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一)有利于深化社会对高等特殊教育起点公平的理性认识
传统意义上,我们把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界定为教育权利公平和教育机会公平。教育权利公平的理念源于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后来被赋予“教育权利公平”的意义。《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提出“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约半个世纪之后,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再次声明,“所有人,不论其个体差异如何,都有受教育的权利”。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颁布的《萨拉曼卡宣言》提出“全纳教育”的理念,即“所有儿童,包括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为残疾学生平等参与学校教育奠定了起点公平。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比如《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案)第二条写道:“国家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关于教育机会公平,在我国法律中也有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本书对残疾人教育起点公平进行了补充:第一,在教育权利公平、教育机会公平的基础之上,实现教育起点公平必须要有教育机会得以实现的保障,包括专业支持、社会支持、自然支持以及自我支持等,解决残疾人在高等教育起点公平落实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中包括残疾考生单考单招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第二,全纳教育视野下的教育机会公平观认为,残疾学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残疾学生不分障碍类型和障碍程度,统统都通过参加普通高考进入同样的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而是基于个体差异,执行多元评价,建设多元入学的途径,实现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安置形式多元化。尊重与理解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差异是深入理解残疾学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理论逻辑。
(二)有利于丰富我国残疾人从高中至大学的教育转衔服务理论研究
1997年美国《身心障碍者教育法案》将转衔定义为以社会适应问题为导向的一系列服务与相关经验。残疾学生在人生某一发展阶段,面临着环境发生巨大改变,需要外界支持和服务来帮助其适应新的环境的问题,比如从医院到学校的转衔服务、幼小转衔服务、高中到大学的转衔服务、学校到就业的转衔服务等。残疾考生单考单招,作为残疾人由高中向大学转衔的形式之一,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可以归纳为由高中向大学转衔时出现了问题。我国已开始尝试探索本土化的特殊教育转衔服务,目前残疾人由高中向大学的教育转衔服务是极其薄弱的环节。随着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渴望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对从高中到大学的教育转衔服务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迫在眉睫。从高中到大学的教育转衔服务的内容包括学习支持、考试支持,以及高等特殊教育院校的专业设置、高等院校的区域布局和院校类型能够满足残疾学生的需求等。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研究以社会公正和谐为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来讨论残疾考生单考单招的必要性,运用博弈论来分析造成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并且运用全纳教育背景下的教育公平理论来分析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发展趋势。因此,残疾考生单考单招执行问题研究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丰富残疾人由高中到大学教育转衔服务体系的理论研究。