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意义
(一)有利于为教育主管部门或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考制度改革与调整提供参考
最近十年国家陆续出台了实现残疾学生教育转型发展、提高残疾学生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学生教育公平的法规政策,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其中提到,在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的基础之上,要扩大残疾人教育的两翼,即促进学前特殊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家政策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的落实提供了政策保障,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权利的落实提供了物质保障。在此背景下,我国残疾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想上大学。目前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差异大,西部地区高等特殊教育资源严重不足;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之间缺乏合作机制,各个学校自主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造成命题成本高、招生效率低、学生家庭考试成本高、考试难度大等问题。此外,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是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的风向标和指挥棒。虽然各个高校招生对象的类别和专业设置相同,但是各个高校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差异较大,导致残疾考生单考单招出现多个风向标和多支指挥棒的现象,严重困扰了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并且加重了残疾学生的学习负担。如果相关的研究能够针对上述残疾考生单考单招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建议或制度设计方面的建议,为教育主管部门或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招考制度改革与调整提供参考,那么,这样的研究就有利于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解决。
(二)有利于完善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管理制度
理想的招生考试制度,是使所有的高等院校招收到最优质的生源,所有的考生都能够被最合适的、最心仪的高校录取,这就是招生考试制度的应然状态下的双向选择原则。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制度同样也是一项庞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每一位残疾学生的切身利益。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研究是基于博弈理论来探讨教育主管部门、特殊教育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残疾考生等利益相关方在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管理制度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以及它们相互协调与合作的机制,这将有利于完善高校残疾人招生考试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