会科学的逻辑》,第206页。

[12] 弗莱耶尔(H.Freyer):《社会学作为现实科学》,莱比锡、柏林,1930年,第304页。

[13] 波普尔:《通过知识自我解放》,载于《历史的意义》,赖尼希(L.Reinisch)主编,慕尼黑,1961年,第66页以下。

[14] 参见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第328页以下。

[15] 阿多诺:《论社会科学的逻辑》,第252页。

[16] 波普尔:《论社会科学的逻辑》,载于《科隆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学刊》1962年第14期,第241页。

[17] 参见波普尔:《什么是辩证法?》,载于《猜想与反驳》,1963年,第312页以下。

[18] 参见我关于教条主义、理性和决定的论文,载于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新维德,1963年,第231页以下。

[19] 参见黑尔(R.M.Hare):《道德语言》,牛津,1952年。

[20]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6,52。

[21]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第304页。

[22] 同上书,第284页。

[23] 参见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伦敦,1959年,第93页以下。

[24] 同上书,第78页以下。

[25] 同上书,第420页以下。

[26] 德语原文为Charles Sander Peirce,恐为笔误,应为Charles Sanders Peirce。——译者注

[27] 参见皮尔士:《皮尔士论文集》,哈茨霍恩(Hartshorne)、魏斯(Weiss)编,剑桥,1960年,第五卷;其中最重要的论文为《相关问题,人类拥有的特定机能》《确定信仰》《如何让我们的理念变清晰》。

[28] 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汉堡,1948年。

[29] 即以结果(成功)为导向进行的调节。——译者注

[30] 参见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第110页。

[31] 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图宾根,1960年,第292页。

[32] 参见弗朗茨·博克瑙(Franz Borkenau):《从资产阶级世界图景向封建世界图景过渡》,巴黎,1937年,尤见第1—15页。

[33] 阿多诺:《论社会科学的逻辑》,第2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